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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残疾人,如何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详解上海市就业促进条例

上海残联
2024-08-28




为推动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在立法层面紧贴实际、适度前瞻,将解决当前问题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2023年2月25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就业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3月1日起施行。这是时隔17年,上海再次颁布实施促进就业的地方性法规。本次“条例”既总结固化了上海近年来探索形成的创新性、前瞻性就业工作经验与成绩,又积极回应了就业形势和就业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为更好地帮助大家了解政策的主要内容,我们通过问答的方式对重点内容进行了如下解读:


问:

我要开办一家小微企业,“条例”会有哪些支持?


答: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制定、完善相关政策,发挥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主渠道作用,扶持和鼓励中小微企业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岗位。本市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作用,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服务;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融资扶持力度,培育更多市场主体扩大就业。


问:

我是一名失业人员,“条例”如何保障我的基本生活?


答:本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完善失业保险制度,依法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功能。

市人民政府按照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高于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确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动态调整。




问:

我想进行创业,“条例”有哪些支持措施?


答: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融资担保、场地支持、开办便利、税收优惠、社会保险补贴等扶持措施,为劳动者创业提供支持。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完善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逐步扩大担保对象范围,提高担保额度,提升获取创业担保贷款的便利度。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推动构建覆盖不同创业群体、不同创业阶段的创业培训体系,完善创业培训政策,开展有针对性的创业培训,提高劳动者的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面向各类创业主体提供政策咨询、创业指导等公共创业服务。


问:

我是一名女性求职者,“条例”如何保障我的劳动权利?


答:本市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依法保障其在就业创业、职业发展、职业培训、劳动报酬、福利待遇、职业健康与安全等方面的合法权益,构建生育友好的就业环境。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不得在劳动合同、服务协议和规章制度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权利的内容。对因生育中断就业或者影响职业发展的妇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妇女联合会和工会等有关群团组织或者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其需求,提供针对性的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和就业创业服务。

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的措施,与职工依法协商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





问:

我是一名残疾人,我想找个合适的工作,“条例”如何保障我的劳动权利?


答: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就业统筹规划,依法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促进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和具体扶持保护措施,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落实残疾人集中就业、按比例分散就业制度,加大残疾人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扶持力度,健全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制。

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组织开展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为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提供服务和帮助,鼓励残疾人参加适合其就业创业的职业培训和就业创业见习。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履行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




问:

我曾经患有肺结核,用人单位是否能够以此为由,拒绝录用我?


答: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或者曾患传染病为由拒绝录用,不得以劳动者患传染病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问:

我曾经有违法犯罪记录,用人单位是否有权查询相关信息?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招用人员或者提供人力资源服务时,不得查询劳动者的诊疗记录、医学检测报告、违法犯罪记录等信息,或者要求劳动者提供与履行劳动合同无关的信息。


问:

我是一名普通劳动者,我该如何获取就业创业信息和服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公共人才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免费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就业创业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人力资源供求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组织专场招聘、人才引进和人才交流、就业援助、就业和失业登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等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市大数据中心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平台建设,与“一网通办”平台对接,加强大数据集成运用,整合归集就业岗位招聘信息,面向招聘单位和劳动者提供岗位发布、简历投递、就业见习、职业指导等服务,并为企业间共享用工提供信息对接服务,促进人力资源市场供需匹配。


问:

我是一名求职者,“条例”如何保障单位和个人的信息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答: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人力资源供求信息,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查和投诉处理机制,确保发布的信息真实、合法、有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不得泄露或者违法使用所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互联网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网络招聘服务管理以及网络安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等规定。大众传播媒介接受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委托发布招聘信息的,应当依法查验委托人的营业执照或者有关批准设立文件、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等材料,并核对招聘信息内容;对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机构,或者含有歧视性内容等违法情形的招聘信息,不得提供信息发布服务。


问:

我是一名就业人员,我该如何提升职业技能?


答: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发展职业教育,加强职业能力建设,优化职业教育类型、院校布局和专业设置,完善职业教育体系,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构建以行业和企业为主体、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为基础、政府推动与社会支持相结合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完善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机制,促进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就业创业能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应当制定相关扶持政策,推动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面向失业人员、在职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人员等劳动者,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支持用人单位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培养实用技能人才和熟练劳动者。


问:

我父亲是一名就业困难人员,我们家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我们家可以获得哪些帮扶?


答:本市实施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本市居民家庭,可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确认属实的,应当为该家庭中至少一人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


问:

我今年25岁,我想找工作,“条例”对我的就业有哪些支持?


答:本市构建覆盖青年就业创业全过程的政策支持体系,通过推行就业创业见习制度、实施青年就业计划等举措,促进青年就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应当支持青年参加就业创业见习。支持具备条件的用人单位申请成为就业创业见习基地,提供见习岗位和带教服务。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和见习学员可以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见习补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加强对失业青年的就业帮扶,促进失业青年提升能力、实现就业。


问:

我是一名高校毕业生,“条例”对我的就业有哪些支持?


答:本市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加强就业创业指导,定期举办行业性、区域性、专业性专场招聘活动,加大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扶持力度。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务员管理等部门应当面向高校毕业生,开发基层服务项目、基层就业岗位,并鼓励和支持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扩大招聘规模,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问:

我是一名退役军人,“条例”对我的就业有哪些支持?


答:退役军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国有资产监管、公务员管理等部门应当制定、完善定向招录、优先招录、就业指导、创业服务和兜底帮扶等政策措施,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并做好相关权益保障。用人单位招用退役军人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


问:

我是一名刑释解矫人员,“条例”对我的就业有哪些支持?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做好刑释解矫人员的就业指导、职业培训、权益保障等相关工作,鼓励其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对于符合条件的刑释解矫人员,应当及时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帮助其就业。


问:

我是一名灵活就业人员,“条例”对我的就业有哪些支持?


答: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大对个体经营、非全日制以及新就业形态等灵活就业方式的支持力度,拓宽灵活就业发展渠道,优化灵活就业环境,强化政策服务供给,清理取消对灵活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创造更多灵活就业机会。本市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在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平台上开设灵活就业专区专栏,免费发布岗位供求、新职业等信息,开展政策咨询和职业指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以通过设立专门的零工市场、按需组织专场招聘等方式,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规范有序的求职应聘等专业化服务。鼓励用人单位组织灵活就业人员开展岗前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帮助其稳定就业、提升就业质量。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相应补贴。

信息来源:上海市残联教就处

图文编辑:上海市残联融媒体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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