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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法官乱断案,英雄卧底成告密

worldpupil111 历史之瞳 2020-08-29

  前几天看到一篇文章,【澳洲法院:不告密是维护社会正义的底线】,转发和赞赏者众。这本是非常好的主题,但可能引用了错误的案例。下面讨论几个关键问题:

  1、程序正义的边界在哪里?

  2、澳洲法官的问题在哪里?

  3、如何看待外国案例?



~1~

原文简介

  2017年,澳大利亚发生了一件轰动全国的案子,维多利亚一位律师被发现是警方的线人。这是一位资深的辩护律师,长期为毒贩、黑帮代理案件,但从2005年起受警方秘密招募为线人,搜集客户的犯罪证据,成功帮助警方破获了很多大案要案。按理来说这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大好事,但是澳洲人不这么看,维州法院认为,女律师的告密,破坏了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关系,是破坏法治的行为。于是检方与警方展开了诉讼,州警察厅为保护自己的线人,不让法院泄露线人的姓名,花费了至少四百万澳币打官司。2019年3月,这场官司终于尘埃落定,维多利亚州最高法院做出裁决:公布这位将22位黑帮客户送进监狱的律师姓名 Nicola Gobbo。
  维州最高法院认为:女律师Gobbo的告密行为,破坏了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信任,这是严重破坏法治的行为。为了保护法治,为了维护社会正义,为了防止公权力滥用,法律必须保护当事人和律师之间的充分信任。所以,Gobbo女律师帮助警方抓自己的客户,尽管结果是好的,但是手段不当,这谈不上是维护法治,反而是对法治的破坏。因为律师告密,就破坏了犯罪嫌疑人与律师之间的信任关系。警方利用律师当线人,也有钓鱼执法之嫌,同样是对法治的破坏。其逻辑链是这样的:
  法治的目的,除了打击罪犯外,更重要的是约束公权力,防止公权力滥用。因为放纵公权力,会比放纵某个罪犯带来的恶果,更可怕。
  一个良好的社会,必须让每一个人都意识到,可以告诉律师全部事实,而不必担心被律师告密。
  如果律师可以向公权力告密,律师是不值得信任的,那么本来处于弱势一方的个体,在与公权力之间的对抗彻底失去平衡,法治就失去公信力了。
  公布线人信息,女律师Gobbo和家人确实将面临危险,但是这一危险,不能与法律公平面临的危险相提并论。
  文章最后推导出来,维州法院的判决是基于这样一种理念:如果手段是不当的,无论结果好坏,都是必须要丢弃的!因为“不择手段”,只重结果,会污染社会风气。让民众以告密为荣的社会,是非常可怕的。
听着很有道理,但真的这么简单而绝对吗?
讨论之前,先介绍


~2~
一部电影

  这部电影的名字叫作UNTHINKABLE,中文名《战略特勤组》,估计不少人看过,为了确认信息,峰哥又去重新看了一遍。
  本片主演是黑人明星Samuel L. Jackson,描述了原美军炸弹专家阿瑟·杨格(改名为约瑟夫,简称Y)在信仰某教后制作了三颗核弹,分别放置在三个大城市。联邦调查局探员布洛迪(简称B)受命调查此案,她与极度危险的谈判专家亨利(简称H)合作审讯Y。

  B和H要在二天内逼迫恐怖分子供出三枚核弹的下落,否则美国将陷入一片火海。一个是严格按照流程保护恐怖分子权利的B,一个是下手残忍严酷甚至极端的H。到底是千百万民众的性命重要,还是犯人的权利重要?这是摆在所有人面前的两难问题。

  参与审讯的所有人都厌恶H的暴力,但又不得不依赖他的暴力。随着时间临近带来的巨大压力,H给众人展现的暴力也逐渐升级,从那些常规的酷刑,直到当面杀死Y关爱的妻子,并让所有人相信他会杀死Y的二个孩子。其他人员再也无法承受心理高压,审讯被迫中止......后面的结局留下悬念。
  UNTHINKABLE这部电影其实是Trolley Problem电车难题的升级版。

  电车难题有很多版本,比如:

  A、列车在固定轨道上行驶,前面有五个人被绑在了轨道上,你作为司机可以让列车切换到另外一条轨道上。但是,另一条轨道上也被绑了一个人。如果你是司机,会如何选择?是选择变道撞死一人,还是选择不变道撞死五人?

  B、列车在固定轨道上行驶,前面有五个儿童违规在轨道上完耍,你作为司机可以让列车切换到另外一条报废的轨道上。但是,这条报废的轨道上有一个儿童在玩。如果你是司机,会如何选择?是选择变道撞死一个没错的儿童,还是选择不变道撞死五个违规的儿童?

  C、飞驰的列车出了故障没法刹车,而前面轨道上有五个人,这时你站在桥上看到了这一切,你身边有一个胖子,如果这个胖子掉下桥正好可以摔在轨道上阻挡行进的列车,为轨道上的五个人争取足以逃生的时间,你是否应该把胖子从桥上推下去?

  D、医生在急诊值班,接到六名伤者,有五名伤者生命垂危,需要马上器官移植活命,第六位是轻伤,各器官完好。医生杀死第六位病人,移植他的器官救活其它五人。后医生被控谋杀,他说:我觉得一个人死亡,比五个人死亡要好。你怎么看?

  这就是我们通常说的道德困境,上面的例子是一比五,如果是一比一百,一比一万,一比一百万呢?一个无辜者的性命与一百万平民的性命孰轻孰重?一个恐怖分子的权利与一百万平民的性命孰轻孰重?

  前面的电影中,面对即将造成千百万人伤亡的大爆炸,我们该怎么选?是B一样严格按照程序,对待要毁灭社会的极端分子,安静地等待爆炸?还是象H一样向极端分子展现出冷酷无情,甚至不择手段,去解决面前的灾难?

  电影是艺术创作,电车难题是哲学思考,你现在是否对法院的判决有点困惑呢?程序正义是绝对的吗?其边界在哪里?

  我们不急着下结论,再看几个

  


~3~

历史事件

  举几个二战中的例子。
  比如德累斯顿大轰炸。德累斯顿是德国东部巴洛克建筑胜地,但它不仅是一座文化古城,也是二战期间德国军工生产的重要基地。1945年2月,英美空军联合发动了针对德累斯顿的大规模空袭行动。轰炸机投放了大量的高爆弹和燃烧弹,最后形成一股恐怖的火灾旋风,使得德累斯顿老城区和整个东面郊区被大火吞噬,平民伤亡总数预计达3.5-13万。
  比如二战时期日本广岛长崎被投原子弹。1945年,日本被投了二颗原子弹后宣布投降,但去日本的核爆纪念馆,解说总是纠结于描述广岛长崎的十多万平民有多么悲惨,却很少提及美国为什么要扔原子弹。
  七十多年后的今天,上述事件依然备受争议,不断有人谴责参与大轰炸和投放原子弹的决策者与军人。泰晤士报编辑西蒙·詹金斯认为德累斯顿大轰炸是“战争罪行”,某仁权组织负责人格瑞格雷·斯坦顿博士说:“纳粹大屠杀是历史上最邪恶的种族灭绝行为之一。但盟军在德累斯顿掷燃烧弹,在广岛和长崎投原子弹同样也是战争罪行。
  但这样的看法,很明显忽视了历史背景和前因后果。归根到底,陷入军国主义狂热的德国人日本人,不过是疚由自取而已。他们在轰炸伦敦和珍珠港的时候,怎么就没有考虑到残酷的报复呢?如果他们当时有能力投射更先进的武器,相信也不会吝啬对盟国使用的。在战争时期,向侵略者投炸弹的人是英雄。对于迷信暴力和武力的群体,只有加倍的暴力和武力,才能让其产生真正的痛感,最终接受妥协的方案。

被强制搬迁的日裔美国人
  再比如,二战时期日裔美国人被关集中营。当时日本人国家主义民族主义情绪高涨,向美国宣战,11万日裔美国人被美国政府强制搬迁关入集中营,直至战争结束得以乘火车返回家中。该管制措施虽然被严重诟病,但处在战争状态,社会进入非理性状态,很难区分敌我,此举也是不得已而为之。数十年后日裔得到补偿,也算是有个比较好的结果。在我看来,日裔美国人更应该把批评的矛头对准他们原来的国家和人民,虽然相当部分日本人都知道战争是条不归路,整个国家却被少数狂热分子裹挟。
  有读者就问了,现在谈的是和平年代的卧底、告密和法治问题,你扯什么战争年代有意思吗?其实,举上面的例子只是想说明:大多数公共决策并没有完美方案,只能是两害相权取其轻,在战争这种极端的状态下是如此,在和平时期也是如此。
  现在确实是和平年代,虽然远离了传统的战争形态,但那些劫飞机撞大楼、开卡车撞行人、在酒店引爆炸弹,向平民发动无差别袭击的恐怖分子,不仅是普通的犯罪分子,他们是在向整个社会宣战,这本质上是一种新式的不对等的战争。
  那么,律师卧底的贩毒集团是什么性质呢?


~4~
贩毒集团

墨西哥贩毒集团有自己的军队

  贩毒集团危害之大,超出人们的想象。与其它刑事犯罪不同,也与普通的黑社会组织不同,贩毒集团不仅从吸毒群体获得天量金钱,也控制了吸毒者的精神,更是引发了大量的社会暴力暴力案件。贩毒集团组织严密、极度暴力,一旦成了气候,不止是对社会治安的危害,更能够操纵政治和玩弄法律,最后社会秩序荡然无存,沦为原始丛林。
  在墨西哥与哥伦比亚贩毒集团猖獗之时,无论是竞争对手,或是市长警长,任何不服从集团的人及其家人,都可能随时会被杀,更不要说普通平民了。数年前峰哥到过美墨边境蒂华纳,这个曾经排在墨西哥最危险前几名的城市,虽然那时已经不是贩毒集团活动的最高峰,但酒店门口依然停着架设机关枪的军车。因为警察已经完全被毒贩集团控制,不值得信任。从2006年至2016年,有近百位市长惨遭贩毒集团杀害,超过十万人在毒品战争中丧生。
  墨西哥贩毒集团组建的特战队,其成员都是来自正规的特种部队。其装备精良程度超过警方,不仅有地雷、火箭弹、枪榴弹、装甲车等重装备,而且狙击手应用、战术协同配合熟练,有着强大的作战能力。
墨西哥全副武装的缉毒警察遭毒贩伏击,全部牺牲
  更为惊人的是,墨西哥贩毒集团已经发展成某种行政权力,他们除了对势力范围内的经济活动收取保护费,还控制着美墨边境的非法移民偷渡通道,甚至还和恐怖组织合作开展服务贸易。据公开报导,2009年在美国被捕的伊斯兰极端组织成员承认委托墨西哥贩毒集团转运军火。  2011年,伊朗革命卫队特工试图雇佣贩毒集团特战队刺杀沙特驻美国大使。 同年,另一名真主党地区负责人在美国被捕,供认真主党替贩毒集团洗钱,作为报酬贩毒集团向真主党美国分部每年提供两百吨冰毒。
墨西哥大毒贩家的美元

  贩毒组织,就是典型的反社会群体。打击贩毒犯罪的执法行为,称其为战争并不为过。

  澳洲法官说:“为了防止公权力滥用,法律必须保护当事人和律师之间的充分信任。一个良好的社会,人们可以告诉律师全部事实,而不必担心被律师告密。”这句话说得很好,确实,律师与委托人之间有协议,这是社会正常的游戏规则。但贩毒集团并非正常的委托人,它们与恐怖组织类似,是极度危险极度暴力的反社会群体。把律师与贩毒集团的合作,简单地套用通常意义上的契约,恰恰是脱离了法治的本义。我们不如自问一下:律师在贩毒集团卧底,是否等于警方鼓励告密?是否破坏了人们对律师的信任?

  答:警方发展贩毒集团的律师提供情报打击贩毒,并非鼓励律师成为告密者,这是贩毒集团的特殊性质决定的。大家都知道,即使警方自身,也极难打入贩毒集团作为卧底。任何平民,敢于在贩毒集团当卧底,都可以称为英雄。澳洲的这位女律师,如果没有巨大的勇气和道德牺牲精神,肯定不敢承担此类角色。她通过出色的工作把22位毒贩送进监狱,对社会秩序作出了巨大贡献。
  澳洲法官如此判罚,直接鼓励了贩毒集团的士气,后面将不会有律师或会计师等专业人士与警方合作,打击贩毒集团的工作变得更加困难。在峰哥看来,与澳洲法官的观点相反,各行业的专业人士,比如负责法律事务的律师、负责财务事务的会计师,在发现客户涉嫌恐怖组织与或贩毒集团时,可以与警方配合工作。

  当然,为了维持正常的契约精神,保护当事人与律师之间的信徒,可以对此加以严格限制。比如,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律师与警方的合作是自愿行为,而不是法定义务;司法部门对此类的特殊合作进行重点审核,以降低警方滥用的风险。




小结

  澳洲法官为何如此判罚?

  归根到底,白左群体总是沉浸在一些小清新的观念中,比如人的权利至高无上,比如犯罪分子应该享有同等的权利。但他们无法理解人性之恶,无法理解社会与法治的复杂概念。澳洲法官判决的问题正在于此,他们设想了一个完美的社会解决方案,把正常适用的契约精神推理到极至,从警惕公权力滥用,走向了完全不信任公权力,接近了无政府主义的深渊。
  相对于对平民的苛求,现代白左社会对犯罪分子的保护,已经到了一个变态的程度。比如,加拿大籍恐怖分子Omar Khadr在关塔那摩关了几年获赔1050万加元,而在反恐战争中牺牲的军人战士只能获得数十万的补偿。2011年挪威青年布雷维克更是亲身试法,在射杀了77名欧洲多元化和鼓励移民政策的支持者后,被判处最高刑罚21年。那么多人一辈子失去了亲人,但杀人者却很可能在十余年后获得自由。大家随便用脚趾头想一下,都能看出这样的法治理念有多么讽刺。
  澳洲法官把卧底的英雄律师定性为恶心的告密者,不过是最新的案例。
  人类世界现代化的思潮源于欧美,这里面包含有很多营养,也有不少毒素。外国的案例,也是如此。正常的社会,自然是坚决反对告密的卑劣行为。但不同社会,面临不同的问题。该文作者引用了一个不合适的案例,讨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话题,这实在是令人扼腕叹息。如果不把事情剖析清楚,同样是一条思维的歧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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