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BAT投资的剧本中通常有哪些经典桥段——战略投融资常见条款简析
大辉哥,被BAT投资的剧本中通常有哪些经典桥段?
A:谢邀。(恩….这浓浓的知乎风是怎么回事…..)谈商业条款时觉得他冷酷无情,深入了解后才发现他……
(熟读霸道总裁文、全身少女心的小辉妹已紧握小拳拳+姨母笑
在中国风险投资市场中,除了传统风投机构外,以BAT为代表的战略投资人已经形成了一股不可忽视的力量。根据《21世纪商业评论》于今年年初的统计,2018年腾讯、阿里巴巴(不含子公司)、百度(非集团)投资的公司数量分别为132、63、19家[i]。
和传统的财务投资人相比,战略投资人与被投资公司的业务存在交叉和合作,其投资行为更强调行业布局,同时更看重中长期投资利益。因此战略投融资的“一出好戏”里,总有一些桥段既特别又普遍,下面就是戏精小编的表演时间。
SCENE 1
“你是我的人”
——战略投资人的竞争对手条款
霸道总裁的人设之一就是“占有欲”!宠在心尖上的人是你,享受各种资源的人也是你,男二(战略投资人的竞争对手)想碰一碰,不可能的(嘴角弧度微不可见的上扬)。
Shot 1 拿到男二剧本的人
战略投资人竞争对手的确切范围是该系列条款的起始问题。以竞争对手是A集团为例,较为普遍的界定方法如下:
A Group Holding Limited (即A集团的控股公司);
A Group Holding Limited控制的主体(子孙公司);
控制A Group Holding Limited的主体(母公司);
与A Group Holding Limited一起、受同一人控制的主体(兄弟姐妹公司)。
这里的“控制”包括投票权超过50%,或者控制董事会、协议控制等等。看出来了吗,这就是妥妥的家族斗争,要限制的竞争对手范围是男二的一整个家族!
除了上述最普遍的定义外,竞争对手的范围还可能存在以下几种界定形式:
“直系亲属式”,即竞争对手的范围并不包括“兄弟姐妹公司”;
“外延扩大法”,除了前述的“男二家族”外,还包括任何男二家族公司持股超过一定比例(例如20%-40%)的其他公司;
“模糊定义法”,即不采用上述明确定义的方法,而将竞争对手概括性的表述为“A集团”。这种表述方法使得竞争对手的范围存在不确定性,未来可能产生争议。
Shot 2 这些事情,男二不要碰
战略投资人最为关注的条款之一,即防止其竞争对手通过投资行为和/或股份受让行为成为被投公司的股东,以免投入了资源的被投公司被竞争对手攫取。因此与战略投资人竞争对手相关的“经典桥段”通常有以下几段:
场景一:限制“竞争对手投资行为”和“向竞争对手转让行为”
对于战略投资人竞争对手对公司进行的任何投资行为(包括股权投融资、债权投融资、购买可转换为公司股权的权证、或合资或合作设立公司或实体)以及公司现有股东向战略投资人竞争对手转让股份的情况,战略投资人较常使用的限制性安排如下(按照最有利于战略投资人在先的顺序排列):
竞争对手投资时,战略投资人有一票否决权;
竞争对手投资时,战略投资人有权按照同等价格和条件“第一顺位”优先购买全部或部分新发行股权;或
竞争对手投资时,全部股东有权按其持股比例行使“第一顺位”优先购买权;如有股东未参与“第一顺位”购买的,战略投资人有权按照同等价格和条件作为“第二顺位”单独购买全部或部分剩余股份。
值得注意的是,财务投资人对被投公司的退出渠道最为关注,因此财务投资人向投资人竞争对手转让股份的情况下,“战略投资人的一票否决权”有一定的谈判难度,更为常见的是设置“战略投资人的优先购买权”。
场景二:限制“竞争对手的收购行为”
碰都不让碰,就更别说全买了。如果战略投资人竞争对手拟收购(无论是股权收购还是资产收购)被投公司,战略投资人也会采取一票否决权、或优先购买权的方法进行限制。
但由于收购行为对被投公司其他股东的重要性,战略投资人如需享有前述权利通常也要受限于相关的条件,可能协商的条件包括:
战略投资人的持股比例需达到一定门槛,才可享有一票否决;
收购金额低于商定金额的,战略投资人才可享有一票否决权和/或优先购买权;
如果战略投资人选择使用优先购买权、作为收购方进行收购的,则战略投资人不享有优先清算权(如有)。
SCENE 2
“你没有资格说不”
——战略投资中的一票否决权设置
由于战略投资人和被投公司的业务通常具有关联性,投资行为带有很强烈的布局和孵化色彩。战略投资人可能更看重对被投公司的控制,因此可能阻碍被投公司在资本层面的扩张。“有没有资格说不”也是需要被投公司和战略投资人重点协商的内容。
具体而言,对于“资本层面的决策事项”,被投公司通常不希望战略投资人有单独的一票否决权,包括:
发行或出售股份、债券或其它证券(但适用于战略投资人竞争对手的、应适用上述Scene 1,下同)
回购公司股份
公司重组(包括搭建红筹结构、或拆除红筹结构)、清算、解散或注销
被收购,或收购第三方的资产或股权
IPO
修改公司章程
改变董事会规模
而对于“日常经营层面的决策事项”,被投公司则可以适当接受战略投资人共同加入决策,包括:为公司债务向第三方提供质押、担保;批准或修改商业计划及预算;任命或变更高级管理人员等。
SCENE 3
“我必须是一株木棉,作为树的形象和你站在一起”
——被投公司的常见要求
战略投资人的优势在于其自身在被投公司相关业务领域拥有领先的技术和资源,但被投公司也存在相关的担忧:如战略投资人抛弃被投公司,利用从公司获取的信息/或资源,自行或扶持第三方作为被投公司的竞争对手,无疑会对被投公司造成巨大打击。
为避免出现此情形,被投公司也会对战略投资人的竞业行为提出自己的要求,常见情形包括:
未经创始团队同意,战略投资人不得自行经营公司相同或类似业务、或投资公司竞争对手;
战略投资人自行经营公司相同或类似业务、或投资公司竞争对手且持股比例高于一定比例的,应终止其对公司的信息权、检查权、董事/董事会观察员指派权;和/或
未经创始团队同意,战略投资人不得将其持有的被投公司股份转让予公司竞争对手。
以上是我们对战略投资中常见条款的小结,与普通的融资相比,有战略投资人参与的项目必然的更加复杂,最终的方案大多也是各方博弈的结果,没有对错和必然的答案,有的只是目前可接受的最优。如各位有进一步想要了解的内容,欢迎随时和我们联系。也祝愿各位都能送出/获得……那片鱼塘(你懂)。
[i] 《揭秘2018年腾讯、阿里、百度投资版图,这300家新兴公司有前途!》,黄良东、吴桂兴、付丽敏,于2019年1月4日刊载于微信公众号“21世纪商业评论”。
注:本文涉及的表情包除自行制作外均来自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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