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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5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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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
(1950年3月3日政务院第二十二次政务会议通过 1950年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原 则
第一条 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
第二条 禁止重婚、纳妾。禁止童养媳。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禁止任何人藉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

第二章 结 婚
第三条 结婚须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四条 男二十岁,女十八岁,始得结婚。第五条 男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禁止结婚:
一、为直系血亲,或为同胞的兄弟姊妹和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者;
其他五代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问题,从习惯。
二、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者。
三、患花柳病或精神失常未经治愈,患麻风或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之疾病者。

第六条 结婚应男女双方亲到所在地(区、乡)人民政府登记。凡合于本法规定的结婚,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即发给结婚证。
凡不合于本法规定的结婚,不予登记。

第三章 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夫妻为共同生活的伴侣,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八条 夫妻有互爱互敬、互相帮助、互相扶养、和睦团结、劳动生产、抚育子女,为家庭幸福和新社会建设而共同奋斗的义务。
第九条 夫妻双方均有选择职业、参加工作和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
第十条 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
第十一条 夫妻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二条 夫妻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四章 父母子女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父母对于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于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双方均不得虐待或遗弃。
养父母与养子女相互间的关系,适用前项规定。
溺婴或其他类似的犯罪行为,严加禁止。
第十四条 父母子女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受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或歧视。
非婚生子女经生母或其他人证物证证明其生父者,其生父应负担子女必需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全部或一部;直至子女十八岁为止。如经生母同意,生父可将子女领回抚养。
生母和他人结婚,原生子女的抚养,适用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 夫对于其妻所抚养与前夫所生的子女或妻对于其夫所抚养与前妻所生的子女,不得虐待或歧视。

第五章 离 婚
第十七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区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调解无效时,亦准予离婚。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双方应向区人民政府登记,领取离婚证;区人民政府查明确系双方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确有适当处理时,应即发给离婚证。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得由区人民政府进行调解;如调解无效时,应即转报县或市人民法院处理;区人民政府并不得阻止或妨碍男女任何一方向县或市人民法院申诉。县或市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也应首先进行调解;如调解无效时,即行判决。
离婚后,如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应向区人民政府进行恢复结婚的登记;区人民政府应予以登记,并发给恢复结婚证。
第十八条 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男方要求离婚,须于女方分娩一年后,始得提出。但女方提出离婚的,不在此限。

第十九条 现役革命军人与家庭有通讯关系的,其配偶提出离婚,须得革命军人的同意。
自本法公布之日起,如革命军人与家庭两年无通讯关系,其配偶要求离婚,得准予离婚。在本法公布前,如革命军人与家庭已有两年以上无通讯关系,而在本法公布后,又与家庭有一年无通讯关系,其配偶要求离婚,也得准予离婚。

第六章 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
第二十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血亲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灭。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所生的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责任。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均愿抚养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判决。
第二十一条 离婚后,女方抚养的子女,男方应负担必需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全部或一部,负担费用的多寡及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费用支付的办法,为付现金或实物或代小孩耕种分得的田地等。
离婚时,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请求。
第二十二条 女方再行结婚后,新夫如愿负担女方原生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全部或一部,则子女的生父的负担可酌情减少或免除。

第七章 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
第二十三条 离婚时,除女方婚前财产归女方所有外,其他家庭财产如何处理,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家庭财产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及子女利益和有利发展生产的原则判决。
如女方及子女分得的财产足以维持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时,则男方可不再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第二十四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担的债务,以共同生活时所得财产偿还;如无共同生活时所得财产或共同生活时所得财产不足清偿时,由男方清偿。男女一方单独所负的债务,由本人偿还。
第二十五条 离婚后,一方如未再行结婚而生活困难,他方应帮助维持其生活;帮助的办法及期限,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者,依法制裁。
凡因干涉婚姻自由而引起被干涉者的死亡或伤害者,干涉者一律应并负刑事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大行政区人民政府(或军政委员会)或省人民政府得依据当地少数民族婚姻问题的具体情况,对本法制定某些变通的或补充的规定,提请政务院批准施行。


新中国第一部法律《婚姻法》起草过程

作者:黄传会

1950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实施第一部《婚姻法 》。让我感到有些不解的是,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为什么不是《 宪法 》而是《 婚姻法 》? 

时间毕竟有些遥远了。为了感受一下半个世纪前的历史风尘,我打开了厚重的《 20世纪中国全记录 》。 

这是1949年和1950年的有关备忘录: 

◆1949年9月2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开幕; 

◆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 

◆10月24日叶飞指挥的解放军第10兵团进攻金门受挫,经3昼夜苦战,解放军3个团8700人与船工350人,大部分牺牲,一部分被俘; 

◆11月21日为清除社会毒瘤,北京市人民政府下令:干部、公安人员共2400多人出动,将全市237家妓院全部封闭,1286名妓女被收容; 

◆12月16日中共中央主席、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出访苏联; 

◆1950年1月2日毛泽东命令邓小平、刘伯承、贺龙向西藏进军; 

◆1月6日—25日台湾国民党军连番派遣轰炸机轰炸大陆东南沿海城市; 

◆2月14日中苏两大国缔结了《中苏友好同盟条约》,毛泽东、周恩来访苏获得成功; 

◆2月28日政务院指示在新解放区施行土地改革和征收公粮; 

◆3月1日据守台湾的蒋介石,宣布“复任”“中华民国总统”; 

◆4月29日中共中央决定,解放军由530万人精简为400万人,后因抗美援朝而停止,只精简了37万人; 

◆5月1日中共中央要求在全党全军开展整风运动; 

◆5月20日毛泽东在沈阳市政府要求为他在市中心纪念塔上铸铜像的报告上批示:“铸铜像影响不好,故不应铸。” 

◆7月5日淮河干流在河南省阜南县境内决堤,洪水一溃千里,灾民达1300万; 

◆8月20日政务院公布《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决定》,全国农村开始划分成分; 

…… 

对于刚刚崛起于战火之中的新中国来说,清理废墟、荡涤尘埃、百业待举,有多少天下大事,有多少棘手的难题,等待着新的人民政府去解决、去处理。它何以能在那么短的时间内,拿出一部关系到5亿中国人民婚姻家庭生活的法律? 

当时,起草这部《 婚姻法 》的都是些什么样的人?在起草这部法律的过程中,又发生过什么样的故事? 

或许,这便是报告文学作家的“特殊爱好”,越是不明白的,越是想去弄明白。我开始收集有关婚姻法、特别是有关1950年第一部《 婚姻法 》的资料。 

我以为,既然结婚和离婚都得要经过民政部门批准,婚姻法的制定一定同民政部门有关。于是,我首先把电话打到国家民政部。果然,民政部社会司有个婚姻处。赶到婚姻处,说明来由后,处长告诉我,婚姻处的主要工作是管理婚姻登记,与婚姻法的制定无关。我询问1950年《 婚姻法 》的有关情况,年轻的处长笑了:“1950年我还没有出生呢!” 

我跑到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向专门讲授婚姻法的教授请教,他们告诉我,他们主要是研究和讲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本质特点,解释有关具体条文,尽管有些人曾经参与了1980年和2001年两部《 婚姻法 》的制定过程,但对于1950年那部《 婚姻法 》是如何产生的,他们也说不清楚。 

我又去了全国妇联妇研所、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等专门研究机构,请教一些研究婚姻法问题的专家,他们告诉我:建国前夕有关部门已经着手在制定《婚姻法 》了,至于具体情况,他们也说不出个所以然来。 

我禁不住有些吃惊,我们中华民族五千年的文明史,都有文字可查。然而,对于这部曾经对中国人民的婚姻家庭生活,产生过广泛和深远影响的《婚姻法 》,它是如何制定出来的,竟然已经成为一个谜!那么再过50年、再过100年,还能揭开它的谜底吗? 

突然间,我有了一种强烈的欲望——去揭开这个谜底。 

同时,我还有一种创作冲动——写写1950年、1980年、2001年三部《婚姻法 》制定过程中发生的一些故事,以及三部《 婚姻法 》对中国社会所产生的广泛影响和发挥的巨大作用。 

我相信,这是一件值得做的工作,它是会有读者的。只是到哪里去寻找知情者?从哪儿去打开采访的突破口?我陷入了茫然之中…… 

也正在这时,我意外看到《 人民日报》( 海外版 )2001年8月24日第7版上的一篇文章: 

毛泽东指定王明起草《 婚姻法》 

毛泽东对王明可谓仁至义尽,在中共“七大”上,亲自提议让他继续担任中央委员。终于,王明在44名当选中央委员中,以选票倒数第一当选。这再一次说明毛泽东一以贯之的思想与气度: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建设新中国,决定让王明担任政务院法制委员会主任。王明并不是学法律的专才,但当年他在延安分管妇女工作,后来又担任过中共中央政治研究室主任、中央法律问题研究委员会主任,做过一些法律草案起草工作。 

王明干妇女工作还是颇有一套的。中央十分重视妇女工作,专门成立了女子大学,创办了《中国妇女》杂志,这两件事全由王明办。毛泽东认为把妇女工作交给王明来抓,由他来领衔起草《婚姻法》的草案,是一个很好的思路,当然,王上面还有科班出身的董必武挂帅,这《婚姻法》的工作交王明去具体操作,还是可以放心的。 

王明是属于学院派的理论家,要办什么事,先得找理论依据,他要求法制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必须很快熟悉这一方面的马列论著;同时,与同志们一条一条地审理中共在战争年代制定过的有关婚姻的法规和条例。中共在夺取全国政权前的20多年里,对婚姻问题向来重视,制定过一系列有关法规条例。这些都成为王明起草新中国婚姻法的基础。同时,也借鉴苏联、东欧等社会主义国家的《婚姻法》。 

据说,初稿是由王明口述的,秘书记录。那天,王明一口气述了17个小时,边述边改,17个小时一气呵成,形成了23000字的初稿,显示了王明的才气。在起草《婚姻法》的工作中,王明是特别“顺”,一是对工作非常投入,二是对中央领导言听计从,表现出很好的合作态度。 

历经41稿,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颁布了。1950年4月1日,在中央人民政府第七次会议上,王明代表法制委员会向会议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草案,并作了“草案”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会议通过这部八章27条的《婚姻法》。 

毛泽东主席随即发布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令,《婚姻法》自1950年5月1日起在全国实行。这部《婚姻法》一直使用了30年,到1980年才修改。 

这部《婚姻法》,本应该成为王明进入新的政治生命的开端。党的七届二中全会有一个明确的决议,要求王明对自己的错误有一个书面检查,但王明始终没有作出书面检查,他企图以起草《婚姻法》之“功”来抵销错误。但中央不允许,工作是工作,错误是错误,两者不可相抵。七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关于王明同志的决定》,要求王明对自己的错误“作一次深刻的反省”,在“思想上行动上真正有所改正”。毛泽东在一份指示中写道,“王明的声明书应在11月上旬七届四中全会开会以前写好,并送交政治局”。王明根本就不想回应,一旦要他作检查,他就推说自己有病,要求去苏联治病。中央政治局很重视,得到肯定的答复后,批准了王明的赴苏请求。谁知,王明竟一去不复返。…… 

踏破铁鞋无觅处,得来全不费功夫! 

我感到非常兴奋,这篇文章为我深入采访提供了重要线索。特别是“王明一口气述了17个小时,边述边改,17个小时一气呵成,形成了23000字的初稿”那段文字,交代得如此之具体,十分难得。只是文中的“据说”两个字,让我有所警惕。“据说”?据谁所说,可信性如何?“17个小时一气呵成一部23000字的法律的初稿”,是否有夸张嫌疑?毕竟是半个世纪以前的事情了,王明已经作古,当时在王明身旁的工作人员都是些什么人?当时为王明作记录的那位秘书是否还健在?凭我的经验,这种事情采访起来是要费一番周折的。 

遗憾的是《 人民日报 》( 海外版)发表的这篇文章没有署名,只是注明摘自《 信息参考报 》。打了一圈电话,北京没有《 信息参考报 》,最后好不容易在浙江找到了它。又好不容易找到这篇文章的责任编辑,人家告诉我,文章不是他们原发,他们是从《情系中华 》杂志上选摘来的。又与《 情系中华 》杂志联系,一位热情的编辑告诉我作者的姓名和通信地址,我去了两封信,都没有回复。 

此事拖延了两个月。 

11月的一天,我在翻阅《 人民日报 》( 海外版 )时,又被一封读者来信所吸引: 

《 人民日报 》海外版总编同志:您好! 

今年8月25日我阅读了你报“2001年8月24日”发表的《毛泽东指定王明起草婚姻法》一文,后来询问你报一位同志稿件来源,他又帮助我找到《情系中华》杂志上《毛泽东指定王明起草〈婚姻法〉》的原文。读了这篇稿子后,我认为文中有一部分是事实,但关于毛泽东指定王明起草婚姻法部分不是事实。本着对历史负责的态度,我作为原中央妇委委员、当时参与起草工作的成员之一,有责任将我国第一部婚姻法起草过程作出说明,以还历史本来面目。 

对于起草第一部婚姻法,虽然已过去五十多年了,但这部法律的诞生过程,却仍深深留在我的记忆里。大约是在1948年秋冬,刘少奇同志在河北平山县西柏坡村,和在该村的中共中央妇女运动委员会的委员们谈话,布置起草婚姻法的工作,为建国后颁布法律做准备。当时,中央妇委副书记邓颖超同志和大部分妇委委员刚刚从农村开展土地改革回来,深切了解农村青年男女迫切要求婚姻自由的愿望。党中央的想法与群众的愿望正相吻合,中央妇委的同志很乐意地接受了这项任务。 

在邓颖超同志主持下,由中央妇委秘书长帅孟奇同志、委员康克清、杨之华、李培之、我和曾在上海复旦大学学习法律的王汝琪(即王里)等同志组成了起草小组,由王汝琪同志执笔,婚姻法的起草工作就开始了。为了做好婚姻法的起草工作,当时中央妇委指定几个地方妇联作婚姻问题专题调查,起草小组当时边调查,边学习,主要学习了1931年毛泽东亲自签发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调查研究了当时解放区群众的婚姻家庭生活状况、解放区政府颁发的婚姻条例、实施经验、农民的觉悟程度等等,经过激烈争论,反复讨论修改。在起草过程中,邓颖超同志提出了极为宝贵的意见,对婚姻法初稿的拟定,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经过几个月的努力,中央妇委拟定出了婚姻法初稿。大约1949年3月初稿即从西柏坡带进了新解放的北平。建国后,邓颖超同志把初稿送交党中央。经过中央书记处讨论修改后,由党中央转送中央人民政府。 

中央人民政府为了广泛征求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司法界及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曾举行了多种多样的座谈会,对婚姻法初稿的内容和文字作了反复修改。此后又经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委、中央人民政府委员、政务院委员三方面的两次联席座谈会,作了两次讨论修改,于1950年4月13日提交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讨论通过,并经过毛主席签署,明令公布,于1950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 

第一部婚姻法的起草过程就是这样。当时王明是政务院法制委员会主任,他看过这个稿子是事实,但没有参与起草,也没有参与讨论,送中央政府之前,有没有提意见,我不了解,但决不是他起草的。 

我希望对你们所发表的《毛泽东指定王明起草婚姻法》一文中不符合事实部分,在适当时候,采取适当形式,予以更正,我将不胜感激。如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与我的秘书卢正珉联系,电话××××××××。 

谢谢! 

罗琼   

2001年10月22日   

我的两眼一亮,只觉得这个“罗琼”像是突然从天而降似的。 

两个版本,截然不同的两种说法。 

仅就两篇文章来看,罗琼是亲自参与者,应该说更可信一些。 

我立即与罗琼的秘书卢正珉取得联系。据卢正珉介绍,罗琼大姐是中国妇女联合会原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我国老一代的妇女活动家。她在青年时代就投身抗日救亡运动,后来长期从事妇女工作,几十年来为妇女解放事业殚精竭虑,作出了重大贡献。1948年,她进入中共中央妇女运动委员会( 简称中央妇委 ),从此成了妇女解放运动决策层的一名成员。自1949年中国妇女“一大”开始,她就在全国妇联工作,并担任重要职务,直至1989年,她以78岁的高龄离休。在广大妇女群众和妇女工作者的心目中,她是位受人尊重、和蔼可亲的老领导、老大姐。卢正珉告诉我,罗琼大姐是在病中写这封信的。她还透露了一个信息,为了慎重起见,此信在发表前,全国妇联办公厅专门呈文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审定后,批复:罗琼同志的文章属实。 

我向卢正珉谈了自己想写一部与《婚姻法 》有关的报告文学,并提出采访罗琼大姐的请求。她说,当年《 婚姻法 》7人起草小组中的其他6位大姐邓颖超、帅孟奇、康克清、杨之华、李培之、王汝琪都已经去世,唯有罗琼大姐还健在。你想了解当年有关《 婚姻法 》的起草情况,只有她本人才能说得清楚。只是,罗琼大姐正在住院治疗,需要采访要由医院和罗琼大姐的身体状况确定。 

几天后,接卢正珉电话,说因为健康原因,院方不同意罗琼大姐接受采访,婉言谢绝了我的请求。 

是的,按情理讲,我实在是不应该打扰一个年已九旬且正在病中的老人,但罗琼大姐对于我准备写的这部报告文学真的是太重要了。为了表示我的诚心和热切,我专门给罗琼大姐写了封信,介绍了自己的初衷和设想,一并附列了采访提纲,托卢正珉转捎给她,还给她捎去一本我前几年创作的反映希望工程的报告文学《托起明天的太阳 》。 

很快卢正珉告诉我:信和书一并转交,不过,罗大姐的病情一直不稳定,采访之事还得再耐心等待一段时间! 

我只能是耐心等待。因为我知道,如果采访不到罗琼大姐,这部报告文学也只好是搁浅了…… 

时代的镜子 

我在等待。 

12月8日下午3点,盼望已久的、令人激动的电话铃声终于响起来了。 

卢正珉在电话中告诉我,罗琼大姐的病情稳定了一些,医生准许她回家休养一段日子。老人同意接受我的采访。 

我的等待终于有了结果。 

9日上午9时,我应约前往罗琼大姐在木樨地的寓所。 

罗琼大姐端坐在客厅的一张藤椅上,91岁老人,上背微驼,身材削瘦,不过气色还算不错。卢正珉把我介绍给她,说:“罗大姐,这就是一直想采访您的那位海军作家。” 

老人示意我坐下,和蔼地问:“你一个军人,怎么会关注起《婚姻法 》来了?” 

我说:“婚姻法关系到千家万户,关系到每一个人。但是,对于几部《婚姻法 》是怎么制定出来的,特别是对1950年那部《 婚姻法 》的起草过程,基本没人知道。还有,《 婚姻法 》是一个时代变迁和社会转型的晴雨表,通过对《婚姻法 》制定和贯彻过程的研究,可以涉及到更多的内容,我对这些问题很感兴趣,我觉得也应该让更多的读者了解。” 

老人说:“我佩服你们军人的执著精神……有关第一部《婚姻法 》的起草过程,参与的几位大姐都走了,我要再不说,了解真实情况的人就没了。从这个角度讲,我也有这种责任。” 

罗琼大姐打开了记忆的闸门,缓缓为我们讲述了半个世纪前的那段历史…… 

1948年初秋,西柏坡。 

滹沱河两岸的高粱熟了,酱红色的高粱穗子,组成了满山遍野的红色“火炬”。红色“火炬”倒映在清澈见底的河水中,整条河都泛着红波。这个原先非常不起眼的小山村,如今却成为世界注目的中国革命的总指挥部。 

毛泽东、周恩来、任弼时开始指挥决定中国命运的辽沈、淮海和平津三大战役。刘少奇、朱德则主要负责解放区的土改和挺进北平的准备工作。 

去年,也是这样的金秋时节,罗琼来到西柏坡。在她的眼中,西柏坡是世界上最令人神往的地方。 

1911年,罗琼出生在江苏省江阴一个暴发、暴落的商人家庭。从青年时代开始,便投身于妇女运动。她作过农村调查,参与发起上海各界妇女的救国会。抗战爆发后,罗琼与人合著了《战时妇女工作 》一书,动员更多的妇女群众投入到抗日第一线。她还参加上海妇女抗敌后援会,组织各界妇女到医院慰劳伤兵,到难民收容所组织教育难民。1938年,她参加了新四军,奔赴抗日前线。在军部直属教导队,罗琼为来自8省坚持游击战争的红军班排干部和来自城市工人、知识青年讲课。她讲授社会发展史、抗日民主统一战线和妇女解放问题。由于工作出色,1940年,罗琼当选为新四军出席中国共产党“七大”的候补代表( 后补为正式代表,是新四军唯一的女代表 )。4月从皖南出发,跨过重重封锁线,历尽坎坷,10月抵达延安。 

由于“七大”延期召开,在延安期间,罗琼参加了整风运动、边区大生产,编辑《中国妇女 》副刊。 

“七大”结束后,罗琼被派往山东解放区。她最先办起了生产推进社,既解决群众的生活问题,又支援前线作战。 

罗琼是一年前,接到中组部的调令,来中央妇委工作的。从山东渤海区出发,经河北南部平原,急匆匆赶到西柏坡,到中组部报到时,她问:“中央妇委在哪里办公?”人家笑着告诉她:“在‘土改’里。” 

从韶山冲走出来的农民儿子毛泽东,深懂得“土地是中国农民的命根子”这一真理。在延安,毛泽东专门研究过中国农民的出路问题。他坚信,在中国,哪一个政党解决了农民问题,哪个政党就能得天下以治之;而要解决农民问题,最关键的是要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1947年10月10日,中共正式公布《土地法律大纲 》。毛泽东指出:“全党必须明白,土地制度的彻底改革,是现阶段中国革命的一项基本任务。如果我们能够普遍地彻底地解决土地问题,我们就获得了足以战胜一切敌人的最基本的条件。” 

按照中央的部署,中央妇委委员们都去农村参加土地改革运动了。当时,中央妇委书记蔡畅在东北解放区,副书记邓颖超在阜平县,秘书长帅孟奇及委员康克清、张秋琴、杨之华、李培之等分别在晋察冀解放区的农村蹲点搞土改。 

罗琼热切地要求马上到土改第一线去,中组部将她安排到离西柏坡10里地的夹峪村。 

对于当时参加土改的情景,罗琼依然是记忆犹新,她告诉我一件发生在她自己身上的事: 

我去夹峪村时,土改已经开始,我参加了发动群众、斗争地主、平分土地等几个阶段的工作。地主剥削农民,尤其是超经济剥削,如果不是亲耳倾听苦主的痛诉,就没有那么深的认识;农民需求土地的迫切心情,不是亲眼所见,也是难以相信的。举一个例子:按当时土地法规定,不分男女按实际人口可平分一份土地。有位贫农老大爷,常到我住的老乡家来和我聊天,谈心事。他非常喜欢我的二女儿小沂,常笑眯眯地说:“你这个小闺女多好!”有一天,他自言自语:“要是我家有这么个闺女,就可以多分1亩9分2厘地( 当时这个村每人分配土地的数量)。”我随口说笑话:“那就把孩子送给您吧!” 

谁知老大爷当真了,第二天一大早,我还没有起床,老大爷便来敲门要孩子。一见面,他满脸喜悦地说:“这下好了,下午平分土地,我就可以多得1亩9分2厘地了。” 

这玩笑开大了,我连忙诚恳地对他说:“大爷,昨天我说的是玩笑话。我的大女儿在国统区,11年没见面,什么时候能见到还不知道。我身边只有这么一个女儿,是在战火纷飞中生的,您想我能送人吗?”老大爷不说话了,默默地蹲在地上。我觉得挺对不住人家的,请他进屋,让他喝了一碗棒子面粥,吃了一个馒头,他不好意思地笑了笑,走了。 

这件小事说明,农民是多么迫切地需要土地,土改确实是大大地提高了女性的地位,旧社会历来把女孩儿叫“赔钱货”。而今,女孩儿也成了宝贝了。 

接着,罗琼又向我介绍了当时的一些情况: 

那年7月,完成土改任务后,中央妇委的委员和工作人员们,先后从晋察冀、晋绥解放区回到中央妇委机关所在地东柏坡。也是在这时候,中央正式任命罗琼为中央妇委委员。当时,中央妇委书记、副书记和委员,都是大革命时期、土地改革时期的老党员、老领导干部。罗琼是当时中央妇委中唯一的抗战时期入党的党员,她先任资料组组长,后又负责宣传工作。 

从9月开始,解放战争进入了全面战略反攻。如何抓住时机,加强党对妇女工作的领导,更进一步发动妇女群众,为决战胜利,为建立新中国贡献更大力量,同时又为妇女自身解放创造根本条件。中央妇委认为有必要召开一次解放区妇女工作会议,这一建议很快得到中央的批准。 

出席这次会议的有陕甘宁边区、晋绥解放区、晋察冀解放区、晋冀鲁豫解放区的妇委、妇联的负责同志,还有华东野战军,三、六纵队,二纵队,两广的妇女代表,共85人,再加上党中央有关单位的列席代表,总计一百余人。过去长期被战争隔离,各解放区及军队从事妇女工作的同志,只能神交,未能谋面。如今欢聚一堂,大家有说不尽的话,唱不完的歌。 

9月20日,会议开幕,朱德代表党中央致开幕词,周恩来作政治报告,邓颖超代表中央妇委作工作报告。 

会议期间的一天傍晚,邓颖超对妇委会的同志们说:“少奇同志让咱们过去一趟,要布置新的任务。” 

从东柏坡到西柏坡也就二三里地,转过一个小土坡转眼间就到了。 

刘少奇与王光美那时刚刚结婚不久,住在两间土墙瓦顶房里。 

刘少奇热情地把大家迎进屋里,请大家吃花生和红枣。 

“会议开得不错吧?”刘少奇问。 

邓颖超说:“太好了!大家认真总结了过去的工作,讨论了当前的方针任务,而且还要研究制定今后妇女运动方针。” 

刘少奇说:“党中央已讨论了你们的会议及提出的问题,中央将给予圆满的答复。关于妇女工作,一方面各级党委应当重视,加强领导;另一方面,妇女干部自己也应努力工作,创造性地工作,主动争取党委的重视。你们不是要党委撑腰吗?首先你们得有‘腰’,党委才好撑;要是自己没‘腰’,别人怎么撑也撑不起来。” 

刘少奇风趣的话语把大家都说笑了。 

“革命的形势发展很快,党中央领导的伟大的战略反攻已经开始,中国人民的革命战争很快就要在全国范围内取得胜利,再有一年左右时间,我们就能从根本上打倒国民党反动统治,建立起一个新民主主义的国家。”稍停片刻,刘少奇习惯性地点燃一支烟,接着说,“新中国一成立,你们妇女工作者的任务更重了。有些工作现在就要开始着手准备和研究。今天,找你们来,想交给你们一项任务,现在先吹吹风。” 

听说有新的任务,大家都很高兴,邓颖超连忙说:“少奇同志,请给我们布置吧!” 

刘少奇说:“新中国成立后,不能没有一部婚姻法,我们这么个五亿多人口的大国,没有一部婚姻法岂不乱套了?这个任务交给你们中央妇委了,你们马上着手,先做些准备工作。” 

说罢,刘少奇转身从那只从延安转战带出来的写着“奇字第3号”的小书箱里,取出一本已经发黄的小册子:“这本《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 》,是1931年毛泽东同志亲自签发的。这是从封建婚姻制度中解放妇女群众,实行真正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的条例,体现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你们还要深入调查研究解放区的婚姻状况,总结解放区这些年来执行婚姻条例的经验教训,反复讨论,再动手起草。” 

邓颖超兴奋地说:“太好了!这些日子,大家通过在农村蹲点搞土改,更加深切了解贫苦农民,特别是妇女们深受封建婚姻的压迫,他们迫切要求婚姻自由。” 

10月5日,会议闭幕前一天,刘少奇到会作重要报告。他在报告的最后部分专门讲到婚姻法问题。他说:“婚姻问题是妇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最近我查阅了一些解放区政府颁布的婚姻条例,均不同程度地保留了封建婚姻的旧传统。新中国即将成立,我们这么大的一个国家,要有一部统一的婚姻法,现在的时机已经成熟了,你们现在就要组织力量起草新婚姻法,建立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制度。先准备一个草案,新中国成立后,由党中央送交中央人民政府,广泛征求意见,修改审定后公布施行。” 

解放区妇女工作会议结束后,中央妇委立即成立了《婚姻法 》起草小组。由邓颖超主持,成员有帅孟奇、杨之华、康克清、李培之、罗琼、王汝琪。 

东柏坡是个群山环抱、只有十几户人家的小山村。中央妇委借用了老乡前后两个小院,前院两间土屋,一铺土炕,几张桌子,办公用。几位大姐和工作人员,住后院两间土屋。 

起草一部体现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的《婚姻法 》,对于这些妇女领袖来说,是一项崭新的工作,也是一场新的考验。起草小组成员中,真正学过法律的只有毕业于上海复旦大学法律系的王汝琪。但是,这些妇女领袖有着长期革命斗争的经验、有着长期做妇女工作的经验,对于广大群众特别是广大妇女渴望废除封建婚姻制度,建立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感受极深。 

她们派出工作组对婚姻问题进行专题调查。据调查材料表明,当时在山西、河北、察哈尔等省的解放区农村中,婚姻案件占民事案件的比例,少的占33·郾3%,最多的达99%;在北平、天津、西安、哈尔滨等已解放的城郊中,婚姻案件少则占民事案件的11·郾9%,多的占48·郾9%;在婚姻案件中离婚及解除婚约的,在上述农村中平均占54%,城市或城郊中少则占51%,多则占84%。离婚原因主要是包办、强迫、买卖婚姻、虐待妇女、重婚、通奸以及遗弃等,女方是原告,提出离婚的占58%—92%。 

由于刚刚从土改第一线回来,大家相互提供了许多新的情况、新的问题。 

邓颖超说,土改在改正成分时,有些农村拿“破鞋”作为帽子加在一些妇女的身上,或者拿“破鞋”做借口剥夺她们应得的土地权,甚至作为打击妇女的口舌,向妇女进行斗争。比如有一个不大的村子,就有80多个妇女被划为“破鞋”,加上这个帽子剥夺了她们应得的权利,甚至连她们的婚姻自由、选举权被选举权都被剥夺。可怕的是,我们的一些干部在这个问题上也不加区别。究竟什么样的叫“破鞋”呢?只有专门以卖淫为自己生活来源的少数妇女,才能称为“破鞋”。至于在农村中,贫雇农娶不起老婆,靠上一个女人;有的妇女守寡多年,靠上一个男人帮助干活,因而发生生活上的“互助”,这些应加以具体的区分。产生这种特殊情况的根源,一方面是因农民没有翻身、受经济压迫;另一方面是因婚姻不自由的制度所造成的。女人嫌男人丑,或男人嫌女人丑,愿意靠一个年轻漂亮一点的;或者一方是瞎子……这些都是因为封建婚姻制度所造成的,但我们有些干部没有认清这个问题的根源,把农村中的男女关系问题不加本质的、轻重的区分,一律加于“破鞋”帽子,这是非常错误的。 

有些同志谈到,一些地方在土改中,以各种方式干涉群众婚姻自由,统治妇女,不准出村,甚至命令所有寡妇一定要嫁贫雇农光棍,有的还把地、富成分的妇女当成胜利“果实”来分配。 

还有关于抗属的离婚问题,有些地方抗属提出离婚,没有经得前方军人的同意,便批准离婚,影响了军心。 

…… 

当时,起草小组主要的参考资料是刘少奇送的那本《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 》。1931年12月1日,中华苏维埃政府颁布《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毛泽东在颁布令中指出: 

在封建统治之下,男女婚姻,野蛮到无人性,女子所受的压迫与痛苦,比男子更甚。只有工农革命胜利,男女从经济上得到第一次解放,男女婚姻关系才随着变更而得到自由。目前在苏区男女婚姻,已取得自由的基础,应确定婚姻以自由为原则,而废除一切封建的包办、强迫与买卖的婚姻制度。 

但是女子刚从封建压迫之下解放出来,她们的身体许多受了很大的损害(如缠足)尚未恢复,她们的经济尚未能完全独立,所以关于离婚问题,应偏于保护女子,而把因离婚而起的义务和责任,多交给男子负担。 

小孩是新社会的主人,尤其在过去社会习惯上,不注意看护小孩,因此关于小孩的看护有特别的规定。 

中国共产党人在领导工农革命时,一直在关注工农民众的婚姻问题。许多根据地在创建之初,便提出了“解除封建婚姻”、“婚姻自由”的口号,其中: 

1928年1月,在中共江西隧川县委拟定的《施政大纲 》中即有“废除聘金聘礼,反对买卖婚姻”的规定。后来,毛泽东亲自改为“讨老婆不要钱”,使其更加通俗易懂,深入人心。1928年7月,中国共产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关于《 妇女运动决议案 》中,明确指出:“在农妇中之宣传与暴动工作,应直接提出关于农妇本身利益的具体要求,如继承权、土地权、反对多妻制、反对年龄过小之出嫁(童养媳 )、反对强迫出嫁、离婚权、反对买卖妇女、保护女雇农的劳动。” 

1929年7月,中共闽西第一次代表大会关于妇女问题决议案中,专门强调:“婚姻问题,党不应单纯站在某一方面。不要制止妇女离婚,使妇女失望,也不要鼓动妇女离婚,使农民恐慌。党在此时特别向妇女群众宣传,使妇女彻底明白,压迫妇女自由的不单是妇女的家庭,而是整个封建阶级。妇女要彻底解放,应与男子一致参加革命,彻底地从旧礼教束缚之下解放出来。妇女或男子有提出离婚者,党及政权机关应根据下列两个原则判决之:( 1 )妇方愿意。( 2 )丈夫有强迫妇女的事实。”1930年11月,中央在《 关于劳动妇女斗争的纲领 》中,已经提出“苏维埃就要立即废除宗法封建关系的法令习惯,订立新的婚姻家庭法律”。 

对于1931年《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 》,后人给予了极高的评价,称它是以毛泽东为首的中国共产党将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婚姻、家庭和社会发展问题的学说,具体运用来解决中国婚姻、家庭制度问题的最初法律文献。它标志着中国婚姻、家庭制度大革命的开端! 

《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的基本原则是:废除封建的包办强迫和买卖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利益。起草小组在讨论中,一致认为这个《 条例 》的基本原则是符合人民群众的要求的,法律基础也比较成熟。 

罗琼在介绍了当时的一些情况之后,告诉我:“在起草过程中,大家对一些条文仍有不同的看法,每次讨论都要发生争论。” 

我问:“当时争论的主要问题是什么?” 

“争论最大的是有关离婚自由的问题,1931年颁布的《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 》第9条规定:‘确定离婚自由,凡男女双方同意离婚的,即行离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亦即行离婚。’新的《婚姻法 》要不要写进去,大家争论激烈。有的同志反对离婚自由,一种顾虑认为婚姻是人生大事,怕离婚太自由了不利于社会稳定。特别是在农村,离婚自由了,必定要触动到一部分农民的切身利益,他们必然将成为反对派;另外一种顾虑是当时形势发展很快,马上就要进城了,怕进城以后,一些干部以‘离婚自由’为借口,另有新爱,把农村的原配抛弃了。”  

邓颖超作为一名妇女运动领袖,一直在关注着民众的婚姻问题。1926年5月14日,在何香凝、蔡畅和邓颖超的领导下,广东妇女解放协会召开了第一次代表大会。大会特别通过了《援助被婚姻压迫女子的议决案 》,强调要充分重视妇女的切身利益和要求,尽力帮助受婚姻压迫的女子。1930年,时任中共中央机关直属支部书记的邓颖超,在《苏维埃区域的农妇工作 》一文中指出:“尤其是当斗争起来以后,农妇中的婚姻问题,童养媳问题,成为普遍的严重的问题,而对于这些问题又很少有适当的解决办法,由此引起纠纷与一些农民的反对,是极值得我们注意的问题。”对于离婚问题她阐述了自己这样的观点:“在全国苏维埃婚姻法未产生以前,对于婚姻问题的解决,只能有原则的决定。最近的期间,可用以下各点:一、离婚,必须经双方的同意;二、由一方提出离婚而对方不同意者,得提交苏维埃解决……” 

结合长期的革命实践,这一次重新起草《婚姻法 》,邓颖超态度鲜明,主张写上“一方坚持离婚可以离婚”这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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