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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变更后旧包装材料使用、销售含有医疗器械车辆是否需要许可

局中局 局中局 2024-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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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关于企业登记注册地址变更后旧版包装材料使用期限的复函

市监食生复函〔2023〕522号
河南省市场监管局:
你局《关于给予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新旧包装材料及标签混合使用期限的请示》(豫市监文〔2023〕5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本着节约资源、合理使用的原则,食品生产企业仅登记注册地址发生变化实际生产条件并未改变的,企业已印制旧版包装材料可以自登记注册地址变更之日起延期使用6个月。使用旧版包装、标签的食品,在保质期内可以继续销售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3年5月24日 

  •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关于汽车销售企业经营含有医疗器械产品的救护车是否应办理经营资质问题的复函

药监综械管函〔2022〕505号

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汽车销售企业经营的救护车中含有医疗器械产品是否应办理经营资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由经营企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备案;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申请经营许可。

  来函中提及的救护车不按照医疗器械管理吸痰器、除颤仪、呼吸机按照医疗器械管理。经营医疗器械,应当依法办理相应资质。

  二、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从具备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购进医疗器械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来函中的使用单位购买医疗器械时,应当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特此函复。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2022年8月31日

来源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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