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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单位食品处理区出现过期食品,如何定性?答复

局中局 局中局 2024-04-15


餐饮服务单位使用过期食品案件的疑问?

留言日期:2022-11-04

问:总局领导你好!
在检查餐饮企业时,发现该餐厅厨房操作区放着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材料,执法人员及时制止了该行为,并将过期食品予以扣押。在接下来的定性、法律适用和处罚建议等方面,执法人员产生了分歧。

一部分执法人员认为,上述行为属于经营过期食品行为,应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实施处罚。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食品安全执法行为适用食品安全法相关条款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函〔2012〕469号):超过保质期和标识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进入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处理区,应视为违法经营行为,相关处罚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

另一部分执法人员认为,不属于经营过期食品行为,而是属于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未进行显著标示或者单独存放的行为,应按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定性,依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处理。
请问总局领导,基层执法人员遇到此类案件该如何定性,请领导给予指导。

执法稽查局

时间:2022-11-07

答:基层执法不易,向基层执法人员致敬。

1、《食品安全执法行为适用食品安全法相关条款问题的复函》在修订《食品安全法》前发布,相关情况已变更,建议不再适用。

2、在餐饮单位食品处理区发现过期食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超过保质期后,虽在食品处理区但未使用及无使用可能的, 可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及《食品安全法 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定性为未定期检查库存食品,未及时清理超过质期食品,按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予 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以上供参考。

食品处理区发现过期食品如何处理?

留言日期:2022-03-30

问:你好,请问:超过保质期和标识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进入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处理区,可以视为违法经营行为吗?相关处罚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吗?

执法稽查局

时间:2022-03-31

答:1.在餐饮单位?(注:食)品处理区发现过期?(注:食)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超过保质期后,虽在?(注:食)品处理区但未使用及无使用可能的, 可依据《?(注: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及《?(注:食)品安全法 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定性为未定期检查库存? 品,未及时清理超过质期?品,按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予 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如果餐饮单位店使用过期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建议按照《?(注: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处理,具体还有看实际情形,看饭店是否销售。在办理此类案件中,调查重点是是否使用和是否销售。

饭店和蛋糕店使用过期食材如何定性

留言日期:2022-03-08

问:饭店和蛋糕店使用过期食材,是否可以依据《食品安全法》第34条(十)项的规定,认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执法稽查局

时间:2022-03-10

答:饭店和蛋糕店使用过期食材加工制作食品,结合具体案情和相关证据,可以按照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定性,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处罚。

关于食品安全执法行为适用食品安全法相关条款问题的复函
食药监办食函[2012]469号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食品安全执法行为适用食品安全法相关条款规定的请示》(苏食药监餐[2012]318号)收悉。经组织专家研究,现函复如下
超过保质期和标识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进入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处理区,应视为违法经营行为,相关处罚适用《食品安全法(2009)》第八十五“备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三)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四)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六)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八)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九)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八十六条“备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三)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规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2年11月7日

来源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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