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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行政机关公文,未使用EMS,败诉

局中局 局中局 2024-04-15

内容摘要:

本案中存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的期限及送达方式合法性两个焦点问题:

一、青岛市黄岛区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直到原告提出行政诉讼后,仓促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并为逃避法律追责,连同行政复议延期通知书一起夹带在行政复议决定书邮件中,却在法庭辩论环节,无中生有,捏造事实地谎称已电话告知复议决定延期和原告已同意一并送达延期通知书,但却未能进行举证,而是庭审中再次谎称查询通话记录困难而未予提交,庭审后在法院规定的提交证据期限,亦未能补充相关联系确系电话告知了原告的通话录音等相关证据。故法院确认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构成程序违法,合法合理。

二、青岛市黄岛区政府作出的行政的复议决定书,属于国家机关公文,应当严格按照法定要求和法定途径送达,但其违背邮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采用顺丰快递方式送达政府关公文,明显违背了国家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作为青岛市GDP贡献最高的区政府,却知法犯法,带头违法,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故法院同时确认其以顺丰方式邮寄行政复议延期通知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行为违法,亦并无不当,依法有据。

2016年,贾友宝诉青岛市黄岛区政府行政复议不作为案中,青岛市黄岛区政府作出的行政的复议决定书,属于国家机关公文,应当严格按照法定要求和法定途径送达,但其违背邮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采用顺丰快递方式送达政府机关公文,明显违背了国家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故法院同时确认其以顺丰方式邮寄行政复议延期通知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行为违法。

本案既从程序正义或程序审查上,确认了行政机关不能在法定期限作出行政行为,构成程序违法,也进一步确认了行政复议决定书等国家公文必须通过邮政专营企业合法的法定途径进行送达的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55条规定:“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这是法律的“红线”!

国家机关包括各级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国家机关公文”是国家机关基于公务活动而制作的具有特定文体和格式,并加盖了国家机关公章的书面材料,它不仅指国家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和国家机关相互之间传递的正式公文,还包含因处理诉讼、行政复议、政务公开申请、举报、申诉等活动制作的需要送达当事人的,均属于国家公文。

为切实保障国家机关公文的通信安全、保障公众及私人的信息安全,明确由寄递企业的“国家队”——中国邮政独家承担国家机关公文寄递。

使用民营快递寄递国家机关公文

是违法的,你知道吗?

法院判决:使用顺丰快递寄公文属于违法,必须使用邮政EMS

根据《邮政法》规定: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邮政车船和邮政工作人员进出港口、通过渡口时,应当优先放行;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邮政车辆需要通过禁行路线或者禁止停车段停车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核准通行、停车。

邮政快递的这一优先特权更有效的确保了邮件的及时送达。

附:(2015)西行初字第37号)贾友宝诉青岛市黄岛区政府行政复议不作为案

法院判决:使用顺丰快递寄公文属于违法,必须使用邮政EMS

国家机关公文不可以使用邮政企业之外的快递公司寄递,

否则,行政行为可能被确定为违法,甚至可能被撤销。

行政行为违法:河南省郑州市中院(2021)豫01行终322号案件判决观点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信息公开处理决定属于正式的国家公文,应当予以权威、规范的方式送达,邮寄送达的,应通过邮政企业送达,不得通过不具有国家公文寄递资格的其他快递企业送达,被告通过顺丰速运邮寄信息公开处理决定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作出的政府信息回复行为违法。

行政行为被撤销:安徽省高院(2020)皖行申475号案件的判决观点认为:巢湖市司法局通过天天快递向杨某送达《非本机关掌握政府信息告知书》,其送达方式违反了《邮政法》第55条规定,合肥市司法局在复议决定中予以撤销适用法律正确。

快递公司寄递国家机关公文自身也存在风险:对于邮政企业以外的快递公司来说,寄递国家机关公文也面临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20万以下罚款)的风险。

公司的法律文件
难道不用EMS特快专递邮寄就没有法律效力吗?
公司日常的法律文件不是国家机关公文,受《邮政法》第55条约束吗?法律文件必须用EMS邮寄才能产生效力吗?
答案是否定的。
《邮政法》第55条适用范围应为 “国家机关公文”,而公司之间、公司与自然人之间的催告函、解除函等函件不属于“国家机关公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院(2020)赣01民终1302号案件判决观点认为:张某通过百世快递向艾某邮寄催款函,虽然快递单上备注的“拒收”与快递管理系统显示的“签收人是【艾】”存在矛盾,但百世快递的负责人对此做了合理解释,且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亦显示:百世快递管理系统的历史数据模块中能查询到案涉快递单号,本案中快递单及载明事项达到了民事证据高度盖然性的要求,足以认定催款函“达到或应当达到当事人”,根据诉讼时效及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湖南省长沙市中院(2021)湘01民终13501号案件判决观点认为:资阳公司使用顺丰快递向顺天建设公司项目经理刘某寄送《催告函》,且刘某本人已经签收,故可认定资阳公司向顺天建设公司主张了债权,自《催告函》送达之日起诉讼时效发生中断。
根据上述判例可以看出,并不会因为顺丰、百世等快递公司不具备信件寄递业务资格而导致其邮寄送达的法律文件不具备法律效力。
使用EMS有什么优势?
既然顺丰等快递邮寄文件也可产生法律效力,为什么律师、法务都主张使用EMS邮寄法律文件呢?
1、特定情况下可使举证责任倒置:最高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以特快专递向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但缺乏保证人对邮件签收或拒收的证据能否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请示的复函》中回复河北省高院:债权人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在债权人能够提供特快专递邮件存根及内容的情况下,除非保证人有相反证据推翻债权人所提供的证据,应当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
债权人使用EMS特快专递向保证人发出催收通知书时,在能够提供特快专递邮件存根及内容的情况下,在举证问题上便捷地抢占先机,乃至引起举证责任倒置的效果,降低了寄件人的举证难度。而《复函》针对的情形仅仅是适用于使用EMS特快专递,不包含其他的快递。
2、减少争议与降低举证难度:使用非EMS邮寄法律文件的案件中,对方当事人通常会以一般快递公司不具有邮寄信函的业务资质、非邮政企业不能寄递催款函之类的信函来主张邮寄的文件效力有瑕疵。
上述南昌市中院(2020)赣01民终1302号案件的一审判决(2018)赣0124民初836号案件,因为快递单在百世快递内网无物流记录、快递单据上的“拒收”与查询截屏“妥投”存在矛盾等原因,导致一审法院不认可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向担保人主张过权利,不予支持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为证明送达的事实,原告申请证人作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意见,这些动作无疑大大增加了举证的工作量。而部分快递公司/营业点的关闭可能使得证人作证、司法鉴定等都变得更困难。
来源丨根据潍坊网警巡查执法、Welegal法盟、网络等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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