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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人,被拘押千余天,获国家赔偿45万,精神赔偿22万(附26个职业打假案例)

局中局 2024-04-15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赔偿决定书

沪浦检赔决〔2023〕1号

赔偿请求人:付某
赔偿请求人付某于2023年5月31日以其被本院批准逮捕后又作不起诉决定为由,请求本院赔偿其被羁押1044日的羁押赔偿金人民币456,113.16元,申请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 600, 000元、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赔偿金人民币200, 000元、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向其父母户籍所在地发函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本院于2023年6月1日决定立案办理。
本院查明:2018年11月21日,赔偿请求人付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28日被执行逮捕。2019年5月31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以赔偿请求付某等人涉嫌敲诈勒索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同年11月25日,本院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1年9月29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决定对赔偿请求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并于当日释放,至此赔偿请求人共计被羁押1044日。2023年1月10日,本院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撤回起诉,同月16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同意本院撤回起诉。2023年1月18日,本院公开宣告不起诉决定并送达不起诉决定书。
本院于2023年6月20日听取了赔偿请求人付某的意见,并于2023年7月20日与赔偿请求人付某进行了协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本院认为:付某共被羁押1044日,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给予赔偿,每日赔偿金按照2022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人民币436.89元 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条、第九条之 规定,被羁押六个月以上,属于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综合付某及家属的相关情况,支持其部分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请求。现决定如下:
一、赔偿付某人身自由赔偿金人民币456113. 16元。
二、支付付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28056.58元。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请复议。如对本决定没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向本院申请支付赔偿金。
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3年7月28日
多次虚构食品内有异物等事实 要求餐厅赔付钱款共计1万元 
法院:构成诈骗罪
当点外卖或在饭店堂食遇到菜品内有异物时,消费者除了要求商家退还支付的价款外,还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支付菜品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这原本用于保障权益的法律依据却被用以实施诈骗获取非法利益……
近期,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黄浦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食品安全“假维权”案件作出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晓琪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案情回放】
据被告人晓琪供述,在一次外卖吃出异物申请退赔的真实经历中,她得知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要求商家进行10倍赔偿。随后,晓琪朋友在外又遇到了吃火锅不卫生导致腹泻,商家也进行了赔偿。
自认为熟悉法条和退赔流程的晓琪动起了歪心思——她尝试虚构事实,利用网上下载的图片向商家进行索赔。在得逞一次尝到甜头后,她不断以“相似剧本”故技重施,在两年内多次实施诈骗。
期间,虽也有商家曾要求晓琪提供进一步就医记录或安排员工上门探望,但均被她以各种理由拒绝。不少商家出于对声誉的考虑,选择了赔钱来息事宁人。
后,某商场在工作中发现,旗下多家餐厅出现了同样的顾客投诉,原因均为在餐食中吃到异物,且投诉的客人微信、使用话术和提供照片均一致,且多家餐厅均向同一支付宝账户退赔钱款,遂报警。
经侦查,公安机关发现,晓琪共计在14家餐厅进行了赔付申请。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晓琪于2022年至2023年期间,先后14次在不同餐厅就餐或打包食品离店后,将事先准备好的塑料片、就诊费用等内容的照片发送给餐厅负责人,通过虚构食品内有异物、食物变质导致发烧就医等事实,以退还餐费并十倍赔付、医药费、误工费等名义要求餐厅赔付钱款,共计骗得商家赔偿款1万余元。
被告人晓琪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表示愿意接受处罚,退出了全部违法所得,并预缴了罚金。
【以案说法】
黄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晓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晓琪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且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黄浦区人民法院结合本案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等,作出上述判决。
1、本案的裁判依据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多次实施诈骗行为,根据连续犯的处断原则,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按一罪处罚,故两年内多次诈骗的成立一个诈骗罪。诈骗罪以数额较大作为入罪条件,对于数额犯可以累计计算,故同种数罪可以累计计算,两年内多次诈骗未经处理的,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将依法定罪处罚。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两年内若实施了多次诈骗,上海地区诈骗数额达到人民币三千元即可认定为达到《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另外,诈骗类案件,被告人若能主动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
2、消费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合规
就餐时在食品中发现异物向商家索赔,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合法权利。若出现食品安全有问题的情况,系餐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以依法要求经营者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其受到的损失、退还所支付的价款。
但这并不意味着消费者可以滥用此条款,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向商家大额索赔,实为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内容,对商家实施了诈骗,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3、食品经营者应增强责任意识、法治意识
食品经营者首先应当落实主体责任,合法合规经营,确保消费者享受安全健康的食品,获得舒心的消费体验。此外,还应进一步提升法治意识,如,在不侵犯客人隐私的基础上对后厨和用餐环境安装监控设备以留存证据,既能提升食品安全风险管控能力,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也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如遇到明显超出合法合理限度的不当投诉纠纷时,可及时保存证据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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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局中局”综合整理网络、上海高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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