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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零口供”案件

局中局 2024-04-15


目前对不配合调查进行处罚力度最大的案件,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直接处理的案件,《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国市监处〔2019〕20号》表明,潍坊普云惠医药有限公司调查期间,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强硬拒绝提供采购、销售葡萄糖酸钙等原料药的票证、单据、记录、会计账簿等资料,阻挠执法人员查阅公司电子数据、文件资料,拒绝在《调查通知书》送达回证上签字,并多次表示“不同意执法人员开展调查”“不同意提取证据材料”。

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业务部人员通过微信告知相关人员拔除U盘并隐匿。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将打印出的涉嫌实施垄断行为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材料当众撕毁,执法人员警告其行为构成违法的情况下,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依然继续销毁证据材料。调查询问时,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谎称公司2017年底的采购合同以及与原料药生产企业签订的合作协议等材料,均因发生交通事故而丢失,后经核实,上述资料只是被转移而未丢失。

以上事实,有执法记录仪等记录的影像资料、调查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信息沟通记录等证据为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构成了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拒绝、阻碍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蔑视国家法律权威,暴力抗拒执法调查,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影响极坏,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依据《反垄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万元。同时,对两名个人分别处罚10万元。

县级行政执法机关也有适用“不配合调查”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例。2018年,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市场监管局对拒不配合食品安全监督抽样的违法人员作出警告,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这也是 “零口供”罚单。2018年6月25日,富顺县市场监管局西城监管所按照上级食用农产品抽样计划,对某农贸市场一个体经营户经营的蔬菜“农药残留”指标项目,依法开展监督抽样,经营者邓某在无任何正当理由的情况下,竟然拒绝在食品安全抽样文书上签字,现场抽样时将店门关闭并自行离去,因其拒绝食品安全抽样,致使本次抽样工作无法正常开展。

富顺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邓某进行立案调查,面对执法人员的调查,当事人仍然拒不配合,案件承办人员认为本案系“零口供”案件,必须要做到执法程序合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为有效震慑拒绝食品安全抽检的违法行为再次发生,经提交富顺县市场监管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对邓某违反《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行为,依法责令其立即改正,并作出警告、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在富世镇社区工作人员的支持见证下,执法人员依法向邓某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邓某在认识错误后,主动交清了罚款。

富顺县市场监管局负责人介绍,所谓“零口供”并不等于没有口供。它是行政机关未取得当事人供述,而利用其他方式取得有效证据并形成证据链,进而证实违法主体、违法行为、违法程度,并最终对违法行为进行相应处罚的一种新型办案方式。

面对市场监管部门的检查,经营者拒不配合?
面对执法人员的询问调查,经营者拉黑无法联系,甚至玩失踪?
以为一走了之,把店铺关门结业就能万事大吉?
针对这些情况,高密市市场监管不断创新举措,推行“零口供”执法,通过固定案件客观证据、完善证据链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依法规范经营秩序、维护法律权威。

近日,高密市市场监管局密水中队在对高密市某某眼镜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涉嫌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经批准,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违法经营的第三类医疗器械实施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现场在现场笔录、送达地址确认书、相关执法文书的送达回证等材料上签字,并且执法人员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了相关证据。

因当事人未在法定时限内到市场监管局接受询问,执法人员电话联系当事人时发现,其手机号已为空号,微信也拉黑了执法人员,再次现场检查时,竟已是“人去柜台空”。
避就能逃脱行政处罚?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和不配合执法的情形,早已被执法记录仪全程记录在案。目前,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已通过当事人签署的送达地址,再次向其邮寄送达询问通知书。下步,市场监管局将通过采集的现场检查材料、视听资料、见证人证言等材料,形成相互印证的完整证据链,依法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并通过当事人签署的送达地址,向其邮寄送达相关执法文书。

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方面,执法人员会结合当事人拒不配合调查的情形,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以及《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权裁量规则》的相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从重处罚。若当事人到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面对执法部门的检查,经营户拒不配合怎么办?市场监管部门一样可以通过“零口供”进行处罚。近日,宁波余姚市市场监管局对拒不配合调查取证的当事人葛某作出没收包装材料和违法生产的食品、罚款6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这也是该局自成立以来开出的首张“零口供”罚单。

黑窝点被端 违法者“失踪”
2020年11月底,余姚市市场监管局阳明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在城郊某小超市检查时发现,该店在售的糕点没有进货票据和供货商资质材料,预包装的小蛋糕无食品标签,且有标着“QS”图样的香酥饼。
从包装袋来看,这些香酥饼是近期由诸暨市一家食品企业生产的。执法人员对小超市经营者高某调查得知,蛋糕、香酥饼均是由供货方送货上门的,高某不知道对方的姓名,只留有一个132开头的手机号码,这个号码也就是印在糕点包装袋上的生产企业的联系电话。
执法人员通过技术手段锁定了该号码机主葛某的暂住地址,于2020年12月8日终于在余姚市低塘街道的一出租屋内查获了生产上述糕点的无照小作坊,现场发现已生产好的香酥饼、桃酥饼、锅巴、小蛋糕等各式糕点近80箱(364.8千克),还有大量尚未使用的包装袋、包装箱等物品。除小蛋糕无标签外,其余食品和包装袋的标签均假冒了诸暨市的2家食品生产企业,而标示的电话号码都是葛某的手机号。执法人员扣押了包装袋、箱和违法生产的食品,并对此案进行了立案调查。
然而,案件调查进展并不顺利。在此后,执法人员电话通知葛某接受询问时,葛某以“东西被收走,我们不做了”为由拒绝接受询问。随后,阳明市场监管所发出询问通知书,要求葛某限期接受询问并提供相关材料,而葛某依然置若罔闻。甚至在执法人员上门要求其接受询问时,葛某以“马上回老家了、交不起罚款”为由推脱拒绝。2021年元旦后,执法人员再次上门时得知,葛某已跑回安徽老家,且电话一直无人接听。当事人“人间蒸发”,使案件陷入僵局。
证据链完整 “零口供”照罚
为解决当事人“逃跑”这一难题,余姚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积极咨询市检察院公益诉讼科,并召集综合行政执法队、法规科、阳明市场监管所的相关同志对本案进行深入探讨,最终一致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按“零口供”案件办理。
那什么是“零口供”呢?所谓“零口供”并不等于没有口供。据了解,在刑事侦查领域,即使犯罪嫌疑人“零口供”,若有其他证据能充分证明犯罪事实,依然可以定罪,甚至量刑更重,所以犯罪嫌疑人一般不敢靠缄默不语来逃避刑罚。相比而言,行政机关受办案手段限制,无法采取强制进入违法场所、查询银行账户和通信信息、拘传逮捕等强制措施,所以一旦当事人拒不配合,案件可能很难顺利办结。因此,对行政处罚机关而言,“零口供”尚属一种新型的办案方式。
明确“零口供”办案方式以后,执法人员当即对被扣食品开展了抽样检验。虽然,检测结果显示该食品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未检出有毒有害物质,但执法人员仍根据现场笔录,食品及未使用的包装袋上的标签、当事人地址确认书上的电话号码,浙江省全程电子化登记平台的查询结果、高某违法案件中的供述材料等,最终认定葛某为本案当事人,依法对其未经登记、无照生产无标签预包装食品、标签虚假的食品的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
这也是余姚市市场监管局首次尝试“零口供”办案模式,在当事人拒不配合调查取证、无法取得口供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利用已取得的有效证据形成了证据链,进而证实了违法主体、违法行为、违法程度,最终对违法者进行行政处罚。
2021年1月,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零口供”形式,成功办结一起跨越3个年度,历经涉罪移送、公安几经侦办又以不够刑事立案标准退回而重启调查的江阴市欧姆机械设备公司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案件
执法人员根据权利人举报,对当事人生产加工厂区进行突击检查,获取了入职员工名单、财务记账信息、销售合同,查扣了技术图纸、产品实物等关键证据并委托鉴定
结合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生产加工所用技术与权利人主张的商业秘密实质相同”的鉴定结论,执法人员先后奔赴涉案产品采购使用方、涉案技术图纸提供方等地进行实地调查,多方搜集固定证据,查实了该公司通过对权利人技术部门前员工的高薪诱聘,掌握有关核心技术信息,在明知应知徐某、汤某等人违反保密约定,披露所掌握技术秘密的情况下,仍获取并使用该技术秘密,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二款所指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无锡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
商业秘密凝聚了市场主体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创造的智力成果,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执法人员克服商业秘密违法行为隐蔽性高、证据搜集难的困难,以细致完备的调查取证、严格规范的办案程序,在近乎“零口供”情况下,全面固定了涉案主体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事实,使其主动认罚。本案的成功查办,有效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的执法权威。

面对执法部门的检查,经营户拒不配合怎么办?
市场监管部门一样可以通过“零口供”进行处罚。
近日,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市场监管局对拒不配合食品安全监督抽样的违法人员作出警告、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这也是自富顺县市场监管局自成立以来,开出的首张“零口供”罚单。
2018年6月25日,富顺县市场监管局西城监管所按照上级食用农产品抽样计划,对某农贸市场一个体经营户经营的蔬菜“农药残留”指标项目,依法开展监督抽样,经营者邓某在无任何正当理由的情况下,竟然拒绝在食品安全抽样文书上签字,现场抽样时将店门关闭并自行离去,因其拒绝食品安全抽样,致使本次抽样工作无法正常开展。
富顺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邓某进行立案调查,面对执法人员的调查,当事人仍然拒不配合,案件承办人员认为本案系“零口供”案件,必须要做到执法程序合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为有效震慑拒绝食品安全抽检违法行为再次发生,经提交富顺县市场监管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对邓某违反《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在富世镇社区工作人员的支持见证下,执法人员依法向邓某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邓某在认识错误后,主动交清了罚款。
所谓“零口供”并不等于没有口供。它是行政机关未取得当事人供述,而利用其他方式取得有效证据并形成证据链,进而证实违法主体、违法行为、违法程度,最终对违法行为进行相应处罚的一种新型办案方式。
“在执法的过程中,我们经常碰到当事人不配合调查取证的情况,现在执法人员在全面搜集证据材料,调查事实,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标准,即可以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据富顺县市场监管局负责人介绍,本案开出的“零口供”罚单最终得以执行,有效地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践行了食品安全监管“四个最严”的要求,对以后查处此类案件具有典型意义。

来源丨“局中局”综合整理:中国质量新闻网、高密市场监管局、余姚市市场监管局、富顺县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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