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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丨“买一送一”,违法吗?可以处罚吗?

局中局 2024-04-15


太仓某小吃店未履行优惠承诺案
该小吃店每月举办“买一送一”的优惠活动,并在店内公示,消费者购买时发现并没有所谓的“买一送一”,市场监管局调查发现,该店自行将“买一送一”优惠活动下架,也未公示告知消费者。该小吃店未履行优惠承诺的行为,依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作为商家,在店堂内公示了优惠承诺,应本着诚信经营的理念,充分尽到商家责任,认真履行承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要停止活动,应当提前公示并告知消费者,做好解释工作,而不是找借口理由搪塞消费者,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查处后,当事人对店内优惠承诺作了整改并保证严格履行承诺。当事人为某知名餐饮连锁品牌加盟店,市场监管部门举一反三,对其它门店进行了检查和指导,并以案普法。
房屋“买一层送一层”?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对明发集团(深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发深圳地产”)广告违法案作出行政处罚,对其罚款16.94万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深市监光罚字[2020]稽48号。记者查询发现,明发深圳地产为明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发集团”)旗下全资子公司。
经查明,从2017年5月至2018年1月期间,当事人明发深圳地产在应当知道房屋内搭建隔层属违建的情况下,委托制作带有“买一层送一层”、“买一层做两层”字样的宣传单进行广告宣传并利用违规搭建带阁楼的样板房的手段开展宣传活动,样板房宣传展示时间从2017年5月至2018年1月,持续时间超过半年。当事人委托制作宣传单的广告费用为400元,违规搭建带隔层的样板房装修费用为41945元。
明发深圳地产违法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第(五)项规定的虚假广告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及参考《深圳市市场监管委部分行政处罚事项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三批)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4)项第2种情形的规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对明发深圳地产作出上述罚款处罚。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了解,售楼广告和宣传资料仅仅是开发商为了吸引买房人而做的一种宣传。如果广告上的宣传内容没有写入合同中,即使将来这些宣传没有兑现,开发商一般也不会因此而承担责任。但是对房屋价格以及购房人是否买房产生重大影响的内容除外。有业内人士指出,“有的企业推销产品时不注重长远打算,只注重眼前利益,喜欢在宣传广告上做文章,其产品的真实情况却是和宣传广告上的大相径庭,欺骗消费者。这显然不是长久经营之道。或许这些经营者因为采取这种手段而获得短暂的利益,但并不能得到长远的发展。商家在经营时,一定要秉持诚信之道,不能因为贪图利益而罔顾消费者权益。”

牙膏买一赠一克重不一?

牙膏买一送一,但送的牙膏净重不一,这事儿让河南新密市民郑振松碰到了,爱“较真儿”的他选择诉讼维权,索赔500元。郑振松是当地知名的“维权人物”。
记者发稿前获悉,卖场方面自从接到郑振松投诉后,涉事牙膏促销装已经全部下架,目前诉讼还在进一步处理中。
牙膏买一送一活动惹消费者不满
今年5月10日,郑振松在当地西大街丹尼斯商店购物,见货架上有高露洁劲白小苏打牙膏促销,两盒粘在一起,其中一盒包标注“买一送一”“180克+60克”字样,且两盒外包装一样尺寸,于是便花了13.9元买下。回家拆开后,老郑发现标注有“180克+60克”字样的牙膏盒子里只有一大管,净重为180克。另一个尺寸一样的盒子里装的是一小管,净重60克。也就是说,两管牙膏外包装一般大,里面装的却是一大一小。
“当时买这个牙膏,是想着里面都是够分量的大管加小管,或者单支净重240克。如果只有一大一小,为何不把外包装也做成一大一小?这明显是在误导消费者。”郑振松为了说明情况,特意拿出在其他超市购买的云南白药牙膏,同样是“买一赠一”,云南白药牙膏有一个统一的外包装盒,里面有大小两盒牙膏,外观和内容一目了然。
感觉上当的郑振松随后向商家反映了情况,并向媒体记者投诉,河南广播电视台法制频道对此进行了采访。采访当天,丹尼斯工作人员与高露洁牙膏供货商沟通后,答应会积极协调,并对商场内的相关牙膏予以下架处理。
郑振松告诉记者,“我当时的诉求,是要求高露洁生产厂家立即停止这种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向我本人做出道歉,并保证今后不再使用类似包装。”
“较真儿”市民诉讼维权
此事经媒体报道后,高露洁棕榄(中国)有限公司于5月16日,向丹尼斯发去了相关《情况说明》,认为“高露洁劲白小苏打牙膏促销装符合相关法规规定,可以上架销售”,且说明“如赠送产品包装不一致,则需要给促销装再加一个外盒。目前这款促销装相对更加环保”。
对于这样的解释,郑振松认为很牵强:“重视环保不能以误导消费者为前提。”
此后,郑振松将自己在丹尼斯购买牙膏的遭遇,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了投诉。市场监管人员及时和丹尼斯方面进行了沟通,丹尼斯方面也觉得挺无奈,毕竟自己已经尽力与供货方进行了协商,且对方也出具了相关说明。最终,丹尼斯经与高露洁紧急磋商,最终建议消费者走法律途径解决。
今年8月17日,郑振松接到了新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投诉终止调解书》
8月21日,郑振松起诉丹尼斯新密西大街店,索赔500元。
老郑“依法较真”
“这其实是一场公益官司,我的目的有两个一是督促商品生产厂家诚信经营,要知错就改,而不是借口推脱;二是提醒商家卖场把好进货关,不要让人钻了空子。”郑振松说。
值得一提的是,51岁的郑振松,是新密当地知名的“维权人物”。2007年以来,他曾因在当地买书没收到二分钱找零、方便面有奖促销未注明中奖概率,以及其他商品缺斤短两等问题,先后状告过当地新华书店、方便面生产厂家,以及永辉、金博大等超市,还曾获得过新密市维权先进个人。
熟悉郑振松的人都知道他特别较真。记者问他为何索赔500元,依据是什么,郑振松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赔金为消费价款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计。”
据悉,丹尼斯方面自从接到郑振松投诉后,该店的高露洁劲白小苏打牙膏促销装已经全部下架,且再未上架销售。

新疆旅游产品宣传最低1980元/18天且买一送一,

平均每名游客18天吃住游团费不足千元?

游客因消费不足等遭“甩团”

两家旅行社涉嫌非法经营罪

据新疆文旅投诉公众号22日通报,4月15日,熊乐国际旅行社上海外联部负责人文某通过微信群等各种渠道发布“全景新疆17日游”宣传广告,韦某等人通过朋友互相介绍在上海、杭州组织招徕85人报名参加该行程。出发前,韦某作为游客代表与新疆骏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了旅游合同,抵达新疆后,熊乐国际旅行社负责人徐丹丹安排他人通过微信与韦某签订了第2份合同,合同乙方旅行社为熊乐国际旅行社。徐丹丹以喀纳斯天气恶劣为由要求每名游客补交800元,遭到游客拒绝,旅行团被甩。

4月16日,上海多家旅行社招徕、组织游客30人,从上海出发开展“全景新疆17日游”行程,接待社为熊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因该团消费不足,4月28日,该团在行程最后一天在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被甩。

今年4月,温州市多家旅行社与新疆骏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了《散客委托招徕确认书》,并将组织、招徕的155人于4月中旬分3批开展“全景新疆17日游”行程,地接社为新疆骏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4月28日,其中28人团在昌吉市被甩;4月29日,其中93人团在吐鲁番市被甩,34人团在乌鲁木齐市被甩。

据了解,5月中旬以后,熊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新疆骏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还使用涉案相同模式接待几十个团2000余名游客前来新疆旅游,其中涉及上海、浙江、江苏、安徽4省(市)7市。

目前,集中办案组通过掌握的证据资料,已对两家涉案旅行社立案调查。由于上述2家公司涉案金额巨大、牵涉游客人数众多,已经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集中办案组已将熊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案件线索移交海南省相关部门,拟将新疆骏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涉嫌非法经营罪移交公安机关受理。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涉案旅社多次被查

行业管理漏洞诸多

新疆文旅投诉在通报中指出,熊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持有《营业执照》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徐增标。2022年,该旅行社因未与旅游者签订书面旅游合同,被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罚款5万元,该社负责人徐丹丹被罚款4000元(公司和负责人的行政处罚至今尚未履行)。

目前,熊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全国范围内设立分公司14家,无一家分公司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新疆骏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持有《营业执照》,注册时间2022年7月22日,法定代表人:朱兴春,无经营旅行社业务资质。经执法人员核实,新疆骏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未在其住所地址办公,无法联系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执法人员在调查中发现,旅行社及交通运输行业存在诸多管理漏洞,造成案件的调查取证困难。

一是交通运输行业阴阳合同现象普遍。本次涉案旅游车辆涉及6辆旅游大巴,分属5家不同的租车公司,均为涉案人员制造虚假包车合同办理包车单,实际用车单位与包车单上登记用车单位完全不一致。

二是公司注册门槛过低,使用虚假信息代办严重。经查,涉案人员徐丹丹委托代办公司注册3家公司,法定代表人全程未露面,实际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根本无法联系到相关责任人,所留联系电话也无法打通。

三、旅行社恶意低价现象屡见不鲜。部分内地旅行社发布新疆旅游线路产品涉嫌低价竞争,实际以要求游客购物获取回扣赚取利润,无法保证旅游者旅游质量,严重影响了我区旅游行业的健康发展。本次涉案部分旅行社发布新疆旅游产品宣传最低1980元/18天且买一送一,平均每名游客18天吃住游团费不足千元(实际成本在4000元以上)。


汽车买一送一?

青岛市民张先生最近打算买辆车,于是一家三口来到西海岸新区江山中路上的青岛晟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看车,刚进店就有一位姓杜的销售顾问告诉自己:买一送一。

张先生一开始也有点怀疑,就向其他的销售询问:你们店里的车型是买一送一吗?好几个销售顾问都回答没听说,还说要看看这位姓杜的销售顾问怎么卖的,他们也学一学。张先生一肚子怀疑,不过这样的优惠力度,说什么也值得等一等。张先生的妻子李女士说,经过再次确认后,他们一家三口进了4s店,姓杜的销售说自己还有其他的客户,让李女士一家三口等等。

直到下午三点多,他们再次确认,到底是不是买一送一,买哪款送哪款,姓杜的销售说:“咱都是成年人了,我不和你们开玩笑。”

这是天上掉馅饼砸到自己了吗?李女士不想让机会溜走,赶紧让这位姓杜的销售,给自己算算车的价格准备购买,可是这位销售算出价格来一看,李女士傻了眼。李女士说,他们看上的车型是新宝骏rs3,当时试驾车为顶配车型,展厅标价为89800元,销售给出的价格却是19万多,很明显是两台车的价格。

难道这就是销售所说的买一送一?

不过,让人不理解的是,李女士还是把定金给交上了。李女士说,当时交付了2000元的定金,但是刚交完钱,她就发现没人管自己了,给市场监督管理局打完电话,青岛晟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的一位经理就到了现场。

李女士表示,她经理来了以后就把销售顾问叫过来了,我们把当时的事情经过说了一遍,销售顾问听完了以后说,她是跟我们开玩笑。“我们一家三口带着一个三岁多的小孩,连中午饭都没吃,一直到了下午四点,我们从来不跟她开玩笑。”李女士强调,“她经理说,这是她的个人行为,跟店里没关系,我认为他就是推卸责任,她是店里的员工,她跟公司没有关系,我把钱是交给他们公司了,她属于个人行为吗?”买一送一的销售承诺,竟然成了一句玩笑话,当时到底发生了什么?青岛晟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公司一位董经理出面了,董经理承认,买一送一这样的话销售顾问确实说过,但是是以开玩笑的形式说的。虽然李女士并不能拿出更多的证据,不过汽车销售这种本该严谨的事情,怎么能开这种玩笑呢?董经理拒绝了当场对质的提议最终,董经理提出了问题的解决办法:“第一,我们内部对于员工,以这种不专业来和客户沟通和交流,我们做内部处罚。第二个客户如果想买车,可能有一些沟通交流的问题,我们可以在正常展厅基础上,比我们正常展厅价格要便宜一些。第三个客户要退钱的话,我们无条件给客户退款。第四个,如果客户非要履行买一送一这种东西的话,那么我们只能通过法律程序。”李女士和董经理最终没有达成统一的意见,虽然口说无凭,但是这样的玩笑是否合适?情况反映到了辛安市场监督管理所。

工作人员表示他们也对此事做过了解,但是李女士并不能提供相关证据,他们也无法对青岛晟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作出处罚。张先生的妻子李女士表示:“跟店家也沟通了,我们手上也没有确切的证据,只是一个口头约定,他也不是一个解决办法的态度,我希望店家尽快给我一个解决办法。”杜姓销售称自己不出面,是董经理为了保护自己,至于张先生夫妇说的反复确认,并不是确认买一送一,而是确认买两辆车有没有优惠。

购物时遇到“买一送一”,有的消费者以为买到就是赚到,收到货后却大呼吃亏,好好的促销活动成了套路。近日,上海就发布了一个典型案例:该市崇明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反映,某网络交易平台店铺宣传购买产品送赠品但未清晰标注赠品品名。经查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崇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在这一消费纠纷中,当事人宣传“买一送一”,未标示赠送物品的品名,且赠送的物品和销售的商品相差悬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规定,构成了价格欺诈的行为。
赠品营销策略成了现在很多商家进行促销的手段,不管是实体店,还是电商,买东西送赠品都成了一种被广泛应用的套路。对于消费者来说,买一送一,甚至买一送多,显得很划算,购买商品时,还能额外获得赠品,如果赠品具有高附加值,就更容易让人心动;对于商家来说,赠品往往是低成本高价值,能够大大提高成交率,让商家的生意锦上添花。
买手机赠保护套、买奶粉赠小彩碗、买皮鞋赠鞋拔子……赠品营销套路,本该达到消费者与商家的互惠互利,是值得肯定的市场行为,但不少商家赠送的赠品,却不过是“三无”产品、过期商品等问题商品。或像此次事件中,声称“买一送一”,不标示赠送物品的品名,赠送物品和销售商品相差悬殊,给消费者造成了误导。不仅如此,还有不法分子设置“赠品”骗局,以给消费者免费发放物品、赠品为名进行诈骗。这些乱象让赠品营销策略背后暗藏着陷阱,让消费者从买东西送赠品消费活动中不仅无法享受更多实惠,反倒因此权益受损。
赠品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才会得到的附带品,这并不是商家的无偿“施舍”,实质上还是一种买卖行为,商家应对赠品承担与所售商品相同的责任。《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奖品、赠品等视同销售的商品”。《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同时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也就是说,商家不得以赠品为由,将问题商品作为赠品附送出去,商家对于附送的赠品,也应确保质量,商家对于赠品,也要像其他商品一样标明品名等信息。
所以,问题赠品或不明确标明赠品品名等“买一赠一”的促销,实质上也是一种消费欺诈。商家赠品不能只是商家钓鱼的“诱饵”,也不能只是噱头或“鸡肋”,而应该成为商家给消费者实实在在的让利。眼下是消费旺季,不少商家也在通过赠品等营销手段吸引消费者,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消费者也要擦亮眼睛。

来源丨“局中局”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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