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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丨消费维权帮手丨重要节庆、时间节点消费提示大全(附案例)

局中局 2024-04-15

滁州市消保委发布 清明节消费提醒

清明时节雨纷纷...在一场场春雨的叩门声中,清明节如期而至。作为中华民族的传统节日,清明吃冷食的习俗一直保留至今,青团则是其中代表性的美食。近年来,市面上的青团从品种到口味五花八门,为消费者提供更多选择的同时也存在着不少隐患。为帮助广大消费者在清明节期间安全合理食用青团,滁州市消保委特做如下消费提示:

一、仔细甄别,合理选购

在选购青团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选择超市、商场等正规经营渠道,不在无证单位购买;二是查看产品信息。检查标签、配料表和生产厂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标识)和产品标准代号等信息是否齐全。不购买信息不全、不清晰或有篡改迹象的产品。常温即食青团不应有漏气、破袋等现象;三是购买时要注意闻和看。挑选青团以清香味浓郁、颜色自然油绿为好。发青、发黑或颜色过于艳丽的,不建议购买;四是留意产品保质期和贮存条件。根据个人需求,选择适合产品类型,不要购买或食用过期青团。

二、按需自制,正确储存

家庭自制青团时,馅料应现做现用,不宜存放时间过长。对于保质期较短的馅料,长时间存放容易滋生霉菌或发生腐败变质。尽量按需要即做即食,避免大量、长期储藏。短时间贮存需放入保鲜袋,并扎紧袋口再放入冰箱冷藏。较长时间贮存可以冷冻,最好1个月内吃完。经过低温贮存的青团,应用蒸锅加热后食用。要注意控制好加热时间,如采用微波炉复热,宜中高火、短时间加热。若加热时间过长,青团容易塌陷、表皮破裂、馅料流出,影响食用品质。

滁州市消保委发布 食品消费提示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无小事。近期,滁州市消保委系统陆续接到几起因食品安全而引起的消费纠纷。通过对热点投诉案情分析,滁州市消保委为消费者提供几点建议,注意防范食品安全风险,科学健康消费,避免“踩雷”。 

案例一:消费者徐某在明光市某生活超市购买猪肉及茄子,回去后发现猪肉有异味,认为猪肉变质,存在欺骗消费者行为要求赔偿,双方自行协商未能达成赔偿要求,故于当日投诉至明光市消保委。经过了解沟通投诉人购买的为前一日剩余猪肉,现已销售完毕,但不能对投诉人所述猪肉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予以查证,超市相关人员对猪肉出现异味情况未予否定。经调解,被诉超市同意赔付投诉人损失,退还购买猪肉的费用34元,并适当追加赔偿500元。

案例二:消费者怀某在某餐馆就餐时发现拉面里有头发丝样的异物,向老板反映后,老板拒绝处理且态度恶劣,消费者投诉到凤阳县消保委。经现场了解情况后证实消费者反应情况基本属实,通过工作人员耐心细致的向经营者讲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经营者义务"的有关条款,最终经营者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之后态度诚恳的向怀某赔礼道歉,并一次性给予消费者怀某十倍赔偿,共计180元。

案例三:消费者曹某在来安县某店花费2000元购买了保健食品,服用后出现不适症状,怀疑商品添加有毒有害成分,对商品的质量产生怀疑,遂到来安县消保委投诉。经调解,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最终达成协议,商家退还消费者购买商品的货款2000元并赔偿14000元。

滁州市消保委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食品消费时,尽量做到以下几点,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选”正规。最好到规范的市场、商店购买,慎购游商销售的食品;网购最好选择直营店、旗舰店、官方店等,不购买和食用三无产品;妥善保管好购物凭证及相关依据,以便发生消费争议时能够提供维权证据。

“查”仔细。注意查看经营者是否有营业执照;食品包装标识是否齐全、是否标明商品名称,配料表、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查看生鲜食品是否变质有异味,是否按标识方式保存。

“看”清楚。看食品的色泽,不要被外观过于鲜艳、好看的食品所迷惑;看散装食品经营者的卫生状况,有无防蝇防尘设施等;看食品价格,注意同类同种食品的市场比价,理性购买“打折”、“低价”、“促销”食品。

滁州市消保委发布 五一烧烤消费提醒

春光无限好,烧烤龙虾少不了。近日,淄博烧烤凭着“烤炉+小饼+蘸料”的烧烤灵魂“三件套”登上了热搜,引得广大网友“组团到淄博撸串打卡”。五一将至,不管是和亲朋好友下馆子撸串,还是到户外体验自助烧烤的快乐,都要注意饮食安全,谨慎消费。为帮助广大消费者吃好又吃巧,滁州市消保委特做如下消费提示:

一、就餐环境要选好,明厨亮灶更安心

节假日期间,不少消费者会约上三五好友“下馆子”。但随着气温攀升,各种病原微生物容易滋生繁殖,再加上个别未取得相关证照的餐饮单位,往往存在制作场所条件不达标,缺乏必要的食品安全保障措施,食品原料来源不规范,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意识淡薄等问题,食品安全难以保证。因此外出就餐时,消费者应选择符合卫生条件、证照齐全的餐馆,慎食街头无证烧烤摊、大排档的食品。

二、烤串火候有讲究,外熟里嫩更放心

春暖花开,正是户外活动的好时节,广大消费者在户外自助烧烤的同时,要注意掌握烹饪的火候。首先要确保烧烤制品熟透。烧烤食品如果烤制时间短,中心温度可能达不到杀菌的温度,容易导致进食者感染消化道疾病、寄生虫病和人畜共患病。其次也要注意避免烤糊。有的消费者认为烤焦了更香,其实不然。烧烤制品在焦糊后不仅影响口感,还会产生致癌物,对消费者的健康产生严重威胁。因此,在体验亲自烧烤的乐趣时,要注意火候,既要确保熟透也要避免出现焦糊。

三、食品美味不贪多,适量食用更舒心

烧烤虽然美味,但属于高油高盐食品,过量食用不易消化。而龙虾和啤酒作为烧烤界的明星产品,在深得广大消费者青睐的同时,也各有讲究,都不宜贪多。对于龙虾等常见的海鲜及水产品,如果自行加工尽量到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农贸市场、超市等地购买。烹饪前清洗干净,烹饪过程要烧熟煮透;外出食用时要避开“直尾巴”、肉质松软无弹性、虾壳空瘪、肉壳分离等不新鲜的小龙虾。而啤酒作为酒精饮料,需要依据个人自身情况适量饮用,吃烧烤同时饮用冰镇啤酒和饮料,易因食物冷热刺激造成肠胃不适,引发胃肠道疾病,因此不宜过分贪凉。

最后,提醒广大消费者在享受舌尖上美味的同时,如出现身体不适或有腹痛、腹泻、呕吐等症状,应及时到医院就诊。同时注意保留好消费凭证、剩余食品等相关证据,发生消费纠纷时,在与商家协商不能解决的情况下,可以直接拨打12315、12345电话投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滁州市消保委发布 母亲节消费提醒

母亲节来临之际,各大商家平台纷纷打出“亲情牌、温情消费、感恩消费”,养生保健、购物返券、赠送礼品、温情旅游等低价促销活动。滁州市消保委、滁州市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消费者消费需谨慎。

一、保健品不能替代药品 

为了回馈母亲的辛劳,母亲节前,很多子女选择走进各大药房、保健品经营店,精心挑选各类保健食品送给母亲。为此,选购时一定要认真查看,仔细核对。要注意保健品与药品的区别,不要盲目相信保健品的治疗功效。保健食品不是药品,它的主要功能是调理。购买正规的保健食品,在购买保健食品前可查看产品外包装上有无卫生部的“小蓝帽”标志。这是国家帮助消费者辨认区分真假保健食品的特别标志,保健食品标志的颜色为天蓝色小蓝帽图案。同时,要看清包装是否注明:名称、功效成分、保健作用、食用方法、保质期、执行标准、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等信息。 

二、购物返券擦亮眼 

母亲节期间,各大商场、购物中心也纷纷打出‘购物返券’的相关活动。因此,建议广大消费者面对‘返券’消费,一定要理性对待,切忌盲目冲动。个别商家为了抓住“妈妈经济”,特推出了消费满即可享受返券的“福利”。有的消费者即便拿到了“返券”,仔细一看,却发现背面写有“不能在当天使用”“限制特定商品”或者其他附加条件等字样。

三、化妆品要选对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母亲节来临之际,化妆品也是子女为母亲首选礼品之一。在选购和使用化妆品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要选择正规渠道。消费者应选择正规合法渠道购买化妆品,正规化妆品经营商家应当具备营业执照。二要看清产品标签。消费者应检查产品中文标签,如生产企业名称、净含量、使用期限、使用方法等。三要认清产品身份。消费者应谨记“消字号”“械字号”等产品,不属于化妆品。四要警惕虚假宣传。消费者不要迷信纯天然或植物化妆品,不要盲目相信宣称立即见效的产品。五要注意不良反应。消费者如果使用化妆品出现身体不适,立即停用并就医。 

四、旅游出行需谨慎

“母亲节,带着母亲一起快乐出发”感恩母爱,给她一场难忘的旅程,随着母亲节的到来,各大旅行社也相继推出一系列特色线路。一些旅行社专门针对老年人推出夕阳红等低价旅游路线,可是在行程中却增加自费项目,要求强制购物。同时,旅行社收费发票、景点门票、旅游途中购物发票等消费凭证是消费者维权的重要证据,一定要妥善保管,尤其对旅行社途中擅自更改项目所产生的费用,更要索取发票。一旦遭遇消费纠纷,可作为相关证据。

滁州市消保委、滁州市市场监管局提示:消费者应当去正规的商场、超市购物,需向商家索要发票或者购货凭证,并保留好相关证据;当消费权益受到侵害时,可拨打12345热线或者到相关职能部门投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滁州市消保委、滁州市市场监管局提倡:值“母亲节”来临之际,广大消费者要大力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关心、爱护、孝敬母亲,要常回家看看,用实际行动为母亲送去关心和爱护,子女的陪伴是母亲最幸福的节日礼物。

滁州市消保委发布 泰国小菠萝消费提醒

正值五月,气温攀升,不少人选择吃水果降暑,泰国小菠萝作为时令热销水果,以其迷你的外表、充足的水分以及甜度超高的口感,赢得广大消费者的青睐。而它的“亲戚”菠萝,口感则略酸,价格也偏低。然而,国内有些地方使用未成熟的菠萝添加甜蜜素冒充泰国小菠萝,妄图狸猫换太子。甜蜜素的甜度是蔗糖的30至40倍,长期过度食用甜蜜素会对人体肝脏和神经系统造成危害,甜度上去了,可是健康却大打折扣。为帮助广大消费者擦亮“火眼金睛”,滁州市消保委、市市场监管局特作如下消费提示:

一、巧辨外形不上当

对于泰国小菠萝与普通菠萝,大致可以从外观和口感两个方面加以区分。

从外观上来看,泰国小菠萝色泽金黄,品种圆润,个头小,一般只有拳头大小,刺短皮薄易削;而未成熟的普通菠萝颜色不均匀、黄绿相间,形状不够圆润,表皮也比较扎手。

从口感上来看,泰国小菠萝比普通菠萝的口感更好,肉质柔软纤维少,连中间的菠萝杆都非常脆甜,不塞牙,而且没有一般菠萝的涩味和辣嘴的缺点,具有极高的营养价值。

二、合理选购不盲目

购买泰国小菠萝时,可以通过观察果实是否饱满、果柄切口是否新鲜、颜色是否金黄且香气是否浓郁来判断果品的优劣。如果短时间内不食用,尽量避免挑选熟透的果子,可以轻敲果实进行筛选,声音清响的耐贮藏,室温下可放一周左右;有沉闷声音的则说明果肉多汁、不易贮存。

无论是选购菠萝还是小菠萝,最好现买现削皮,尽量不买已经削好且在塑料袋中放置过久的,这样的菠萝可能存在一定的卫生隐患。譬如有的商家会将小菠萝提前削皮售卖,看似便宜又方便携带,但透明塑料袋包装外并未标识任何生产厂家、保质期、产品标准等信息,成分不明确也难以鉴别其品种,建议消费者尽量前往正规商超购买,食用后若出现不良反应,应保留凭证,及时就医。

三、营养美味不贪多

泰国小菠萝作为香甜多汁、营养丰富的热带水果,含有丰富的维生素和食物纤维,常食有助于生津止渴、减肥瘦身、消炎祛湿。同时,其所含的“菠萝朊酶”的物质,能分解蛋白质,促进血液循环,健胃消食,预防脂肪沉积,对于容易出现积食、胃口不佳的老人和孩子来说,适当食用有益于身心健康。

小菠萝虽然美味,也不宜贪多。由于蛋白酶易引发过敏,并且能溶解纤维蛋白和酪蛋白,同时其本身含糖量较高,因此过敏体质的人群不宜食用;患消化道溃疡、严重肝或肾疾病、血液凝固功能不全者应少食或不食,以免病情加重;糖尿病患者应慎食;一般食用者也勿空腹暴食。

最后,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选购水果时一定要擦亮双眼,切莫一味追求口感,在消费后及时向商家索要并妥善保管购物发票、小票、电子支付记录等消费凭证,遇到消费纠纷时,可首先选择自行与商家协商解决,如无法达成和解,应及时拨打12345或12315热线进行投诉,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滁州市消保委发布 家政服务消费提醒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滁州市家政服务业的市场需求越来越大,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家政服务,我市家政服务业面临新的发展机遇。通过前期调研发现,滁州家政服务业总体水平与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需要还有一定差距,优质家政服务业资源总量短缺、机构与消费者的信息沟通不畅,而要走上规范化之路,升级服务品质仍然任重道远。为帮助广大消费者享受放心、舒心、安心的家政服务,滁州市消保委、市市场监管局特作如下消费提示:

一、上门推销莫轻信 资质规范需看清  

在选择家政公司时,消费者应尽量挑选具有一定规模、服务制度完善、明码标价、有固定经营场所和合法经营资质的家政公司,参加过职业技能培训的正规家政人员还应具备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等。切莫贪图便利选择上门推销、或路边揽活的个体家政,更不要亲信搜索引擎跳出的各种广告商家,这类家政公司虽然价格低廉,但服务质量良莠不齐,一旦出现纠纷,售后也难以保障。

二、服务内容莫大意 约法三章要仔细

服务前应提前同家政人员协商好具体服务内容、服务时间、费用收取标准、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并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不轻信口头承诺。如需进行高空作业等风险较大的工作时,注意家政公司是否为服务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以免出现纠纷时消费者自己承担不必要损失。协议签订前不要轻易交纳定金、押金之类的费用或办理较大金额的预付卡,尽量不选择预付服务项目,以防家政公司倒闭或改头换面时难以维权。

三、现场陪同莫忽略 售后疑问及时提

家政服务人员上门后,要仔细核对服务人员的个人资料,主动查验服务人员上岗证、健康证等相关证明,并再次与服务人员当面确认服务内容、收费项目等合同中约定的事项。在家政服务人员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家中最好有人陪同,并将家中的贵重、易碎物品提前收好。服务结束后,要认真检查服务情况,有疑问当场提出,以免事后分不清责任。

最后,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服务结束后应主动向家政人员索要发票等服务凭证,万一发生纠纷及时向家政公司反映、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时,可以直接拨打12345热线电话投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滁州市消保委发布 六一消费提醒

六一儿童节来临之际,滁州市消保委、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六一儿童节消费警示,提醒家长理性消费、科学正确为孩子选购食品、服装、玩具等商品,确保小朋友过一个安全、快乐、健康的儿童节。

儿童食品需注意

每逢节日期间,商家平台打着节日特别标签吸引消费者,六一儿童节就打着“儿童食品”标签。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儿童食品”国家标准。因此,家长在为儿童选购食品时,不要被“儿童食品”标签迷惑。应注意认真查看配料表和营养成分表,优先选择含蛋白质、维生素和微量元素丰富的食品,注意查看有无“SC”标识。

童装选择要做到

购买儿童服装时,首先要查看商标、厂名、厂址、面料等标签内容,选择标识齐全的正规产品,一定要查看产品是否有“A类”标志、“婴幼儿产品”等字样。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服装分为三个级别,A类是婴幼儿用品,B类是可直接接触皮肤用品,C类是非直接接触皮肤用品。此外要闻闻服装是否有异味,为婴幼儿选购服装要尽量选择颜色浅的服装,特别是贴身衣物,穿前最好要洗一遍。

儿童玩具应安全

购买儿童玩具时,不要图价格便宜,要到正规商场购买,确保儿童玩具的安全性。国家对童车类产品、玩具、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等三种儿童用品,都实行3C认证。因此,家长在购买儿童玩具时,要注意查看产品“3C”标识,切勿购买“三无产品”和无“3C”标示的玩具。选择与孩子年龄相匹配的玩具,指导监督孩子正确使用玩具。

童妆选购认标志

根据国家药监局《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要求,自2022年5月1日起申请注册或进行备案的、2023年5月1日后生产或进口的儿童化妆品,必须标识“小金盾”标志。请家长们认准“小金盾”标志,不要为3岁以下婴幼儿购买“彩妆”,要查看产品的注册或备案信息,儿童化妆品一般为“妆”字号,并可通过国家药监局网站或者化妆品监管APP进行核对,查验产品信息真伪。

儿童消费得言教

在购买和使用消费品的过程中,也是培养孩子正确的消费观念和正确消费知识的有效途径。家长们可以根据孩子的年龄和消费概念认知能力,潜移默化的开展消费教育,让孩子从小就养成科学、理性、正确消费的好习惯,告诫孩子大额消费时需征得家长同意。同时,当权益受损时,家长们可与经营者协商解决,也可向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或者消保委投诉。

滁州市消保委发布 6·18消费提醒

“618购物节”狂欢来临 ,商家新一轮促销惊喜纷纷登场,各大电商平台促销力度直线上升,推出了各类形式的促销降价活动,吸引消费者参与。一些商家抓住消费者的消费心理,采取各种煽情的宣传推广手段,刺激消费者盲目感性消费。滁州市消保委、市市场监管局提示以下注意事项:

一、主打电子产品,选择更需慎重

手机、平板电脑等电子产品已广泛应用在大家的日常学习和生活中。消费者在购买电子产品时,要注意查看商家的经营资质,选择正规的商店,要与商家明确售后服务期限。在进行消费时,要检查清楚产品或者服务是否与经营者的宣传、说明相符,了解清楚优惠活动说明,对于不明白的细节,要仔细询问清楚。要仔细阅读查看与经营者签订的合同、协议,对不合理的条款内容要及时纠正,同时切勿轻信商家的花言巧语,消费者在购买电子产品之前,要多方比较同类商品的价格,避免上当受骗。

二、直播带货要理性,不能盲目跟风

当前“直播购物”“网红带货”已成为新型商业模式,消费者在体验多样购物方式的同时,也应保持购物理智,下单前先了解清楚主播推荐商品的来源、功能、价格及售后服务,不盲目跟风购买,不轻信个人承诺,不轻信使用绝对化广告宣传,不被过于低廉的价格吸引,不要通过私下交易方式购买商品。

三、谨防网购预售,特价商品需了解

预售、特价是商家平台作为促销的基本手段,然而部分预售、特价商品,商家规定不能退换、定金不退等,显然有悖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享有“网购7天无理由退换”权,涉嫌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为避免后期网络维权带来诸多不便,在网上选购预售商品时,最好仔细阅读细则,或提前咨询是否能退换商品。

四、理性对待促销,切莫冲动消费

618购物节期间,电商平台五花八门的促销广告,很易让消费者冲动消费。因此,建议消费者在选购商品前,将确实需要购买的物品提早做好规划及预算,对于不是必需商品,不能盲目下单。在购买之前,要对商品多搜、多查、多对比。谨防虚假打折,对于甩卖、清仓、最低价等优惠打折的商品更要仔细对比,核实优惠的真实性,避免被虚假打折行为所蒙骗。

五、留好购物证据,作为维权依据

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如遇到价格欺诈、消费陷阱、售后服务、退换货、退款等问题时,应收集和保存好相关购物证据,聊天记录和录音、短信等相关证据,还有购物网站的详细联系方式,包括实际联系地址及联系电话等,以备维权时使用。权益受到侵害时,先行与商家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当地消保委,也可以向当地相关行政部门投诉,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滁州市消保委发布 端午节消费提醒

五月五日午,赠我一枝艾。在粽香四溢中,迎来了一年一度的端午节。粽子作为端午节的必备佳肴,销量持续走俏。为了守护广大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帮助大家买到安心、放心的粽子,滁州市消保委、市市场监管局特发布以下“粽”要消费提示:

一、选择商家有门道,线上线下都要挑

消费者线下购买粽子时要挑选证照齐全、安全卫生的经营场所,尽量选择正规且信誉度好的大型商场、超市。要慎重购买散装粽子,不能因贪便宜或图方便,随意选择地摊、流动商贩处购买,卫生堪忧、质量存疑不说,事后也难以维权。

如若在网上购买,也要选择正规的网购平台和信誉度高的网店经营者,不要被“低价”“优惠”等促销广告迷惑。收到快递后,及时开箱查看,一旦发现问题,应立即拍照取证并联系商家或平台客服处理。

二、包装标签要看清,朴实健康硬道理

要选择外包装标识齐全的粽子产品。购买时,要特别注意查看粽子外包装上是否有厂名、厂址、生产许可证编号、配料表、营养成分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标识,不要购买没有或标识不齐全的产品。还要注意检查外包装,不购买存在包装不完整、真空包装漏气、涨袋等感官异常的产品。

同时,广大消费者在选购粽子时切记以实用为原则,购买简约包装产品,自觉抵制过度包装产品,拒绝为华而不实的包装买单,用实际行动践行低碳、绿色、简约的理念。

三、储存食用是关键,锁住新鲜护周全

市场上销售的粽子种类繁多,口味也五花八门,有肉馅、豆沙馅、蛋黄馅等不同口味。由于粽子的成分不同,保质期也不同,要看清最佳食用日期,避免过期。

此外,要根据所购粽子类别,采取不同的储存方法。速冻和真空包装的粽子,开袋后需冷藏或冻藏;新鲜粽子最好少量购买、及时食用,打开的粽子存放时间不要超过2小时,没有一次性吃完的粽子应及时冷藏或冻藏。对于真空包装类粽子,要先看是否有漏气或鼓气现象,购买后按照标签所示方式保存。

美食千万条,健康第一条。不管什么口味的粽子,大多属于高糖、高能量的食物,不易消化,建议老人、小孩都要合理控制食量。同时注意保留好消费凭证,发生消费纠纷时,在与商家协商不能解决的情况下,可以直接拨打12315、12345电话投诉,健康享受美味,依法维护权益。

典型案例

1、宝马汽车消费纠纷案

【案例简介】

2023年5月中旬,定远县消保委炉桥分会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检查中发现一起潜在的汽车消费矛盾纠纷,炉桥镇个体户陈某去年购买的一辆二手“MINI”宝马车故障频发,与原车主沟通,但原车主无任何商量余地,陈某无奈准备信访解决。

【处理过程及结果】

个体户陈某经营的店面这几年在自己的打拼下,生意红火,自己也有了一定的积蓄,于是就想买车接送小孩上下学。去年4月份,陈某偶然听说炉桥镇居民巫某某手上有辆二手的“MINI”宝马准备出售,价格几万元。陈某感觉不仅是辆宝马车开起来有面子,而且价格也便宜,就非常心动。后来经双方协商,陈某以7.3万元的价格买下这辆车。陈某起初驾驶该车很开心,但在不久后发现该车问题越来越多,不但需要三天二头维修,而且还有很多违章记录没有处理。陈某找原车主商量打算将车退还,但被对方一口回绝,由于当时购车协议没有相关详细约定,自己也没正当理由再去找对方。于是此事从去年开始就成了陈某的一块心病,整日无心做事,生意也一落千丈,而且陈某正和家人商量,准备以信访的方式来解决此事。得知情况后,炉桥分会工作人员积极与原车主联系,原车主一开始非常抵触,拒不配合。工作人员针对购车协议存在的重大误解,通过向其宣传法律、法规知识,说明利害关系,最终打消了原车主的侥幸心理。工作人员将当事双方约到一起进行交流沟通,经多次调解,最终达成协议,该车以6.3万元退给了原车主,双方均表示满意,并在协议书上签字,为消费者挽回了重大经济损失。

【案件评析】

从法理上讲,消费纠纷本质上也属于民事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案中陈某在购买二手“MINI”宝马时,贪图便宜,试驾后未发现车辆有什么故障就心满意足,迫不及待地将车买下,因自己不懂车和急切的购车欲望导致对该车的真实车况产生错误认识,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通过炉桥分会工作人员积极工作,最终双方达成退车协议,圆满化解了一起消费纠纷。

2、药品价格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杨先生在百姓缘药店选购时,当时货架上的药品标价为29.9元,在实际结账时却发现价格为49.9元,相差20元。当天杨先生发现问题后,当即要求药店退差价,但药店解释称是店员理货时粗心大意将价格标签放错了位置,愿意向杨先生致歉,但无法退还差价。杨先生不认可药店说辞,认为对方有欺诈消费者的嫌疑,要求按照货架标价进行结算。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琅琊区消保委工作人员确认,杨先生当时看到的价格标签标示了较详细的商品名称,但名称与购买的实物其实并不一致。经营者“价标不符”的行为确实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偶发的“价标不符”行为并不足以判断构成欺诈。对药店进行批评教育后,药店为杨先生退货退款。

【案例评析】

琅琊区消保委发现,部分实体店内商品标签混乱现象时有发生,“低标高结”、“价标不符”等情况引发不少消费者吐槽。消费者被低价招揽而实际用高价买到商品,可以依据2022年7月起实施的《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举报经营者“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的价格欺诈行为。同时,该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指出,“经营者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故意”的不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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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局中局”综合整理:滁州市消保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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