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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眼查、企查查等有权公示高管信息吗?公示出错怎么办?法院判了

局中局 2024-04-15

当前,如果想了解一个企业,很多人的第一选择都是使用天眼查、企查查、爱企查等企业信息查询工具。企业信息查询平台上的信息通常不仅涉及企业,还包括企业和高管之间的关联等。

那么,上述平台是否有权公示这些信息?公示信息若出现错误,该如何担责?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了一起相关判例。

案件原告是一位知名企业家、投资人,现任某公司董事长。他发现,在被告运营的企业信息查询平台中标注了其在现任企业的职务信息,还错误地将其标注为其他多家无关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而这些企业有的处于注销、吊销状态,有的正在申请破产,有的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目录,更有甚者涉及严重违法。

原告认为,被告长期发布涉及自己的相关任职信息,并且将这些信息错误关联至其他存在经营风险、违法犯罪的企业,向社会公众提供与自己相关的错误信用评价,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及个人信息权益。被告应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维权费用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不仅如此,原告认为被告并不具备正确、合法处理个人信息的能力,要求被告删除之前所处理的个人信息,并不得再处理自己的个人信息。

对此,被告辩称,涉案信息关联错误系技术壁垒导致。在现有算法水平下,对同名信息出现关联错误确无规避的可能性,其已经从现行技术层面尽最大努力确保信息准确。同时,被告在涉案平台官网设有专门投诉渠道,在收到起诉材料后,已及时删除涉案信息。

该案涉及的两个主要问题为,企业信息查询平台是否有权公示企业及其高管的相关信息,以及公示信息出现错误后该如何担责。

法院审理后认定原告的姓名和履行职务等相关信息属于企业经营应当公示的信息。被告作为经营征信业务的企业,可依法对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因此,被告将原告的该部分信息公开并无不当。

同时,如果删除公示企业信息中的相关任职信息,会导致该企业信息缺失,不利于全面、真实地反映企业经营情况等。原告在相关企业任职,进行商业活动,其行为及信息都具有一定的公开性,相关任职信息的公开并不会损害其利益。因此,对于原告要求删除并不得再处理该部分信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针对公示信息出现错误的情况,法院认定,该案中被关联到原告名下的其他企业信息和案件信息并不属于原告的个人信息,而是与原告同名的他人信息,原告无权要求删除。被告行为的不当之处在于将该部分信息错误地与原告进行关联,并向公众进行“自身风险”“周边风险”或“预警提醒”等提示。这不仅对原告的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还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值得关注的是,法院还认为,特定算法不能保证确定主体的同一性,被告也认可该算法存在无法克服的技术问题。在此背景下,可以认定被告对于出现该案关联错误的情况属于明知,具有主观过错。

最终,判决被告在涉案平台发布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元及律师费。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院强调,征信企业收录并公示全国大量社会实体信息,是推动国家信用社会建设的重要力量。同时,征信企业在收集企业信息时务必要保证真实、准确、完整,当算法存在无法克服的技术问题时,企业更应该慎重处置相关信息。

南都记者梳理发现,这并非首起因企业公示信息错误引发的纠纷。在11月召开的第二届全球数字贸易博览会——数据要素治理与市场化论坛上,杭州互联网法院院长陈增宝发布的一起数据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就包含类似情形。

据他披露,一被告于2019年在其运营的企业信息查询平台上,发布了抓取自全国企业信用公示系统的“企业清算信息”,但并未说明该信息系历史信息,造成用户误认为系新变动信息,引发高度关注,原告遂诉至杭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60万元,并为其消除影响。

杭州互联网法院明确,企业使用公开的公共数据应遵循来源合法原则、注重信息时效原则、保障信息质量原则、敏感信息校验原则,以防止不当使用给数据原始主体带来损害;公共数据使用者未能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导致法人或自然人等原始数据主体合法利益受损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答复丨免于处罚=不没收违法所得、不罚款,但应当没收不合格产品

实用丨这里发文,68个免罚+18个减轻处罚(附清单)力度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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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局中局”综合整理:南方都市报、局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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