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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Chat ID Intro 法律人交流沟通的家园 今天有一张青岛市市南区物价局价格举报处理告知书在法律圈里刷屏。        人民法院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对于当事人不能到法院领取、拒不到法院领取的法律文书,可以通过司法专邮的方式送达给当事人,司法专邮的费用应列入法院的办公经费由财政支出。       2006年国务院制定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于2007年4月1日起施行(为何选择在西方的愚人节这一天开始施行,不得而知,亦不敢胡乱揣测)。该办法中明确规定: 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第七条 案件受理费包括:   (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   (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第十条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二)申请保全措施;   (三)申请支付令;   (四)申请公示催告;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六)申请破产;   (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司法专邮的邮寄费用不应由当事人承担。那么在现实中为什么会出现需要当事人承担邮寄费用的事情呢?可能还是跟不同法院的办公经费情况有关系。 国务院制定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同时规定: 第五十四条 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收费管理的职责分工,对诉讼费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乱收费行为,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因此,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对人民法院的收费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并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查处。所以,假如确实存在向当事人收取邮寄费的情形,青岛市市南区物价局的这一处理结果是没有问题的。 当前,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较为突出,而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往往因为各种原因不能到法院领取法律文书,或者拒绝到法院领取法律文书,如何及时有效的完成人民法院的送达工作,是一个非常重要、非常现实的重大问题。此时,很多法律文书需要通过司法专邮的方式进行送达,该笔办公经费应得到切实保障。 撰文不易,谢谢赞赏! Reward people gave a reward Learn about writing a valuable comment Author requires users to follow Official Account before leaving a comment Write a comment Write a comment Loading Most upvoted comments above Learn about writing a valuable comment Scan QR Code via WeChat to follow Official Ac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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