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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颁布三年来衍生多少文献

青法平台 青法在线 2020-12-09

《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实施起,已过了三年。其作为民法典的总纲,在总结我国民事立法和司法经验、借鉴人类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推动了我国民法制度的发展,为民法典的编纂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同时,在最近几年当中,围绕《民法总则》进行研究衍生出了大量文献,本文将为大家盘点其中的主要部分。


一、多数CSSCI期刊都刊载了研究民法总则类的文章

我们检索了一些CSSCI期刊,发现民法总则相关问题在相关期刊上刊载了不少研究文章,具体有:比较法研究33篇,当代法学13篇,东方法学20篇,法律科学19篇,法商研究14篇,法学24篇,法学家31篇,法学论坛21篇 ,法学研究24篇,法学杂志21篇,法制与社会发展11篇,国家检察官学院院报4篇,行政法学研究1篇,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7篇,环球法律评论11篇,清华法学11篇,现代法学16篇,政法论丛6篇,政法论坛10篇,政治与法律17篇,中国法学26篇,中外法学14篇,法学评论11篇。


我们检索这些文章的刊载周期大概从2015年-2020年9月。


二、学者们持续在民法总则的研究上努力

我们粗略统计(非准确)发现,以下多名学者在民法总则若干问题的研究中产出了不少论文(三篇及以上)

这之中不得不提的是杨立新教授。他是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天津大学卓越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全国人大法工委立法专家委员会立法专家。,同时也是《民法总则》主要起草人之一。他亲自经历了《民法总则》的孕育到诞生,在推动《民法总则》颁布过程中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三、近5年来关于民法总则问题研究被引较多的10篇论文

1.《民法总则》制定与我国监护制度之完善

作者:杨立新

期刊:法学家

摘要:由《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有关规定构成的我国现行监护制度,存在混淆亲权与监护权的界限、成年监护制度不完善、缺少监护监督制度和监护财产关系规则等缺陷,应当在编纂民法典、制定《民法总则》中予以完善。立法目标是,构建以未成年人的亲权保护、丧失亲权保护的未成年人与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保护,以及身心障碍人的照管保护,即"亲权+监护+照管"三位一体的监护制度,保护好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未成年人;亲权;成年监护;监护监督;民法总则


2.个人信息:法益抑或民事权利——对《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的“个人信息”之解读

作者:杨立新

期刊:法学论坛

摘要:《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的"个人信息",规定的究竟是法益抑或权利,在学者中有不同的解读。对于在法律中规定对某种民事利益进行保护,又没有写明为权利的,应当根据该民事利益的独立性以及与其他民事利益之间的界限是否清晰、在实践中作为一项权利进行保护有无障碍、在比较法上有无规定为法益或者权利的立法例来确定。《民法总则》规定的个人信息是指个人身份信息,与隐私权保护的私人隐私信息有明确的界限,在实践上作为一个权利保护没有障碍,在比较法上没有对个人信息作为法益保护的立法例,因此,应当认定《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的个人信息,就是规定的自然人享有的具体人格权之一,即个人信息权。

关键词:民法总则;个人信息;保护;法益;权利


3.《民法总则》重要条文的理解与适用

作者:梁慧星

期刊:四川大学学报

摘要:《民法总则》的颁布与施行对于民法理论与司法实务具有重大的影响与意义。应当着重对《民法总则》的重要条文进行解读,从而阐明其立法目的、理论依据及适用规则。主要包括民法法源,自然人出生、死亡时间的证据规则,对胎儿的特殊保护规定,法人成员的有限责任,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登记,清算,设立人、出资人权利滥用与法人人格否认,法人决议的撤销,民事权利中的人格权及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相关规定,职务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以及民事责任方面紧急救助及侵害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等民事责任的认定。

关键词:《民法总则》;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法律行为;民事责任


4.论《民法总则》中个人隐私与信息的“二元制”保护及请求权基础

作者:李永军

期刊: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摘要:我国《民法总则》(第110条及第111条)明显地是将隐私与信息分别加以保护的,但理论和实践中的问题是:在这种二元保护模式中,隐私与信息能否明确地加以区分?从国外的立法例看,多采取信息与隐私的"一元制"保护模式,即不区分信息与隐私,原因就是信息与隐私难以区分。文章赞成我国民法总则的"二元制"保护模式,并且认为,隐私与信息是可以区分的,应用"三分法"来区分隐私与信息,即分为纯粹的个人隐私、隐私性信息、纯粹的个人信息。从对隐私和信息保护的请求权基础上看,受到损害的主体之请求权基础在于《民法总则》的第八章"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及《网络安全法》等特别法。《民法总则》第109-111条虽然规定了对隐私权和信息权的保护,但却没有

关键词:隐私;隐私权;个人信息;民事责任


5.《民法总则》的商法意义——以法人类型区分及规范构造为中心

作者:蒋大兴

期刊:比较法研究

摘要:《民法总则》对商事关系的法律调整,既有其重大贡献的一面,又有其调整不足的一面。该法首次以基本法律的形式明确了"营利-非营利"的法人区分标准,确立了商事/商法的核心范畴,这是《民法总则》对商法的最大贡献。此种分类考量了我国法人制度的现状,凸显了中国社会市场化转型之需求,是较"社团-财团"二分法传统模式更为科学和先进的法人分类方法。但《民法总则》欠缺关于"公法人-私法人"的元分类,也未将"营利-非营利"区分模式贯彻到底,尤其是"非法人组织"并未完全贯彻该逻辑,"特别法人"也未顺理成章地采取"中间法人"路线,仍有体系/逻辑优化之可能。在法人规范构造上,《民法总则》采取了"复印公司法"的规范构造技术。这种直接将已有规

关键词:民法总则;法人;营利;商事;规范


6.《民法总则》中的成年监护制度

作者:孟强

期刊: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摘要:世界各国均因老龄社会的到来而启动成年监护的立法活动,《民法总则》通过修改《民法通则》上的监护制度而构建了我国的成年监护制度。成年监护制度可分为成年法定监护与成年意定监护两种类型,后者被监护人意思自治程度要高于前者。成年监护制度能够对老年人人身财产权益进行妥当管理及保护,在老龄化社会中具有重要作用。成年监护制度在主体范围、事务范围、公权力的介入与保障等方面比委托和信托更具优势。

关键词:成年监护;老龄社会;委托;信托


7.我国《民法总则》的成功与不足

作者:王利明; 周友军

期刊:比较法研究

摘要:《民法总则》的颁布在中国民事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它正式开启了我国民法典编纂的进程;极大地推进了我国民事立法的体系化进程;强化了私权保护机制,完善了私权体系;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完善了社会生活的基本规则;完善了市场经济基本法律制度,维护了市场经济的法治环境。《民法总则》体现了鲜明的本土性和时代性,作出了诸多的重要制度创新,推动了我国民法的制度发展。不过,该法也存在一定的不足。它存在较多的制度缺失,存在一些法律体系化方面的欠缺,而且,人格权条款的规定明显不足。

关键词:民法总则;民法典编纂;民法总论


8.“恶意串通”与“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在民法典总则中的构造--兼评《民法总则》之规定

作者:冉克平

期刊:现代法学

摘要:"恶意串通行为无效"规范旨在保护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其构成与侵权责任无异,并非建立在意思自治及其瑕疵类型的基础之上,在适用上与通谋虚伪表示、债权撤销权、欺诈、无权处分、心中保留、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侵权行为等规范均可构成竞合状态。"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规范的适用状况表明,其不仅可以构成不法虚伪表示与不法隐藏行为,还包括避法行为类型。民法典总则立法应当完全废除"恶意串通"规范,基于意思表示瑕疵的体系思维,以"通谋虚伪表示"取而代之。"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兼有通谋虚伪表示与避法行为规范的双重功能,前者可为"通谋虚伪表示"所替代,后者可被《民法总则》第153条规定的禁止规范所吸收。

关键词:恶意串通;合法形式;非法目的;通谋虚伪表示;避法行为;私法自治


9.个人信息权确立的双重价值——兼评《民法总则》第111条

作者:郝思洋

期刊:河北法学

摘要:法是价值与秩序的统一,《民法总则》第111条的确立,将个人信息权益首次纳入民法保护,使个人信息权在民法层面得以确立。个人信息权的确立具有价值层面和规范层面的双重价值。在价值体系层面,该条款体现了民法对个人信息所具有的多元价值的纳入,属于民法价值体系的扩容;在规范体系层面,通过对宪法层面和部门法层面的教义学考察,能够发现个人信息权已经具备了作为一项独立权利存在的法教义学基础。在当前社会环境下,个人信息具有的人格和财产价值足以支撑其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存在。

关键词:个人信息权;个人信息保护;法教义学;民法总则;双重价值


10.《民法总则》中部分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

作者:杨立新

期刊:法学

摘要:我国《民法总则》将胎儿、死者、设立中的法人和清算中的法人规定为部分民事权利能力人,改变了我国民事主体权利能力的单一结构,形成由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部分民事权利能力构成的民事权利能力复式结构。部分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具有部分人格要素的特殊主体在特定的情况下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状态,在外延上不仅包括胎儿、死者、设立中的法人和清算中的法人所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而且包括《民法总则》新规定的非法人组织在设立和清算中的民事权利能力。这些部分民事权利能力人所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有所不同。目前对于部分民事权利能力理论尽管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但是由于否定说的逻辑基础薄弱,论证欠妥,不能动摇该理论的立论基础,因而《民法总则》关于胎儿、死者、设立和清算中的法人以及设立和清算中的非法人组织具有部分民事权利能力的规定是有充分理论根据的。

关键词:《民法总则》部分民事权利能力;胎儿;死者;设立中的法人;清算中的法人


四、结语

《民法总则》颁布至今,诞生了许多关于它的文献,这些文献丰富了我们的视野,增进了我们对《民法总则》的了解。《民法总则》不光是我们国家民事法律的进步,同时也为我国的民商法学等一系列司法领域的法学科目带来了研究的动力。


即便《民法典》已经颁布,但是因为其对《民法总则》的改动不大,这些研究《民法总则》的文章在今后的时间里,依然会对我们理解、适用《民法典》的内容起到一定的帮助作用;本文所提供的只是一个指引,仅起到参考性质的作用,相关的排名绝无攀比之意。具体而来,还是希望各位读者能够认真地去阅读相关系列地文章,从而增进自己对《民法典》地理解。


由于编者的阅历尚浅,能力不足,难免会出现疏忽遗漏,欢迎各位读者在评论区提出批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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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 ✎ 小明

本期编辑 ✎ B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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