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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法院审判长符强当庭侮辱辩护律师:“房立刚是你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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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法院审判长符强当庭侮辱辩护律师:“房立刚是你爹吗?”

9月6日上午,在海南省一中院审理的李钟飞等98人涉黑案庭审现场,在质证环节,审判长符强越过举手要求发言的房立刚律师,跳到孙源律师那里。孙源律师提醒审判长应按照指控顺序,允许房立刚律师发言,话未说完,符强就对着孙源律师说:“房立刚是你爹吗?”

孙源律师大声质问:‍

你说什么呢?‍

你再说一遍!‍‍审判长不顾左右而言他。房立刚律师异常愤怒,当庭提出要求符强法官回避的申请,指出审判长符强竟然当庭辱骂辩护律师,当着在场所有诉讼参与人的面,严重侮辱两位律师,是严重的不正当行为,属于《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六)项应当回避的情形,但审判长不断打断,还插话说:“这话不是辱骂”。房立刚律师怒不可遏说,所有正常心智的人都能判断出来这句话是不是辱骂!但话没说完,又被审判长符强打断,并直接宣布休庭。当天下午继续开庭,孙源律师再次申请符强回避,在回避理由中义正严辞的说:“你当庭发表对我侮辱性的语言,不单单暴露出你扭曲的人性,更表现出你是毫无法律修养的法官。”

孙源律师说:“房立刚是我的律师同行,我上午要求你不能无视他的举手,应当允许他发言,没有任何不妥。”在申请符强回避中,孙源律师认为,纵观整个庭审,符强的庭审主持没有一个程序是合法的,如果让审判长毫无法律意识继续主持庭审,就是对98名被告人人生的摧残,就是对98个家庭的野蛮性毁灭。

孙源律师最后质问:“请问符法官,房立刚是你爹吗?”审判长符强避而不答。除了当庭辱骂辩护律师,关于海南省一中院审理李钟飞等98人涉黑案的庭审如何违法,目前暂时归纳总结8点。先说结论:

1,当庭宣读的第二份起诉书没有向众多被告人及辩护人送达,连第一被告人所谓“黑老大”及其辩护人也没有送达。

2,公诉人伪造证据,在辩护人上午质证时指出一份笔录没有讯问人签名时,下午公诉人就拿来了签好名字的笔录,签名居然是补签的。

3,上级检察院检察官客串、走穴下级检察院。

4,法院拒绝向辩护人提供13箱证据的电子卷宗和两本涉黑案的卷宗。

5,并案决定书严重错误,将涉黑案并入到一个二审发回重审的普通案,导致法理上李钟飞等98人涉黑案丧失二审发回重审的机会。

6,法院指定管辖违法。

7,庭审时以分案为由拒绝律师进法庭,但被告人却没分走。

8,拒不调取全案的审讯同步录音录像。

李钟飞是海口知名企业家,其投资的南北水果批发市场管理公司和原南北蔬菜批发市场管理公司经过20多年的经营发展,是国家农业部“菜篮子工程”定点市场,商务部“重点检测市场”,多次被评为海南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这样的企业却在一夜之间沦为黑社会,李钟飞被扣上黑老大的帽子,本案审判长符强、审判员朱厚清功不可没。

012023年7月3日,李钟飞等98人涉黑案开庭审理。庭审中,公诉人宣读了两份起诉书,即琼检一分刑诉(2022)Z24号和琼检一分刑诉(2022)Z30号,但是本案绝大部分被告人及辩护人都没有收到Z30号起诉书,包括“黑老大”李钟飞及其辩护人王誓华律师。

符强法官认为,因为Z30号起诉书只列了廖琴、李英宁、廖美凤、孙奇平、岑小群这5位被告人,所以只给这5位被告人送达,符强法官还提出,Z30号起诉书销售伪劣产品的指控内容与Z24号起诉书中的内容一致,所以不用送达给其他被告人和辩护人。

辩护人认为,第一,海南省一中院已经将廖琴等5人的销售伪劣产品案与李钟飞等人涉黑案并案审理,Z30号起诉书“经依法审查查明”中也明确将李钟飞列为了“被告人”,本案又是涉黑集团犯罪,“黑老大”面临对全部罪行承担责任,Z30销售伪劣产品案又被列为涉黑集团的行为特征,无论这起个案指控,还是与黑社会案的关联特征指控,均不可以不送达第一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合议庭应当依法将Z30号起诉书送达给全案所有被告人及辩护人。

第二,符强法官说只送达给Z30号起诉书列出的5位被告人,但本案第三被告人郑先成的辩护人、第十二被告人周帅的辩护人都收到了Z30号起诉书副本,郑先成和周帅也不在符强法官所说的5位被告人中,为什么不给“黑老大”和其辩护人送达?符法官的这个说法明显是在极力掩盖其未送达起诉书副本的错误,可见本案在起诉书送达上同审判管辖权一样十分的混沌。

第三,两份起诉书的内容有8处不同,并不是符强法官说的内容一致,尤其在证据方面,Z30号起诉书比Z24号起诉书认定的犯罪事实的证据要多,这必然侵害未被送达起诉书副本的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护权。

该案众多辩护人向合议庭提出应当立即休庭送达Z30号起诉书副本,李钟飞等多名被告人也当庭向符强法官要Z30号起诉书,但符强法官完全不予理睬,强行开庭。这种明显违法的审判行为,已经涉嫌徇私枉法。02

2023年7月12日,本案公诉人徐贺出示了证人梁安明的《询问笔录》,由于这份询问笔录的询问人只有林友伟一人,也没有记录人的签名。本案几乎所有辩护人均提出此份笔录违反了应当由两名侦查人员侦查的必要要件。

之后,公诉人徐贺竟然在《询问笔录》原件上直接补签上了另一位侦查人员“郭真宇”,声称是因为检察院当时没有扫描到。

本案所有辩护人在检察院和法院复制的电子卷宗显示梁安明《询问笔录》的询问人只有一人,记录人是空的,根本不可能出现整页的内容只漏扫中间几个字的情况。

现在,询问人和记录人凭空添加了另一位侦查人员“郭真宇”的名字,公诉人徐贺显然是当庭伪造证据,涉嫌徇私枉法。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司惩复9号《复议决定书》的认定:“天享公司为达不当胜诉目的,在原件上擅自添加备注文字,作为证据向一审法院提交,该事实已经原审法院查实。天享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伪造证据材料,妨碍了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依法应当进行制裁。”

民事案件尚且如此,作为本刑事案件公诉人徐贺的行为显然已经涉嫌犯罪。在辩护人向符强法官提出公诉人徐贺涉嫌犯罪的情况后,符强法官置之不理,继续强推庭审。03

李钟飞案的公诉机关为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在出庭的7位公诉人中,第一公诉人徐贺和第二公诉人薛鸿肖,这二人都是来自海南省检察院的检察官。

被调配的检察人员既没出示人大常委会的任职决定,也没出具案件管辖地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命决定。更为严重的是,作为上级检察院的检察人员出席下级检察院的公诉行为极大的破坏了我国二审程序制度。

202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以来暨2022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该报告明确将被调用检察人员应得到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的要求予以确定。

在《报告》作出9个月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李钟飞等98人涉黑案中,再次出现了混乱无序的调配公诉人的情形。

庭审过程中,众多律师对徐贺、薛鸿肖的身份提出异议:

第一,徐贺、薛鸿肖作为海南省检察院检察官,被调配到海南省一分检出庭支持公诉李钟飞案,却没有按照沈春耀主任在《报告》中提出的要求,出示海南省人大常委会的任职决定。对此,第一公诉人徐贺当庭回应,沈春耀主任所做的仅仅是《报告》而已,不具有强制性。

李钟飞案所有辩护人认为,该《报告》是全国人大法工委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上作出的,且法工委已向有关制定机关正式提出了此研究意见,各省检察系统应当予以参照执行,尤其身处海南自贸区的海南省检察院,更应当以高质量、高标准做好检察各项工作。

第二,根据《关于调配优秀公诉人办理重大公诉案件的规定(试行)》第五条的规定:“案件管辖地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检察院调配优秀公诉人的决定,任命该优秀公诉人为本院助理检察员依法履行职责。”

公诉方始终没有出示海南省一分检检察长对徐贺和薛鸿肖的任命决定,二人出庭身份是模糊的。徐贺和薛鸿晓始终对出庭身份问题不予回应,因为二人无权以一分检的名义出庭公诉李钟飞案。

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关于调配优秀公诉人办理重大公诉案件的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检察官调配原则是“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调用辖区内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

也就是说,本案海南省一分检作为公诉机关,只能在其辖区内的检察院调配,不能向其上级海南省检察院调配检察官。

否则,一旦本案上诉,海南省检察院将作为本案的二审公诉机关,而徐贺、薛鸿肖已经作为一审公诉人“提前介入”案件。这直接影响二审公诉机关审查案件的公正性,破坏了二审程序制度。04

在审理李钟飞案过程中,海南省一中院一直为律师提供的都是电子卷宗,辩护律师在2023年4月28日还收到补充侦查的电子卷宗,庭前会议后,法院却对侦查机关扣押在案的13箱证据材料以“散、杂无法制作”为由拒绝制作电子卷宗。

主办法官符强竟然告知辩护人“法院没有义务制作电子卷宗”,甚至威胁律师如不在法院要求的时间内阅看纸质卷就将卷宗退回侦查机关。

制作电子卷宗是近年来检、法系统重点推进的重要工作之一,《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十条意见》以及《人民检察院制作使用电子卷宗工作规定(试行)》等都对制作电子卷宗进行了要求和规定,可是,海南省一中院却对此无视,也对众多律师要求法院刻录光盘的书面申请不以为然。

而且,在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证据中,有两本卷宗并没有给辩护人复制、阅看,辩护人向合议庭提出复制,合议庭问公诉人的意见,公诉人却不予答复,这种情况下,合议庭竟然拿公诉人没有办法,符强法官当庭多次说让公诉人给卷宗,公诉人不听,他管不了公诉人,这样的合议庭何谈公信力?05海南省一中院出具并案审理决定书,将李钟飞等人涉黑案并入到廖琴等人销售伪劣产品案中。并案之后,廖琴等人销售伪劣产品案作为“母案”,李钟飞等人涉黑案作为“子案”,涉黑案的所有程序将按照销售伪劣产品案的程序进行审理。

由于廖琴等人销售伪劣产品案,是经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廖琴等人上诉后,二审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05条的规定:“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重新作出判决后,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裁定,不得再发回重新审判。”

也就是说,现在的廖琴等人销售伪劣产品案,是经发回重审后的一审案件,一旦上诉后,二审法院将不得再发回重审。现在,海南省一中院故意把涉黑案并入到销售伪劣产品案中,涉黑案被销售伪劣产品案裹挟,符强法官的险恶居心显现,这样的并案直接导致涉黑案丧失二审发回重审的程序,侵犯本案98位被告人依法享有的上诉发回重审的权利,以廖琴案锁定李钟飞犯罪的意图暴露无遗。06

本案的移送管辖错误,海南省一中院没有管辖权。

海南省高院向海南省一中院出具《移送管辖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条之规定,移送你院审判被告单位海南南北物流管理有限公司、海口正德鑫冷冻食品有限公司、被告人廖琴等人销售伪劣产品罪,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

海南省高院“移送管辖”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条的规定:“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廖琴等人销售伪劣产品案是经过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又发回重审的案件,该销售伪劣产品案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是海口市中院,且移送管辖只能发生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海南省高院没有一审管辖权,其作为海南省一中院的上级法院无权移送。本案的移送管辖错误,故,海南省一中院没有管辖权。

对此,符强法官表示他们管不了海南省高院的文书,但是,这份移送管辖决定书已经纳入到李钟飞案的程序性文书,以符强法官为审判长的合议庭成员对该案所有文书负有审查职责,合议庭视而不见即违法。

廖琴等人销售伪劣产品案的移送没有法律文书,海南省一中院对廖琴等人销售伪劣产品案没有管辖权,海南省一中院无权审理该案。07

李钟飞等98人涉黑案在2023年7月3日连续开庭四个星期后,因审判长身体原因休庭一周,8月9日继续庭审。

在8月9日上午的庭审中,李钟飞的辩护人王誓华律师当庭提交提级审理李钟飞案的书面申请,并与其他辩护人一同坚持调取审讯同步录音录像,审讯长均予驳回。之后,合议庭竟然当庭宣布,对“黑老大”李钟飞及李钟飞的儿子李英民分案审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了6种涉案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可以适用“另案处理”,李钟飞案无一条符合。

如果法院认为本案被告人人数众多、案情复杂而分案,也应当在法院立案审查时进行分案,而不是在审理过程中才发现人数众多、案情复杂的,何况,本案之前已经连续开庭审理了一个月。

据庭上消息,分案审理决定作出后,在8月11日的庭审中,合议庭又将李钟飞带上法庭,让李钟飞接受事实调查环节的讯发问,而李钟飞的辩护人王誓华律师却因分案被法庭强硬挡在庭外。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42条第1款、第2款以及第243条规定,事实调查环节的讯发问对象仅仅是同案审理的被告人,并不包含被分案的被告人,且为了避免串供,此环节对被告人的讯发问是单独进行的。

既然合议庭已经决定将李钟飞分案审理,李钟飞不能再以被告人的身份单独接受事实调查环节的讯发问。

这根本不是“分案”,而是”分律师“,是利用分案不让王誓华律师进入法庭,剥夺律师的辩护权。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20条第一款规定的分案审理不得影响当事人质证权等诉讼权利的行使,指的是在举证质证环节,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42条第3款,第267条以及第269条规定,举证质证环节的讯发问发生在公诉人出示证据后,此环节的讯发问是在所有被告人在场的情况下,此环节的讯发问对象包含被分案的被告人,被告人在对同一事实、同一证据出现不一样意见时,被告人之间可以进行相互对质。

所以,事实调查环节的讯发问和举证质证环节的讯发问的对象不同,在立法原则和制度的设计上也是不同的,这是刑事诉讼的科学设计,两个环节形成一定的对应和匹配,且又相对独立,不能交叉。

审判长符强、审判员朱厚清如此审理明显是违法审判,典型的涉嫌徇私枉法的行为。08

李钟飞的辩护人王誓华律师在庭审前就向法院申请调取李钟飞案全案审讯同步录音录像,符强法官也表明了已经向检察院调取同步录像,同意可以到法院阅看,王誓华律师还与符法官就审讯录像应当允许律师复制的问题进行了多次沟通,可是符法官出尔反尔以“控方认为审讯同步录音录像不属于本案证据因此不移送”为由决定不予调取,直到开庭,审讯录像一直未能交予辩护人复制阅看。

庭审过程中,几乎所有出庭被告人当庭翻供,陈述了自己遭受非法取证的详细情况,以及为什么在不真实的笔录上签字的过程,同时也对其他被告人、证人的笔录的真实性提出了异议,并详细说明了理由。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法庭应当结合讯问录音录像对讯问笔录进行全面审查。讯问笔录记载的内容与讯问录音录像存在实质性差异的,以讯问录音录像为准。”

本案被告人及辩护人当庭多次向合议庭提出调取审讯录像的申请,但以符强为审判长的合议庭始终对依法应当调取的审讯录像置之不理,而是强推庭审。

今年5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在十四届全国人大第二期代表学习班上作报告强调,“法院不仅要实现实体公正,也要做实程序公正,程序公正本身就是实体公正的重要保障”。

反观海南省司法系统,其行为完全与最高法的要求相违背,海南省一中院明目张胆违反法定程序,对关键性的、保障公平公正审理的程序视而不见,强行推进庭审,无数次打断律师发言,甚至出现了当庭侮辱律师的严重损害律师尊严和法官职业道德的行为,极大破坏海南自贸区“严格公正司法”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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