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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对照新修订的《公务员法》自查!不少干部都踩过这条红线!

江西宣传 2020-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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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公布了2018年落马中管干部最常出现的违纪违法问题。其中,76%的被通报落马中管干部“不够老实”,存在不如实说明问题的情况。有的不如实填写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有的在组织谈话和函询时不如实说明,有的在接受组织审查调查时还企图瞒天过海。


2018年12月29日,新修订的《公务员法》通过审议,正式公布。其中,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公务员应当自觉接受监督,按照规定请示报告工作、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宣传君提醒广大公职人员,及时自查,勿踩红线!




领导干部持有的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需要填报。

因私证照虽交人事部门集中保管,但仍属个人持有,应当填报。如证件相关信息记不清楚,可到人事部门查询。


因私出国(境)“所到国家”包括从出国至回国期间到过的所有国家

1

转机过境签国家

2

边境口岸城市


领导干部需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全部从业情况。尤其要注意填写在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境外企业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代表机构等担任法人代表、董事长、经理、董事、监事等高级职务情况。企业任职(兼职)情况可在天眼查网站(www.tianyancha.com)查询。

1

在“经商办企业情况”中填报了投资企业情况,此处还应相应填写企业任职(兼职)情况。

2

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单位所属或出资的企业兼任的高级职务应当填报。

3

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未注销的企业兼任的高级职务应当填报。

4

身份证件借与他人注册公司,并兼任企业职务,即使未参与公司经营,也应填报企业兼职情况

5

有多个企业兼职需逐一填报。



领导干部要报告本人、配偶、共同生活子女名下的所有房产,包括单独所有或共有房产。房产信息以房产证记载为准(未取得房产证的可以填写购房合同信息)。

1

与他人共有的房产,无论所占份额大小,均应填报。共有房产应填报整套房产面积,不能自行折算,按份共有的还应注明所占份额。

2

有单独产权证或经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车库、车位、储藏间应填报

3

已出售房产或已退公房但尚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房产应填报。

4

当年出售的房产应填报。

5

未取得房产证的已购房产应填报。


领导干部应填写“填报前一交易日”收盘时本人、配偶和共同生活的子女持有的股票、基金情况,以及作为投保人所持有的投资型保险情况。

1

含有“两全”“年金”“万能型”“投资连结型”等字样的保险产品均需填报。不仅要填写主险,附加险中有上述字样也应填报。

2

证券公司推出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将客户资产交由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托管,股票账户余额自动转存基金,应按基金填报。如“招商证券智远天添利”“国泰君安现金管家货币”“华泰资金天天发”“安信证劵天利宝”“民族证券现金港”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3

有些通过网络、电话、手机APP渠道购买的金融产品也属于基金或投资型保险,应认真查询填报。


领导干部应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投资企业情况可在天眼查网站(www.tianyancha.com)查询。

1

投资的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未办理注销手续的,应当填报。

2

身份证件借与他人投资的公司,即使未参与公司经营,也应填报。

3

购买的私募基金、信托产品,如以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名义投资企业,应当填报。

4

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填报“个人认缴出资额”;投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应填报“个人出资额”,而非实际出资额。


新修订的公务员法还划了这些新红线!

一是严管链条更加完整。新修订的公务员法将原第九章章名“惩戒”调整为“监督与惩戒”,增加了两条监督方面的规定,把监督作为从严管理公务员的一个重要环节在法中予以明确,规定机关应当对公务员的思想政治、履行职责、作风表现、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监督,对监督发现问题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予以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调整、处分;规定公务员必须按照规定请示报告工作、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使公务员的监督与相关法律法规有机衔接。


二是纪律约束更加严明。在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方面,增加不得“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等禁止性规定;针对“为官不为”问题,将“不担当,不作为”列入不得违反的纪律行为;针对个别公务员网络行为失范、缺少自律问题,将“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列入不得违反的纪律行为


三是重点监督措施更具有针对性。根据工作实践,新修订的公务员法对任职回避情形、地域回避情形、离职后从业限制规定等作了相应修改完善,特别是增加了“公务员不得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营的企业、营利性组织的行业监管或者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体现了对“关键少数”从严管理的要求。完善责令辞职规定,明确“领导成员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的,或者应当引咎辞职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从而督促其正确履行职责、积极有效作为。


此外,新修订的公务员法还规定“公务员的职务、职级实行能上能下,对不适宜或者不胜任现任职务、职级的,应当进行调整”,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



来源:工人日报、人民日报、中国水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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