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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队带了律师,所以成功申诉挤掉中国

2016-08-21 梓泉 律师视野


来源/新浪体育  作者/梓泉  原文链接:http://2016.sina.cn/china/2016-08-20/detail-ifxvcsrn8731819.d.html?vt=4&from=timeline&isappinstalled=0




中国姑娘出局让人惋惜

在美国女子接力队再一次站上里约奥运会的跑道上时,中国女队被淘汰出局,基本就已经没有了悬念。她们在赛后悲伤的身影,让人心碎。


而赛后,从北京奥运裁判长陈伟强,到央视解说员杨健,到国家体育总局田径运动管理中心副主任冯树勇,著名跨栏运动员史冬鹏,乃至于中国田径队,都发出强烈的抗议声,称“美国单独重赛毫无根据,在田径史上从来没有过。”


那么,田径史上真的没有过这回事吗?


很多人不知道的是,2014年欧洲田径锦标赛上确实出现过这一情况。


在2014年的欧洲田径锦标赛,男子4×400米接力预赛中,荷兰队以3分04秒72的成绩名列小组第5,但由于他们在第一次交接棒时被乌克兰队员阻挡、挤撞导致掉棒,因此他们赛后选择了申诉。


裁判长做出裁决,乌克兰队被判犯规取消资格,荷兰队当天单独重赛,他们需要跑出比晋级队最后一名(捷克的3分04秒07)更好的成绩才能进入决赛。然而荷兰队在没有竞争对手的情况下单独重赛,只跑出了3分05秒93,无缘决赛。


当年荷兰也曾经单独重赛过

我们打开国际田联官方网站当年的赛果,可以清清楚楚的看到,在2014年男子4X400米接力赛的预赛第三轮中,只有荷兰一支队伍参赛。这,就是那场“独特的重赛”。


然而即便如此,这个判罚也太反常识了,很多国内媒体都在说,根据赛程规章,单独重赛是没有出处的。


我们打开《田径竞赛规则与裁判法解析(2014版)》,翻阅到“对比赛中出现阻挡情况的处理”,看看真相到底如何。


田径竞赛规则与裁判法解析

163.2:如果运动员在比赛中被挤撞或者阻挡,从而妨碍其走或者跑进时


a、如果挤撞或阻挡被认为是运动员非故意的行为,或者由其他方式引起,裁判长认为其受到了严重的影响,可以命令比赛重赛,或者允许受影响的运动员(队)参加下一轮比赛。


b、如果裁判长发现其他运动员(队)应该为此负责,该运动员(队)该被取消资格,裁判长认为其受到了严重的影响,可以命令除被取消资格的运动员外重赛,或者允许受影响的运动员(队)参加下一轮比赛。


上述规则163.2(a)和163.2(b)的两种情况,这些运动员(队)通常应经过真诚的努力完成了该项目的比赛。


乍一看,这里面没有提”单独重赛“的内容,但是仔细检阅规则,我们会发现。


163.2(a)中说,如果运动员遭到被非故意干扰,可以重赛或者直接晋级。 并没有规定“重赛”是单独重赛还是全组重赛。


163.2(b)中说,如果运动员被其它队员意外干扰,并且该队员有过失的话,那么必须全组重赛,或者直接晋级。


因为里约的田径场只有8条道,因此9支队晋级已经不可能,那么必然只能重赛。然而, 这里的规则出现了解释不清晰之处:如果同时符合a、b两种情况,那么究竟是适用a的单独重赛,还是适用b的全部重赛?


我们猜想, 美国队在上诉时,要求适用163.2(a)的条款,这样可以营造最轻松的重赛环境,也可以降低失误风险。也就是说,美国从规则的犄角旮旯之中,找到了最有利于自己的解释,你可以说这太咬文嚼字,你甚至可以说这是钻了规则的漏洞,然而,你却不能说这不符合规则——白纸黑字,写的清清楚楚。


国际田联官员安娜-雷格兰尼的表态在中国引发了一片哗然:“美国队去找了裁判,裁判看了比赛录像,发现巴西队干扰了美国队,而美国队被允许重赛是因为该队在被干扰后仍然努力地跑完了全程。”这话乍一听很可笑,重赛和跑完全程有什么关系?


然而在阅读了规则“上述规则163.2(a)和163.2(b)的两种情况,这些运动员(队)通常应经过真诚的努力完成了该项目的比赛。”后,我们才发现, 美国队在掉棒后,第三棒时对手都已完赛却坚持认真跑完,这个伏笔有多重要。


美国对规则的理解和研究,已经细致到了每一个字的地步。


反观中国在这届奥运会,吃了多少不懂规则的亏?


吕斌在拳击上场面占绝对主动却失利,体操队寸金未取,都跟对奥运规则吃的不透有关。


拉希莫夫逆转吕小军惊天一举被张国政斥为“脑子有屎”,然而如果我们把目光拉回到8年前,会发现廖辉在8年前的夺冠一举跟拉希莫夫此举如出一辙,脚下拌蒜,但是有相对静止的过程。


最离奇的是,黎雅君在实力占优的情况下,居然因为“没搞清楚第一举亮了几个灯”,最终导致被淘汰。


美国对规则的研究到了什么地步呢? 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员刘驰律师表示,美国的的田径队是有专门的随队律师的。


美国通过律师“打赢”的奖牌不在少数。有些观众可能记得,在2008年奥运会上,曾经有过这样一幕:荷属安德列斯群岛的马蒂纳在男子200米决赛中,仅次于博尔特取得银牌,获得了他们国家历史上奥运奖牌零的突破。然而 美国田径队的随队律师在仔细观察后发出申诉,称他在比赛中跑出了自己的跑道,应该取消成绩。最终,上诉成功,原本的铜牌选手美国的克劳福德递补获得了银牌,原本的第四名沃尔特-迪克斯则获得了铜牌。


中国的申诉

我们现在看看当时中国队抗议美国重赛的申诉理由:


1、美国队重赛时穿了与预赛不同的比赛服装;


2、美国在完全不同的比赛环境下自己重赛;


3、这种情况在接力比赛中类似的情况从未出现过;


4、中国队在预赛中已经取得了正当的晋级资格,不应被剥夺决赛权力。


这4条哪个可以找到支持的规则?


假如中国申诉: “美国队属于被巴西干扰,而且巴西已经罚出场,那么,就应该适用163.2(b)中的规则,即全部重赛或者让美国递补。”


如果能这样质疑美国单独重赛的有效性,结果是否会不一样呢?


对规则的深刻学习和理解,是对一项体育的尊重,也是现代竞技中的必备技能,中国要能够在现代体育之中脱颖而出,对规则、制度的深刻学习和解析,还有漫长的道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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