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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撞机 | 非意识认知:拓展人文学科思维(下)

凯瑟琳·海尔斯 零壹Lab 2022-10-08

转载自 《批评理论》2018年2期


作者:凯瑟琳·海尔斯(N.Katherine Hayles, 美国,1943-),詹姆斯·B.杜克文学 讲席教授。研究方向为 20 世纪和 21 世纪文学与科学、技术的关系。


译者:何霜紫(中国,1994-),上海大学文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文艺学。



行为者和施事者

如今比较流行谈论人/非人的二元结构,经常出现在那些意欲强调非人物种及物质力量的中介性和重要性的话语中。[1]在我看来,这个二元论有些不可思议。一边是大约70亿人作为现代人的成员;另一边是地球上存在的其他所有物,包括所有其他物种以及从岩石(地下)到云(天上)的所有物体。无论那些使用这种二元论的人意图是什么,它都不经意地赋予了人类以或多或少的特权。一些研究生态运动的理论家正在创造一类词汇,它通过提及人类以外的事物来部分纠正这种扭曲,但人类世界与其他一切事物的隐式等同关系仍然挥之不去。[2]

 

认识到二元结构可以有助于分析(尽管有其局限性),我建议用另一组区别词来代替人/非人:认知者与非认知者。一方面是人类和所有其他生物生命形式以及许多技术系统;另一方面是物质过程和无生命物体。至少,这种区别在赋予双方的相对权重上比非常不平衡的人/非人的表述更为平衡。这个二元结构(和所有二元结构一样)并不是没有内在的含义。特别是它将认知作为主要分析范畴。怀疑论者可能反对说它也重新给予人类特权,因为人类比其他物种有更高级和更广泛的认知。然而,这种二元结构是更大的认知生态学的一部分,它强调所有的生命形式都有认知能力,包括一些超越人类认知的能力(例如狗对气味的认知)。

 

此外,由于只有认知者才能作出选择和决定,他们在我们当前的环境危机和已经发生的第六次大规模灭绝中发挥着特殊作用。所有生命形式都为了生存而斗争。随着环境压力的不同程度增加,从蠕虫到人类各个层级的认知者都将做出能最大限度增加生存机会的选择。不得不承认,拥有更高认知能力的物种在与其他优秀者互动时会产生这种动机——就像许多现今人类所做的那样。有一个强调选择的分析层级可能有助于突出显示我们与其他认知者的共因,并更强烈地吸引我们注意这样一个事实,即我们大家都得作选择,而这些选择对个体和集体都很重要。此外,认知所赋予的能力——灵活性、适应性、进化性——意味着认知者在我们不断进化的行星生态系统中发挥着特殊的作用。最后,这一框架提供了一种可能性,即认知技术在与包括人类在内的生物生命形式组成的装配集合中发挥着伦理行为者的功能。

 

就其自身而言,非认知者可能拥有使人类所能生产的任何东西相形见绌的能动能力;想想雪崩、海啸、龙卷风、暴风雪、沙尘暴、飓风的可怕威力。面对这些突发事物,人类完全无法控制它们;最好的办法就是躲避。此外,由于物质过程是滋养和孕育生命的根本力量,它们本身应得到承认和尊重,因为它们是存在一切事物的基础。[3]它们自己不能做的事情,就是作出选择和解释。龙卷风不能选择犁过田野而不是摧毁一个城镇。物质过程当然对环境也作出反应,并在作出反应时改变它们。但由于他们缺乏选择的能力,他们扮演的是施事者,而不是嵌入在具有道德和伦理内涵的认知装配中的行为主体。

 

我提议进一步调整术语以阐明物质过程和非意识认知者所扮演的不同角色。我建议为认知者保留“行为者”一词,为物质力量和物体保留“施事者”一词。后者包括可作为认知支持的对象;它还包括当引入适当的限制时,可能用来执行认知任务的物质力量。例如当电压被转换成计算中介内的比特流时。在全球资本主义的推动下,技术认知系统的创造越来越自主,它们甚至在发达社会越来越普遍。正如大卫·贝利(David Berry)等人指出的那样,没有哪个技术机构是脱离人类的,人类设计和建立系统,为系统供电和进行维护,并在系统淘汰时予以更新换代。[4]然而,技术系统自主运行的范围越来越广,数量越来越多。例如,其中包括环境监测系统、监视和通信卫星、数字搜索引擎和语言学习系统等等。或许看待这些系统日益完备的自主性的恰当方式是把它们当作间断的中介,类似于“间断的平衡”。[5]像间断的平衡一样,间断的中介在不平等活动的制度内运作:当侧重人类中介时,周期更长;当系统开启并在没有人为直接干预的情况下自行运作时,周期更短。

 

即使在自主的范畴内,技术认知的影响也不完全包含在技术系统内。它们与人类复杂系统互动以影响人类和生物生活的方方面面。在这方面,即使认知者/非认知者二元结构也有不足之处,因为它未能捕捉到人类与技术认知者彼此互动以及与非认知对象和物质力量互动的强大而微妙的方式。水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它通过瀑布、雨、雪、冰等现象,水凭借自己来作中介;融入生物体内,水为生命提供必需的物质;流经涡轮机,水有助于认识和有效地利用计算机化的水力发电系统。[6]为了更充分表现这些相互作用的复杂性和普遍性,我们应抵制将边界具体化和建立严密的类别。在我看来,更好的表述方式绝不是二元结构的,而是贯穿于人类、非人类、认知者、非认知者和构成我们世界的物质过程之中、之内和之外的相互渗透、持续和普遍的互动。


为什么计算媒介不仅仅是另一种技术

在《科技想要什么》(What Technology Wants)一书中凯文·凯利(Kevin Kelly)认为,技术沿着与人类中心一致的轨迹发展,包括普遍存在性、多样性和强度。[7]正如他的标题所暗示的那样,他的讨论未能有力地说明人类中介是如何进入这一图景的。尽管如此,这里有一个洞察的核心,我把它重新表述为:技术是在复杂的生态系统中发展起来的,它们的发展轨迹遵循着优化其生态优势的路径。例如,19世纪中后期摄影的出现,抢占了风景描写的地位,文学小说因而重新调整了它们的写作技巧,从十八世纪末和十九世纪初著名的风景描写转向意识流写作策略,这是摄影无法有效发挥的领域。[8]正如辛西娅·桑德伯格·沃尔(Cynthia Sundberg Wall)所表示的那样,文学描述的技术融入了包括显微镜、望远镜、地图和建筑图的视觉技术的文化矩阵。[9]媒体形式之间竞争、合作和模拟仿真的动态是理解技术革新的有力分析。

 

在这些术语中,计算媒介比任一其他曾经发明的技术都具有明显的优势。它们未必是人类生活中最重要的东西;人们可以说,污水处理厂和卫生设施更为重要。它们未必是最具变革性的;这种荣誉可能转而用于运输技术,从泥土路到喷气式飞机。然而,计算媒介是与众不同的,因为它们具有比任何其他技术更强的进化更新潜力,并且它们具有这种潜力是因为它们的认知能力,这些功能使得它们能够模仿任何其他系统。

 

我们可以将它和人类作一个类比。人类不是最大、最强或者最快的生命体形态;使它们能够在其生态圈中获得行星般主导地位的是它们卓越的认知能力。当然,我们早已经过了这样一个时代,即培根式的人类主宰地球的必要条件可以被视为一种明确的善意。在一个生态危机、全球变暖、物种灭绝和类似现象的时代,人类世的到来(人类的影响正在改变地理和行星记录的时候)正好引起了人们对气候变化、栖息地保护和相关问题的深切关注和共同政治行动。

 

与计算媒介的认知能力类比表明,世界范围内影响的相似轨迹正在技术环境中发生。在全球资本不断创新的推动下,计算媒介正在渗透到其他每一项技术中,因为它们的认知能力赋予了强大的进化优势,不仅包括污水处理厂和运输技术,也包括家用电器、手表、眼镜和其他一切产品,它们被赋予了“智能”能力,这些能力正在迅速改变全世界的技术基础设施。因此,不包括计算化成分的技术变得越来越少。计算媒体已不仅仅是另一种技术。他们是典型的认知技术,因此他们与典型的认知物种——现代人有着特殊的关系。

 

请注意,这一立场不应与技术决定论相混淆。正如雷蒙德·威廉斯(Raymond Williams)敏锐观察到的那样,这种进化潜力在复杂的社会环境中发挥作用,在这种环境中,许多因素起作用,许多结果都是可能的:


我们必须坚信这不是一种单一、抽象的力量,而是一种进程,在这一进程中真正的决定因素——权力或资本的分配、社会和物质的继承、群体间规模和尺度关系——设定了限度并施加压力,但这既不能完全控制也不能完全预测限度之内以及在压力之下复杂活动的结果。[10]


事实上,人们可以认为,技术系统的认知成分越大,其具体发展就越不可预测,这恰恰是因为认知所赋予它的特质,即灵活性、适应性和可进化性。随着全球资本继续创新计算媒介可能应用到其他技术的方式,其指数级增长造成的电子废物日益危害环境,最后不对称地投放至贫穷、落后和资金不足的国家。鉴于技术中介的认知能力是以相当大的文化、社会、政治和环境代价获得的,我们再也无法避免其生产和使用所涉及的伦理和道德影响。


技术认知与伦理

正如我们所看到的,我所拟框架中的选择与伦理理论中的选择有着非常不同的含义。在伦理理论中,选择与自由意志相关联。与CHOICEFW(自由意志)不同,什么伦理方法适用于我称之为CHOICEII(信息解释)的前者?布鲁诺·拉图尔在谈到这个问题时指出,伦理行为者的“暗物质”(通过与物理学家解释宇宙膨胀所需的暗物质/能量的类比)是技术人工物:“在这里他们是构成我们伦理的被隐藏和轻视的社会物质。”[11]通过使用安全带和液压闭门器的简单示例,拉图尔表明,技术人工物鼓励道德行为(提醒驾驶员系好安全带的恼人蜂鸣器)并影响人们的习惯(减速带使驾驶员不得在学校区域超速行驶)。[12]在这些例子中,技术对象要么是被动的,要么是认知程度最低的。然而,即使在这种保守水平,人工物也是影响人类行为的“中介”,尽管它们常常隐没于幕后而不易被感知。[13]

 

当人工物拥有更高的认知水平时,它们可以以更显著可见的方式进行干预。彼得-保罗·维贝克(Peter-Paul Verbeek)为将技术系统视为道德行为者奠定了哲学基础,并提出了如何为道德目的而设计技术的建议。[14]智能手环(我举出的例子,而不是维贝克)通过监测心率、跟踪锻炼、记录燃烧的卡路里、测量跑步距离和爬楼梯数来促进健康。正如拉图尔所承认的那样,这些手段都不能绝对强迫人们服从,因为总有办法挫败他们的行为意图。然而,它们具有显著影响人类社会行为和无意识行为的累积(和扩展)效应。

 

在拉图尔率先将技术系统视为中介之后,维贝克进一步发展了这一观点,他展示了诸如产科超声等技术是如何不仅为伦理考量开辟了新领域(例如,选择是否流产畸形胎儿或女婴),而且以新的方式重新认知了人类实体(胎儿成为医生可以看到的“医学病人”)。维贝克认为,在人类和技术行为者连结在一起的网络中,人类和技术都共享道德中介和隐含的道德责任:“道德中介分布在人类和非人类中;道德行为和决定是人类--技术协作的产物。" [15]

 

与维贝克一样,拉图尔强调技术创新的非预期效应,认为技术系统几乎总是能修正其最初设计中所设想的目的,开辟新的可能性,并在此过程中把手段和目的夹杂在一起,从而使它们不再合理地被视为单独的类别。[16]这一观点的主旨当然是消除“技术人工物仅仅是人类为达目的而建立的手段”这样的反对意见。从最初为盲人发明的打字机到最初打算作为科学研究人员交流成果场所的互联网,关于技术是为一个目的被发明并为另一个目的而被再转让的例子不胜枚举。

 

虽然拉图尔和维贝克提供了宝贵的先导,但在我看来,他们的观点还不足够深入。具有重大决策能力的技术——例如,自主无人机——似乎不足以称之为中介者,因为他们在知晓伦理和道德后果的情形下充当行为者。正如维贝克所说的,人们可能会认为,分布式中介意味着分散的责任,但这增加了一种可能性,即技术人工物被要求为执行程序中的行为负责的可能性。这是一种错误的伦理判断,让人想起中世纪的动物试验,在这些试验中,椋鸟因在教堂喋喋不休而被处决,一头猪因吃圣餐华夫饼而被绞死。

 

关于这部分的伦理理论往往以人为中心,关注个人作为伦理标准适用的负责任的施事者,正如伊曼纽尔·列维纳斯(Emmanuel Lévinas)关于“他人的脸”的复杂概念。[17]虽然一些理论将这一点延伸到动物身上(例如,汤姆·里根Tom Regan关于哺乳动物应被视为生活的主体,并因此具有伦理权利的建议),但很少有人讨论技术认知者作为负责任的技术行为者的地位。[18]以拉图尔的例子来说,枪支暴力的责任施事者既不是枪支,也不是人,而是他们组成的枪-人结合体。毫无疑问,飞机与飞行员的组合装配比他们任一单独个体都要更加强大。[19]

 

要评估这种装配,我们应该从考虑个体和(自由意志)选择作为伦理或道德判断的焦点,转向考虑将(信息解释)选择和装配行为后果作为一个整体执行活动。杰里米·边沁在他写作时提出了一个类似的策略:“一个行为的总趋势如何,是根据其后果的总和,或者说是根据其好的后果和坏的后果的总和之间的差异而定的。“[20]我们不需要赞同功利主义的所有信条,而可以去接受它作为一个适当的框架来评估包括技术行动者在内的认知装配的影响。无人机飞行员不能简单地被认为是杀害其他人的恶魔;无人机本身也是如此。相反,他们在包括战术指挥官、律师和总统工作人员在内的有组织的情况下行动,这也就构成了技术行为者与人类一起发挥构架和变革作用的装配。因此,应该系统地评估结果,认识到并非所有的重要行为者都是人类,这一观点在我的第二篇文章中有进一步扩展。此外,无人机装配是包括自杀式炸弹、简易爆炸装置、军事入侵、叛乱分子抵抗和其他因素等更大冲突的一部分。这种冲突中的认知装配因其使用的技术种类以及人类融入其中的行为方式而有所不同。在对立利益、主权投资、个人决定和技术支持的动态的、不断变化的星丛中,这些装配将进一步与现有的话语和伦理理论互动对话。仅仅通过关注(自由意志)选择来评估个人行为的道德和伦理影响,根本不足以评估其中的复杂性。正如第二篇文章中更全面地论证的那样,我们需要一个框架来探索各种技术是如何相互作用并且改变制定伦理和道德决策的方式。

 

相比于格里高利·查马尤(Grégoire Chamayou)的无人机理论,考量罗纳德·阿尔金(Ronald C. Arkin)提出的设计机器人武器的合理性,我们可以看出其在以个人为中心框架内的不足。受美国国防高级研究计划局(DARPA)资助而为战场开发自主机器人战士的阿尔金认为,机器人可能在道德上优于人类战士,因为他们的编程将禁止他们犯下暴行,遭受情绪压力和作出相应的糟糕决策,并能够更准确地指挥他们的致命境遇,最大限度地减少附加损害。阿尔金的批评者从许多方面抨击了这些说法;也许最引人注目的反对意见是,一旦机器人战士可用,他们可能会比人类战士更广泛和任意地使用。把部队“置于危险境地”的预期对军事和政治领导者们来说是一个重要的限制。[21]

 

评估机器人道德的要求需要一个比阿尔金所言更庞大的阐释框架。撇开机器人是否确实被编程以遵循国际条约所确立的战争规则的问题(以及这些规则能否使战争“合乎道德”,这是第二部分探讨的问题),我注意到,他对待机器人的方式与对待人类个体的方式相同(但配备了更好的传感器和决策能力),而不是把机器人视为嵌入复杂的人类技术装配中的技术系统。

 

当被问到无人机飞行员的特定交战规则如何导致战争中合理行为的常规标准被改变和重新解释以配合他们的行动时,格里高利·查马尤的表态更为微妙。[22]例如,他指出,传统意义上的战争在士兵和暗杀者之间有着鲜明的区别。前者被认为是光荣的,因为进入战场后,他们确定谁是敌方战斗员,并把自己的身体也置于危险之中,而暗杀者是卑劣的,因为他们可能袭击不是战斗员的目标,并且在这样做时不一定会把自己置于危险之中。对于无人机飞行员, 这些观点可能迫使他们被视作暗杀者而不是士兵。为了缓和这种局面,美国军方强调,无人机飞行员可能会遭受创伤后应激障碍,从这个意义上讲,他们也将自己置于危险之中。虽然查马尤有自己的既定议题,在评估中常常是片面的(如第二部分所述),但他的分析表明,人类技术装配的后果不仅包括行动的直接结果,而且还包括话语、正义和道德标准方面的深远转变,这些转变试图将这些行动纳入现有的评估框架。

 

技术系统的认知能力越强,与其相关的结果和转变就越深远。无人机是特别有争议的例子,但采用(信息解释)选择的技术认知系统就在我们身边,并很大程度是在公众的雷达下运行的,包括专家医疗系统、自动交易算法、传感和启动交通网络以及各种监视技术,在此仅举几例。为了分析和评估它们的影响,我们需要一个强有力的(评估)框架将技术认知视作事实,允许我们打破几个世纪以来仅以(人类)意识来识别认知的传统。我们还需要更准确地了解人类认知生态学是如何运作的,包括它与技术认知的异同。最后,我们需要清楚地了解认知者怎样与物质过程不同,其中包括认知的定义,它为其参与设定了一个低门槛,但也包括了扩展到人类、非人类生命形式和技术系统中更复杂的认知的方法。加在一起,这些创新无异于一种范式转变:我们如何从行星认知生态的角度来看待人类认知,如何分析人类--技术装配的运作和伦理含义,以及我们如何想象人文学科在评估这些影响方面能够和应该发挥的作用。

 

综上所述,让我来谈谈人文主义批判的作用。如果说思想一般而言是与意识联系在一起的,那么批判就更是如此。一些人可能反对说,挑战理性在认知过程中的中心地位会削弱批判本身的性质。然而,仅仅是意识并不能解释为什么学者们选择特定对象而不是选择其他对象来进行批判,也不能充分解决人文学者在对当代问题的修辞、分析、政治和文化分析中所体现和嵌入的资源。在没有必要实现它的情况下,人文学者总是在他们自己和他们的对话者内部充分利用人类认知生态学的资源。认识到这些互动的复杂性并不妨碍批判;相反,它开启了对一套更具包容性和强大的资源的批判,用以分析我们面临的当代局势,包括但不限于人类和技术认知系统的连结和相互渗透。这就是当今人文学科非意识认知的重要性和挑战。


注:

[1]参见Jane Bennett, Vibrant Matter: A Political Ecology of Things (Durham, N.C, 2010); Elizabeth Grosz, Becoming Undone: Darwinian Reflections on Life, Politics, and Art (Durham, N.C., 2011); and(意)罗西-布拉伊多蒂,《后人类》Rosi Braidotti, The Posthuman (Malden, Mass., 2013), p. i.

 

[2]参见Mick Smith, Against Ecological Sovereignty: Ethics, Biopolitics, and Saving the Natural World (Minneapolis, 2011), p. 10.

 

[3]See Veronica Strang, “Fluid Consistencies: Material Relationality in Human Engagements with Water,” Archeological Dialogues 21 (Dec. 2014): 133–50.

 

[4]参见大卫.许柰德,《批评理论和数字化》David M. Berry, Critical Theory and the Digital (New York, 2014).

 

[5]参见 Stephen J. Gould, Punctuated Equilibrium (Cambridge, Mass., 2007).

 

[6]参见 Strang, “Fluid Consistencies.”

 

[7]参见凯文·凯利,《科技想要什么》(纽约, 2010).

 

[8]参见Cynthia Sundberg Wall, The Prose of Things: Transformations of Description in the Eighteenth Century (Chicago, 2006), esp. chaps. 1–3.

 

[9]参见Matthew Fuller, Media Ecologies: Materialist Energies in Art and Technology (Cambridge, Mass., 2005); Hansen, Feed-Forward: On the Future of Twenty-First-Century Media (Chicago, 2015); and Lisa Gitelman, Paper Knowledge: Toward a Media History of Documents (Durham, N.C., 2014).

 

[10]雷蒙·威廉斯,《电视:技术和文化的形式》Raymond Williams, Television: Technology and Cultural Form, ed. Ederyn Williams (London, 1997), p. 123.

 

[11]布鲁诺·拉图尔, “暗物质在何处? ——日常人工物的社会学,” Bruno Latour, “Where Are the Missing Masses? Sociology of a Few Mundane Artefacts,” in Shaping Technology / Building Society: Studies in Sociotechnical Change, ed. Wiebe Bijker and John Law (Cambridge, Mass., 1992), p. 227.

 

[12]参见拉图尔, “Morality and Technology: The End of the Means,” trans. Couze Venn, Theory, Culture, and Society 19, no. 5–6 (2002): 247–60.

 

[13]参见拉图尔, “暗物质在何处?”  “伦理与技术。” 也参见【荷】彼得-保罗·维贝克 《将技术道德化:理解与设计物的道德》Peter-Paul Verbeek, Moralizing Technology: Understanding and Designing the Morality of Things (Chicago, 2011).

 

[14]参见维贝克, 《将技术道德化》,135页.

 

[15]维贝克, 《将技术道德化》, 53页。类似于洛伦佐·玛格纳尼的《技术世界中的道德:知识作为义务》,维贝克的方法更少地指向玛格纳尼的“道德行为的模版”,而更多地面向意想不到的用途和后果,即技术可能在特定人类参与的环境中发起作用。(Lorenzo Magnani, Morality in a Technological World: Knowledge as Duty [New York, 2007], p. 103).

 

[16]参见维贝克, 《将技术道德化》。

 

[17]参见伊曼纽尔·列维纳斯, 《别样于存在或超越本质》Emmanuel Lévinas, Otherwise Than Being, or beyond Essence, trans. Alphonso Lingis (Pittsburgh, 1998).

 

[18]参见汤姆·里根,《动物权利的理由》Tom Regan, The Case for Animal Rights (Berkeley, 2004).

 

[19]参见拉图尔《潘多拉的希望》Latour, Pandora’s Hope: Essays on the Reality of Science Studies (Cambridge, Mass., 1999), p. 193.

 

[20]杰里米·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Jeremy Bentham, An Introduction to the Principles of Morals and Legislation (1823), www .earlymoderntexts.com/assets/pdfs/bentham1780.pdf, p. 43.

 

[21]参见Ronald C. Arkin, “The Case for Ethical Autonomy in Unmanned Systems,” Journal of Military Ethics 9, no. 4 (2010): 332–41.

 

[22]参见格里高利·查马尤:《无人机理论》Grégoire Chamayou, A Theory of the Drone, trans. Janet Lloyd (New York, 2015).

END


主编 / 陈静

责编 / 顾佳蕙

美编 / 张家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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