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安排了新的工作地点,可以不去吗?
导语
工作地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合同约定的重要内容,也是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时重要的考量因素。当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地点为“以实际分配为准”,后用人单位依据该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安排劳动者至一个新的工作地点开展工作的时候,劳动者是不是可以不去呢?
关键词
公司更换员工工作地点
基本案情
黄某于2018年3月至2022年6月,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某连锁酒店(以下简称酒店)工作,担任酒店南宁片区的总经理,工作地点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劳动合同中关于工作地点的条款约定为“以实际分配为准”。
由于疫情原因,酒店的南宁分店经营遇到了困难,所以酒店安排黄某到柳州分店工作,工资待遇不变,因为黄某长期居住在南宁,去柳州工作离家比较远,所以拒绝了酒店安排的工作岗位。
因为在规定时间内黄某没有到柳州分店的岗位工作,酒店以旷工为由,解除了与黄某的劳动关系,黄某便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认为酒店违法解除与黄某的劳动关系,裁决酒店支付赔偿金。
酒店不服仲裁裁决,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酒店无需向黄某支付赔偿金。
法官说法
劳动合同中关于工作地点的条款是“以实际分配为准”,这项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根据上述规定,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工作地点“以实际分配为准”这一合同内容是酒店事先单方拟定的合同条款,属于格式条款,由于该格式条款直接排除了劳动者对工作地点进行协商的权利,所以应认定无效。
用人单位在安排工作地点的时候是否要经过劳动者的同意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用人单位需要经过与劳动者协商,取得劳动者的同意才能安排其他工作地点的岗位。所以,这个案件中,酒店没有与黄某协商一致便擅自变更工作地点,并且在黄某拒绝到新工作地点上班时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向黄某支付赔偿金。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被告酒店支付原告黄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1031.4元。
法官提醒
工作地点不仅是劳动者工作的场所,也与劳动者家庭生活和社会交往有密切联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约定地点应该具体明确。工作地点的变更,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情形,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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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朱 琳
排版:孟祥宇
审核:刘 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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