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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雪芬:唐山打人事件,是一起涉黑团伙杀人未遂案

徐雪芬 徐雪芬札记 2023-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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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打人事件的舆情,救了深圳宾利女的“未婚夫”!

当深圳宾利女的“未婚夫”---深圳国资委张纪委书记,因为车位之争,地下夫人地下打滚的视频不断发酵,喘不过气来,正不知道如何公关的时候,唐山烧烤店打人事件发生了。

张书记这时,解套!回头想想,一个字:悬!

唐山打人绿衣男第一句话:“把那女的怼路边给操了“!暴徒殴打女子,一酒瓶子砸倒,然后在碎玻璃上拖过去。真的残忍!毫无人性!


这时,唐山警方还要求被害人接受60万“软处理”?软处理了,他们还高调炫耀!


最后,终于触怒老百姓的神经,引发大舆情。

案犯曾穿有“警察”标志的衣服和前天中午所谓谈妥60万的说法,可能是异地用警的主因。


扫黑常态化、对漏网之鱼深入打击的最好措施,就是要异地用。派出所为什么放人?这是突破口。


这次受害者没有被“化解”矛盾,是侥幸的。


唐山烧烤店恶性事件,如果不是网络正义呼声,可能有人要“追究”动酒瓶子自卫的那2个女生。


出现“六十万和解”,极有可能有人已经用“你们先动的酒瓶子”来压被害者!


唐山:你凭什么“捉放曹”?当地警方:不敏感,业务水平差,胆子还大。


该案,目前暂定为寻衅滋事案予以侦办也行,定为故意杀人未遂案仍需有作案动机及主观演变证据的支撑,从故意伤害罪入手侦办予以上升也是可行的。


但是,我们一定要注意:


该案,从行为的方式、殴打的部位、持续性的暴力方式及行为、目的、追求等情节,分析其主观因素,就是追求或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


这个主观恶性,不需要非得靠嫌疑人的口供吻合。


这个行为的法律评价,要结合嫌疑人的行为模式、行为方式,包括他们连续一连串行为所追求的结果,就应当可以推定为有这个主观恶性。


这里,不说一定要想把女孩弄死,就直接故意就直接追求,间接故意是没问题的。尽管这个结果目前没有发生,但并不影响定性。


显而易见,如果按照寻衅滋事来评价他们行为的话,就是严重偏离了这个行为的性质以及行为的模式,并且与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是背离的。


虽然我们没办法探究嫌疑人的主观意志,但是我们可以从其行为模式推定其主观意识表示。


我们刑法评价的是行为本身,但不评价这个人的想法、思想在哪里。


很简单,因为行为做出来肯定是有思想支配的。因此,结合他的行为去推定他的思想,推定他的主观意图,这是完全合理的。


当然,这种推定是要有严格的逻辑关系才能推定的了。


该案,表面上看,确实是寻衅滋事,但是他们最后的殴打,包括那酒瓶子,凳子拿起来打,女孩倒在地上还继续用脚踹,且用脚踩着头部,用拳击头部。


这个问题,就非常简单了。如果他们连续打的是头部,不是打臀部,那你想一想他们所追求的结果,是什么结果?


直接故意是故意;间接故意也是故意。


能不能搞得定这个案件,成为故意杀人案?除了证据之外,还需要办案人员的侦查能力、法律素养。

大起底!查出了唐山打人案陈某志、刘涛的累累案底


该案,结合前科,定性为涉黑恶团伙是够的,但要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可能还为时尚早。


最后,本案,不在于是否杀人,而在于影响特别恶劣!这种社会危害性,比个体的杀人案危害更大!


刑法罪责相适应原则告诉我们:一个案件的社会危害性、社会恶劣影响,要与法律震慑度相匹配。


异地,啥意思啊?异地,就是避开保护伞。


一句话:唐山,不值得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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