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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同意老胡对贵州事故的结论,媒体人要尊重事实和良心

杭子牙 杭子牙 2022-09-21

这是朋友昨晚转给我的一篇胡锡进的评论,标题是“胡锡进:贵州客车侧翻是生产安全事故  与所执行的任务不应该直接关系”,看完我觉得非常诧异。

全文如下:


老胡在文中明确表示,贵州客车翻侧是交通本身的悲剧,“是生产安全事故,与客车所执行的任务不应该直接关系。” 

他又举例唐山铁矿透水14人死亡事故、长沙电信大楼外墙起火等,认为其均属同类事故,呼吁“各地一定要加强防范,坚决阻止因为疏漏导致新的严重致命事故发生。”

我当然认为这是一场悲剧,一场灾难,让人非常痛心。

但恕我愚钝,我不太清楚老胡怎么下的“是生产安全事故”这个结论,我把文章翻过来覆过去看了几遍,又找来相关新闻反复研究,都没有看懂A事故和B\C两个事故之间的逻辑关系。

我这个总编辑真是惭愧,看来老胡能混得风生水起,以厅局级级别退休后还能在舆论场呼风唤雨,而我却只能一大早爬起来就辛苦码字谋生,还总是被老板批评是有原因的,以后我得继续对标老胡,向老胡学习。

具体到贵州这场事故,有两点非常清楚:

第一,“客车所执行的任务”是前提,悲剧发生是结果,如果没有“客车所执行的任务”,这件事根本就不可能发生,这是这件事的最基本逻辑,也是最基本的事实。

客车侧翻是不是“生产安全事故”姑且不论,事故责任还有待调查理清,但它首先是疫情防控产生的次生灾害,这是毫无疑问的,这就是二者的最直接关系,是不可擦除的关系。

对这个关系,我认为没必要像老胡这样刻意擦去,因为这样既抹杀了那些为防疫辛苦工作的基层工作人员,更对不起事故中死去的27条生命,以及为他们痛心的各位亲朋好友。

第二,什么是“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这是一个非常清晰的定义,包括四个要件,第一,主体是“生产经营单位”,第二,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第三,造成了人身伤害或设备损害或经济损失,第四,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

从这四个要件看,唐山铁矿透水事故、长沙电信大楼外墙起火事故等均能满足,因此说这两场事故是“生产安全事故”是没有问题的。

但是贵州客车侧翻事故,除了满足第三个要件,其它三条都不具备,其实施主体既不是“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的也不是“生产经营活动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相关转运防控措施也没有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 怎么能下定义说它是一场“生产安全事故”呢?

所以贵州这场事故是一场悲剧,为什么会发生需要反思,需要全社会提升安全意识,但是说这场事故是“生产安全事故”,而且以辩术刻意抹去事故与“所执行任务”之间的直接关系,是完全错误的。

我不太清楚老胡怎么得出这个结论,其实我们看官方自身都不回避,都非常痛心,贵阳市在通报事故情况时都表示“无比沉痛、无比自责”并且主动“向全社会做出诚恳道歉。”我不清楚老胡此举目的何在?

像老胡这样避重就轻,轻则说,它不利于对故事原因进行反思,不利于总结经验教训,重则说,它是不尊重基本事实,缺乏为人应有的最基本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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