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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还是仲裁?一场清盘程序中的未竟争论
专家策略
凯
瑞奥信律师事务所(Carey Olsen)新加坡团队分析了英属维尔京群岛(BVI)报道的首个涉及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时,法院是否有权裁定公平公正清盘申请的案例。
作者还研究了开曼群岛和香港在该问题上的裁决趋向。作者认为,当潜在诉讼当事人需要选择是向法院提出诉讼、还是将争议提交仲裁时,英属维尔京群岛的此例判决可以提供有益指导。
申请清盘的依据是,公司管理层在处理公司事务方面缺乏诚信,使人无法对公司的运作抱有信任及信心。导致这一控告的若干事项包括对方公司试图没收和注销Kenworth持有的该公司股份。
随后,公司向英属维尔京群岛法院提交了中止清盘的申请,并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启动仲裁程序,寻求实体性救济,即声明因Kenworth未能缴纳所催缴的股款,公司因而有权没收其股票。
詹诺倍
凯瑞奥信律师事务所
诉讼、破产和重组业务亚洲主管
英属维尔京群岛法院曾审理过涉及《2003年破产法》第162(1)(a)条下无争议债务清盘程序的案件,当时法院分析了能否以仲裁程序为由中止清盘人委任申请。但对于该法第162(1)(b)条下的公正公平清盘程序是否具有可仲裁性,在Kenworth案之前,法院还尚未作出过裁决。
英属维尔京群岛法院重申了下述立场:首先,委任清盘人的命令只能由法院作出;其次,《仲裁法》第18条规定的自动中止条款不适用于清盘人委任申请。
法院可酌情决定是否在作出仲裁裁定前中止清盘人委任申请,而拒绝中止的一方无须证明有例外情况。
法院的考虑因素包括是否存在仲裁协议,如存在仲裁协议,法院通常倾向于驳回或中止清盘人委任申请。在行使其自由裁量权时,法院即会考虑司法公正性,亦会确保有效签署的仲裁协议得到执行。
法院最终认定:
• 不能将股款是否缴清以及股份是否应被没收的问题从本案中的其他问题中分离出来,这些问题是不可分割的整体;
• 如仲裁员认定股款未缴清,股份应被没收,那么Kenworth提出清盘申请的立场不复存在。相反,如果Kenworth赢得案件,则其依公正公平理由委任清盘人的申请也能得到充分有利的证据支撑。蓝慧姗
凯瑞奥信律师事务所
资深高级律师
因此,英属维尔京群岛高等法院驳回了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仲裁为由中止公正公平清盘程序的申请。Kenworth案的裁决进一步确认了此前英属维尔京群岛Hydro Energy Holdings 诉 Zhaoheng (BVI)一案的结论,即是否基于公正公平的理由对一家公司进行清盘这一问题是不可仲裁的。
在中国便利店一案中,开曼群岛上诉法院认为,清盘申请的依据是公司董事因违反受托义务而导致不当行为和失信指控,以及大股东和小股东之间的关系破裂且不可挽回。
这些问题与确定公司是否应基于公正公平的理由进行清盘这一法定问题密不可分,且不能被分割为单独的问题提交仲裁。
庄引
凯瑞奥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作者 | 凯瑞奥信律师事务所(Carey Olsen)新加坡办公室诉讼、破产和重组业务主管詹诺倍(James Noble),资深高级律师蓝慧姗(Kate Lan),律师庄引(Yan Chng)
本文刊载于《商法》的姊妹刊物《亚洲商法》2023年1月/2月双月刊。如欲阅读电子版,欢迎浏览 Law.asia 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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