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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语教学与研究 | 构式语法研究的理论问题论析 (文/施春宏 蔡淑美)

施春宏 蔡淑美 北外学术期刊 2023-03-22

  《外语教学与研究》

2022年第五期


主编:王克非 

副主编:王文斌


构式语法研究的理论问题论析


北京语言大学 施春宏 厦门大学 蔡淑美


提要

本文从构式语法的基本理念和底层逻辑出发,对构式研究中重大而基础的相关议题作出了结构化、系统性和一致性的阐释。文章首先从本体论、认识论和方法论三个方面梳理构式语法研究中的重要争议性话题,然后基于构式语法的知识观拓展对构式内涵和外延的理解,最后以此为定断的基点对相关争议作出逻辑一致性的辨析。本文重视从构式语法的本质基础和运作机制出发去推导相关概念及相互关系,从理论和事实两方面揭示争议问题的实质所在,由此进一步认识构式语法研究范式的理论体系和科学特征。 

关键字

构式语法、知识观、内涵、外延、本体论、认识论、方法论 


1

引言

当代语法理论存在两种较为对立的研究取向,形成“双峰并峙”的态势:一种以生成语法为代表,主张“语法是语法,用法是用法”;另一种以认知语言学、功能语法为代表,主张“用法先于语法”,甚至“用法就是语法”。构式语法(Construction Grammar)正是在这种对立而生的学术背景下所作的探索,它主要以认知语言学为理论背景,坚持基于用法(usage-based)的语言体验观、语言知识学得观,建构了一个与生成语法相对的语言理论模型,在语言能力是与生俱来的还是后天习得的,语言系统和语言习得的基本单位是什么,语法系统是怎样建构和运作的等方面(施春宏 2016a),取得了丰富成果。 

然而,在这几十年的蓬勃发展中,构式语法研究路径一直伴随着许多争议,它们多由构式语法的核心论题触发,如构式的内涵到底指什么,构式的外延如何界定,构式具有怎样的特征,不同构式之间存在怎样的关系,构式的形成和演变机制如何,构式的形义特征如何概括,构式语法的理论空间何在,等等。在构式 语法方兴未艾的形势下,有必要重新梳理和审视这些问题,察疑辨惑,从事实和理论两方面揭示争议问题的实质所在。本文主要基于以Goldberg 为代表的认知构式语法,以其研究路径和基本理念为出发点,溯源析流,以期说明相关争议的基本性质,由此揭示构式语法研究范式的理论体系和科学特征。


1

争什么:

关于构式语法研究的常见争议话题

构式研究中的相关争论常常关涉构式语法基本原理和发展路径的本体论、认识论、方法论等根本问题。下面主要从三个方面来讨论。


2.1

 构式的基本属性之争 

学界在“构式”概念上的争议焦点为构式的内涵及外延,与构式基本属性相关的诸多问题由此引发。


2.1.1

构式的内涵之争 

构式语法认为语言系统的基本交际单位是构式,Goldberg(1995:4)将构式看作形式与意义的配对体(form-meaning pair),但对于什么是形式,什么是意义,什么是形义配对,并无明确系统的说明,从而引发了不少争论。 

关于构式的形式,学界争议之处在于不同类型构式的形式是否具有统一性。有的学者认为语素、词和句法构式在形式上存在本质差异,将语素和词视为构式会造成“不同质”的问题以及数量上的无穷(陆俭明2007)。也有学者认为尽管形式不同,但语素和词都是规约化的形义配对体,不能从其他单位预测出来,归入构式并无逻辑问题(严辰松2006;陈满华2008;施春宏2016a)。形式之争是构式外延之争产生的根本原因。 

关于构式的意义,学界争议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何为构式意义,是否包含语用义(董燕萍、梁君英2002;严辰松2006;张韧 2006;陈满华2014)。二是构式的意义与功能的关系。有的学者认为结构意义与结构功能不同(石毓智 2007);有的则认为功能包含了意义,也包含了话语或交际方面的功能(某些方 面与句法功能交叉)(陈满华 2009)。 

关于形式与意义的配对关系,争议最大的地方在于形义配对体是否包括构例( construct),即构式的具体用例,如“我送他一本书”是双及物构式“NP1+V+ NP2+NP3”的构例。严辰松(2006)将实体构式、图式构式及其具体实例都看作构式。牛保义等(2020:9)认为构式可以指“语言使用过程中产生的任何语 句”。反对将构例看作构式的学者则认为,如将二者混同,会造成构式无穷尽的后果(陆俭明2008;赵彦春、王娟2008);施春宏( 2021)指出二者有本质区别, 只有形义关系规约化后作为存储在交际群体大脑中的使用单位才是构式。


2.1.2 

构式的外延之争

对构式内涵界定和理解的不一致必然影响对构式外延的认识。学界对于是否应将语素、词(尤其是单语素词)和语篇等单位看作构式,存有很大争议。反对的理由主要有三。一是上文论及的形式“不同质”问题。二是构式必须是结构体,即 Langacker(1987:82)所说的“语法构式包括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象征结构作为构成成分” 。邓云华、石毓智(2007)认为语素和单纯词都不是结构体,将其看作构式只会徒增概念混乱。三是实际研究中“没有见到任何该理论关于由一个元素构成的语素或者词的合理分析”(同上:327-328)。赞成者则认为, 语素和词在形义关系上具有不可完全预测性,Goldberg 所示用例均具有组合性,如语素pre 是由字母p、r、e 组成(陈满华2008)。不过,这种认识仍然没有解决语素和单纯词是不是构式的问题。对于语篇及其他类别是否属于构式,Östman(2005)指出大多数语篇与构式的基本性质相符。施春宏(2016b)也将语篇构式、修辞构式、语体构式、文体构式等都纳入到广义的构式观之中。而陆俭明、吴海波(2018)则认为将语篇列入构式范围的理由尚不充分。

从构式的内涵和外延之争来看,外延之争因内涵不明而起。对构式内涵及其外延的理解,实际是对“构式”这种“何物存在”(Being)的形而上学问题所 作的本体论承诺(ontological commitment),是构式语法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 (施春宏 2016a)


2.1.3

 构式的多义性之争 

Goldberg(1995:3-5)指出,不同构式以及同一构式内部通过多种类型的联结而相互关联。多义联结(polysemy link)指一个构式可以有多个构式义,以某个中心意义为基础引申出其他意义。反对者认为,语法的结构类型有限但语义类型多种多样,一个语法结构从一开始就可能是多功能的,而在构式语法理论框架内尚未见到关于某一语法结构历史发展过程的探讨(邓云华、石毓智 2007);陆俭明( 2009)提出应区分句式与构式,句式具有多义性,而构式只能是单义的,不可能也不允许是多义的;赵彦春、王娟(2008)认为承认多义性会与构式的独立性相左。赞成者则指出,构式语法否认的是构式内部与构式之间存在转换关系,但其独立性并不等于“一个构式一个意义”(陈满华 2014)


2.1.4

 构式变化之争 

多义构式展示了构式因扩展而造成的典型特征之别,而这种形义对应的参差性是在构式变化中逐渐形成的。Traugott & Trousdale(2013:22-26)将变化分出两类:一是构式的变化(constructional change),即现有构式内部某个维度(如语义、形态、语音、搭配限制等)产生的变化,不涉及新构式的产生;二是构式化( constructionalization),即新形式- 新意义配对体的创造,形成新的构式。这样的划分有助于描写构式的调节和变异,但也不断遭到质疑。在理论层面,批评者认为,对“构式的变化”的定位违背了构式作为符号的本质特征。构式是能指(形式)与所指(意义)对应的符号,形式或意义任一方面的改变,都会带来整体的变化,应视为新的形义配对即新构式的产生(Diewald 2015)。而构式化既指新节点的产生过程,又指产生结果,同一个概念指两个阶段,实际上架空了其中的某个阶段,很难回答构式化从哪儿开始,在哪儿结束的问题(Flach 2020)。如何看待构式的变化与构式化的划分困境,是研究构式变化的重要论题。


2.2 

构式语法的目标和效用之争 

关于构式语法的目标问题,Goldberg(2013)将语素到句子乃至超句体等各级具有形义配对关系的语言交际单位都纳入构式范围,这使得构式及其观念泛化到各个层次,追求理论目标上的“全覆盖”(full coverage)和“一以贯之” (all the way down)。有学者认为这是构式主义研究路径的必然,这种观念甚至 还可拓展到语言之外的其他符号系统(施春宏2013,2016a);还有学者指出,主流构式学派已经进入泛构式主义阶段,构式理论就是普遍语法理论(吴长安 2018)然而,反对者认为,这会导致自身不可克服的矛盾而且缺少语言事实的基础(邓云华、石毓智 2007),与语言研究的内部格局不相符合,某些方面无法自 圆其说(陆俭明 2008),还会导致构式无穷尽(赵彦春、王娟 2008)。 

不同学者对构式语法的效用问题亦有不同看法。有的认为构式语法只是针对生成语法的句法分析模式而产生的另一种“专攻型”语法理论;有的则认为构式语法是具有普遍语言学价值的“通用型”理论,如Croft(2001:4)认为激进构式语法是终结所有句法理论的句法理论,Goldberg(2005:17)表示“构式语法的强有力承诺(strong commitment)是它将最终尝试解释语言知识的每个方面”,王寅( 2011)也认为构式语法远胜于以往其他语言理论。 

将构式语法视为普遍语法,是否意味着它无所不能?施春宏(2013,2021) 指出构式语法虽然在研究观念和对象上皆有创新,但并不能包打天下。如何既充分认识到构式语法的所能和可为范围,又不夸大其地位和作用,是值得重新思考的问题。


2.3

构式研究的方法论之争 

为强调构式作为独立语言单位在形式或意义上的特异性,Goldberg(2006:25)提出了“表层概括假说”(Surface Generalization Hypothesis),认为构式语法是单层语法理论,不设底层句法或语义形式,构式与构式之间不存在转换或派生关系,要从构式的表层形式去概括其句法语义特征,重视“所见即所得”的分析法,主张整体论,批判还原论。一般意义上的还原论就是将整体还原为部分之和,而构式语法的一个基本立足点便是认为构式特征具有浮现性(emergence)。对此,还原论很难作出有效说明,自然为构式语法所摈弃。 

然而,从构式分析实践来看,整体论同样存在问题。一是表层概括虽然凸显了构式特异性,但对构式性(constructionality)如何得来、构式特征如何浮现、如何分析等重要问题,还未形成明确的分析程序,方法论主张也尚未明确(施春宏 2013;陈满华2016;陆俭明、吴海波2018)。二是表层概括难以揭示不同构式之间的形义差别和关联,忽视了很多值得发掘的问题,给语法分析和语言教学带来了不便(陆俭明 2008;施春宏 2016b;陈满华 2020)。由此看来,面对构式及其系统所展示的复杂性问题,构式语法需要在整体与还原之间找准结合点。


3

怎么议:从构式语法的基本观念出发

构式研究中的争论,有的是观念和方法问题,有的是逻辑和事实问题,有的是经验和概念问题,有的则是理解和理论问题,这其中既有理解之别,也有误解所致。要解决争议问题,一切都要回到构式语法的底层逻辑。下面主要从构式语法的基本观念出发去认识构式的本质属性和特征,重新定位和阐释构式的内 涵和外延,并由此确立定断的基点,为后文辨明相关争议提供理论基础。


3.1

构式语法知识观和构式的知识本质 

有学者基于知识观、用法观、互动观探讨了构式语法的基本理念,其中的知识观对我们认识构式的本质尤为关键。知识观围绕知识的本质、来源基础、系统表征与建构、使用、传递与发展等核心命题展开,是任何理论范式都无法回避的基本原理层面的问题(施春宏2021)。构式语法的本体论承诺是将构式看作一种交际群体共享的知识,“语言知识的全部是由各种各样的构式所组成的网络 (即构式库)构成的”(Goldberg 2003:2);“构式语法是关于语言知识的理论”,“语言的知识就是构式的知识,此外别无其他”(Hilpert 2014:9-11)。与生成语法的天赋观不同,构式语法认为语言知识在人类语言经验中形成、获得并使用,构式在交际中在线生成,经固化-规约化(entrenchment-conventionalization)成为特定使用群体所共享的认知成果。作为知识性节点,不同构式之间存在关联和互动,共同组成具有系统特征的构式网络(施春宏 2021)。 

构式的本质是规约化的知识,因此可从知识的特征来推导构式的重要特征。如构式都是“长成”的,具有动态浮现性特征;构式是规约性的,在交际群体中形成、传播和发展;构式具有单位性,可整体存储、自动化操作;构式作为单位可在语法系统的各个层面均有体现,但复杂度、抽象度可以不同;构式作为节点所建构起来的构式网络,具有多重互动特征等。把握构式语法知识观和构式的知识本质,是对各种争议作出逻辑一贯性解释的最关键之处。


3.2

争议的焦点及定断的基点 

明确了构式的知识本质,我们就能重新思考作为争议焦点的构式内涵和外延问题。从构式语法的建构基础及发展历程来看,对构式内涵和外延的认识制约全局,这也是对相关争议作出定断的关键所在。

Goldberg(1995:4)确立了构式最重要的特征是不可完全预测性。然而,这只是判断构式的充分条件而非必要条件,并不能很好地处理以下问题:一是形义关系较为透明、不具有什么特异性的规约性语言单位是不是构式?比如因高频使用而整体储存于语言使用者知识库中的“喝酒”、dark night 等。二是如何有效说明图式性构式的构式特征?对此,Goldberg(2006:5)采取了“打补丁” 的策略,认为“只要有足够高的出现频率,就可作为构式而储存”。但这种“补丁”似乎消解了对构式内涵的一致理解,进而破坏了理解的完整性。后来,她 认为构式是具有不同复杂度和抽象度的、规约化的、学得的形式-功能配对体(Goldberg 2013),并从心理学的角度凸显了构式的规约性和单位性(Goldberg 2019)。 

在系统认识构式的知识本质的基础上,有学者将构式界定为“具体语言系统中的规约化的形式-意义对”,并将其作为构建语言系统的基本单位,这种单位从本质上与其实体性和图式性、复杂度和抽象度都没有必然联系(施春宏 2021)。强调构式的基本特征是规约性和单位性,正是当下主流构式语法流派对构式内涵的基本理解(参见 Hoffmann & Trousdale 2013)。 

从构式的内涵出发,可以合乎逻辑地推导出构式的外延及其类型。只要是规约化的形义配对体,就具有了构式性,就能获得构式地位。语素、词、习语、语块、句式、语篇乃至语体、文体等,都具有形义结合的依存性和特定性,都是通过固化和规约化而形成的交际单位,因此都是构式。有学者反对将语素、词以及语篇等看作构式,主要是没有从知识本质来理解这些语法单位所具有的构式特征。 

从知识本质来理解“构式”,这一理念蕴涵了巨大的理论张力。构式内涵的一致性和构式表现的差异性是辩证结合的。不同语法单位之间是“求同”还是“别异”,两者的逻辑基础和目标并不一致,而求同的基础是否牢固,逻辑是否一 贯,这些才是最根本的。


4

议所争:

重新审视构式语法研究中的争议话题

下面从构式语法的学理逻辑出发重新整合和审视相关争议,在评议构式语法研究之所争的基础上,试图作出逻辑一贯性的论证与说明。


4.1

关于构式的基本属性问题

4.1.1

构式的形式、意义和形义配对问题 

3.2 节从构式的知识本质出发,对构式的内涵与外延作出了说明,这里再进一步对构式内涵所涉及的形式、意义及其关系之争作出评议。 

关于构式的形式,我们认为既然构式是构成语言系统的语法单位,且是固化-规约化生成机制的产物,那么不同类型的构式必然会在形式和意义表征上存在差异。要求不同层级、类型各异的构式具有形式一致性只是“事后”虚加的条件,既非构式语法的逻辑推演,也不符合语言研究的事实经验。事实上,即便那些不存在争议的习语构式(如“碰钉子”)和论元结构构式(如双及物句),也无法在形式上保持一致。任何一种语法理论都无法做到不同层级语言单位在外在表现和特征上的充分一致。 

关于构式的意义,只有规约化为语言系统中的意义才是构式意义,临时的、偶然的或具体的言语义都不是构式意义(这与它们是否值得研究,是两个不同 的问题)。构式意义既包括不依赖于语境的词汇意义或语法意义,也包括规约化的人际交互功能、篇章功能或语用推理义等。就意义与功能的关系而言,二者在 认知(构式)语法的理论框架内没有根本区别,但这并不代表二者不需要区分。析言之,意义描写针对的是构体(构式整体结构)和构件(构式组构部分),以及构件与构件之间的语义结构关系,而功能描写则主要针对构式整体在更大单位中所起的作用,即篇章和人际功能。 

关于构式的形义配对是否包含构例,我们认为区分构式与构例是构式语法基于知识属性的本质要求。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规约化,是否成为了交际单位。对于语素、词、习语等实体性构式来说,构式与构例同形,而从构例到构式存在着构式化过程中的不同概括阶段。构例如果经历规约化被当作交际单位来使用,那就可以变成构式。如“高精尖、高富帅、白富美”等表达既是构式 “A1A2A3”的构例,又因自身具备了规约化特征而可看作构式(宋作艳2019)。构例如果不具备规约化特征,那就不是构式。如“富高帅、美富白”等构例只是根据构式特征临时生成的具体表达。此外,具体语句因未经历规约化,不会作为交际单位来使用,不能将其看作构式,否则将面临句法递归性难题,如“我送他一本书”这一句中的每个成分都可以逐次递归,从理论上看能形成无限多的“构式”,这实际也就取消了“构式”,其符号本质也不复存在。不明乎此,构式研究中的争议将永远分不清、辨不明。


4.1.2

构式的多义性问题 

多义性问题一直是共时概括和历时梳理共同面对的重大难题,也是理论发展的重要生长点。人们对语素和词的多义性一般没有争议,但对图式性构式的多义性争议较大。下面主要从理论基础、现实表现和方法论三方面来论证图式性构式存在多义性的必然与必要。 

首先,构式出现多义现象是基于用法理论模型的逻辑必然。构式是语言使用的交际单位,人们一般利用已经形成的构式产出更多用例。如果现实交际场景与构式形成时的场景有所不同,构式便会通过准入(sanction)创新型构例的方式,带来语义类型的扩展(Bybee 2010)。扩展的结果便是形成原型范畴,呈 现出典型与非典型特征之别,而不同类型又形成“意义上紧密相连的家族范畴” (Goldberg 1995:31),具有家族相似性。原型效应和家族相似性是任何构式类型乃至任何符号都可能出现的结果。 

其次,构式多义性既有助于构式的共时分析,也是历时发展的缩影。如汉语双及物式“NP1 + V + NP2 + NP3”表达高度抽象的转移义,涵盖给予、取得等多种语义类型,是将它们分化为不同构式还是看作双及物式的多义性体现?显然,看作多义现象更有利于揭示双及物式的形义本质与差别,也更方便建构立体网 络的层级与系统。构式多义性及其差异还是历时的缩影。在构式化过程中“可能会有长期的新旧意义重叠或共存的历时多义(heterosemy)( Bybee 2010:52),“新构式通常与旧构式有语义上的相似处”(Traugott &Trousdale 2013:350),无数的语言事实也说明了这一点。 

最后,语义分析也需要承认构式的多义性。意义的切分和抽象,历来是不易说清的问题,人们对多义语素、多义词的处理也是如此。不同意义在何时、何种程度上达到母语者心理上的分化和裂变,这是另一个需要探讨的重要问题。


4.1.3

构式变化问题 

这方面争议的实质是构式变化在何种程度上质变为新构式的问题。对于“构式任何一方面的变化都应看作新构式的形成”这种看法,我们认为它否认了多义构式的存在,违背了构式语法的基本理念,在实践操作上也不可行(见4.1.2 的论证)。从构式变化的特点来说,固化和规约化存在大量的渐变状态,为任何 一处的微小变化分化出独立构式,既不可能也不现实。从语言交际的实践来说,基于不同交际群体、关系、场景所出现的构式变化有时只是形式或意义上的微调,尚未形成规约化特征,很难确定在哪个点上发生了质变。当下构式变化研究的重点在于构式化过程、生成机制、制约因素等方面,一般从两端表现抓取特征,然后通过调节特征来刻画中间段的渐变过程,这也是科学研究的基本常态。

 因此,构式变化中间状态的归属是可争但不可定断的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上都难以作出或是或非的回答,这是由现象本身的客观属性造成的。


4.2

关于构式语法的理论效用问题 

构式语法强调,构式是语言系统和语言习得的基本单位,贯穿于语言系统的各个层级和语言习得的全过程,这便是构式“一以贯之”和构式语法“全覆盖”的基本内涵。然而有不少学者为了凸显构式语法的理论超越性,不自觉地将 “一以贯之”“全覆盖”理解成字面义的无所不包或无所不能,争议由此而生。 

其实,构式语法视野中的“一以贯之”“全覆盖”特指构式在语言系统交际单位上的一致性和运作方式上的一贯性。由于不同层级的语言单位在知识属性上没有本质区别,构式语法将各级单位均纳入其中并解释各个层次的语言现象,这便是构式的遍及性。而从构式作为知识的习得和使用来说,无论是实体性构式知识,还是图式性构式知识,都伴随着认知“概括”(generalization)特征,都与语言使用者的认知加工机制有直接关系,而人类的结构化能力与图式化方式具有共同的领域一般性(domain-general)机制和特征,如涉及感知、注意、记忆、重复、类比、概括/ 泛化、隐喻、范畴化、结构化/组块化、复杂化、简约化等(施春宏 2021),这便是构式运作机制的“一以贯之”。正是由于构式在交际单位和运作 方式上的合一性(unification),泛构式主义才有了坚实的基础。 

具有特殊所指义的“全覆盖”“一以贯之”是基于构式本质的必然推断,但是我们不能因此将特殊所指泛化为一般所指,进而将理论上的“全覆盖”等同于现实研究中的无所不能。相对于过往和当下的语言研究,构式语法将“构式”这 一理论对象定位于形义配对体,重视不同层级构式作为交际单位和理论实体的同一性,并在用法模型驱动下探讨语言网络的运行机制和变化方式、语言习得的基本原理和发展过程等,从而有了崭新的视野。过去的符号观基本关注词汇层面的符号特征,构式语法则将图式性结构和半图式性结构也视为能指(形式) 与所指(意义)相对应的符号(如搭配格式、词法词模、特殊句式等),而且还发掘了语体、修辞、文体等形式-功能配对,大大拓展了对符号的理解以及符号观的理论空间和应用价值。这种语法已经是“大语法”了,不只是为解决局部问题(如习语、句式)而采取的研究策略(同上)。但是,构式语法并不是万能的,如它特别重视表层概括,不容易发现区分底层结构和表层结构的理论所能发现的问 题;又如它不够重视语法单位之间的组合性原则,对层级结构的刻画比较弱,多限于描述说明而非实际的体系建构。与结构主义体系相比,目前构式语法的系统性总体相对薄弱,对方法或方法论的研究还不够充分。


4.3

关于构式研究的方法论问题 

构式研究的方法论之争主要围绕整体论和还原论展开,争议焦点是构式分析能否采用还原分析策略。这里面既牵涉现代科学和科学哲学对整体论和还原论的内涵及其关系的理解,也牵涉整体论和还原论在构式语法研究中的适用性问题(施春宏 2013,2016b)。 

目前为构式语法研究所摈弃的还原论实际为古典还原论/机械还原论,即认为整体等于部分之和,理解了部分的特征及其组合关系也就等于理解了整体。这种还原论在面对无法还原为简单个体的复杂性系统(complexity system)时有很大的局限。然而,单纯的整体论也有其局限(参见2.3 节)。将复杂性事物还 原成简单性事物以及其间的相互作用是研究复杂性的必然之途,关键在于“如何正确地看待”。而现代还原论在如何认识还原的内涵、内容、方式等方面已经有了很大的调整,它按照层级结构逐级还原,特别重视结构系统中相关部分之间的组织关系及其相互作用,同时还注重分析不可还原之处。在充分观照构式的 整体性这一前提之下,还原是构式分析不可或缺的基本工具。 

对此,有学者提出“精致还原主义”(sophisticated reductionism)的方法论原 则,为构式语法研究提供了一种路径参考(施春宏2016b,2018)。精致还原主义立足整体,重视还原,强化多重界面互动的整合机制分析,是在整体主义观念下对构式的构造机制及其语义功能作出精细刻画,注重分析各种现象赖以出现的限制条件,将形式结构和/或意义结构的分析还原为不同成分及其间互动关 系的说明,以此说明还原的可能性以及可能性变为现实性的条件。在这一方法论原则之下,可通过分解、派生、推导等分析策略来考察相关构式的形义特征,先构造出基础结构,然后探讨不同构式派生的句法机制、语义侧显和约束条件(施春宏 2016b);也可在构式群(construction group)中揭示相关构式之间的区别和 联系、形义关系的调整、发展层次与时空差异,等等(施春宏 2018)。 

构式语法重视整体论的表层概括,这是本体论问题;采用还原、派生的方法分析构式,这是方法论问题,二者并不矛盾。方法论用来揭示本体的特征,与本体的状态没有必然的对应,但人们常容易将本体论上的整体性混同为方法论上的不可分析性,由此产生很多争议。


5

结语

本文直面构式语法研究中重大而基础的研究论题,从本体论、认识论和方法论三个方面系统梳理了当前构式语法研究中存在的若干争议问题。本文将构式的知识观作为定断的基点,在对相关争议的性质和观点作出具体评议的基础上,从构式运作的基本原理及现代科学和科学哲学研究的基本观念出发作出了逻辑 一贯性的系统阐释和说明。本文重视从构式语法的本体论承诺出发去推导相关概念及其关系,试图实现定纷止争的效果。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的相关认识有的通过构式语法的基本观念就可以明确作出判断,有的则并非构式语法本身所蕴含,而是来自于语言交际、语言系统的问题,对此我们主要是在理念上作出阐释,而无法对具体现象作出或是或非的论断。构式语法理论还在成长,有很多争议也很正常,未来还会不断浮现出新的争 议,这是学术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创造新理论的生长点和突破口。


注:本文选自《外语教学与研究》2022年第5期,第643—653页。由于篇幅所限,参考文献及注释已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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