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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条例 守纪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四)

党委宣传部 广东药科大学
2024-09-14

根据学校党委的工作部署,自2024年4月至7月,在全校党员中开展党纪学习教育。为帮助广大党员学纪、知纪、明纪,进一步强化纪律意识,筑牢拒腐防变防线,始终做到忠诚干净担当,学校纪委办公室和党委宣传部联合推出“学条例 守纪律”学习专栏,敬请垂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党员干部受到党纪处分,需要同时进行组织处理的,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有同志会问,如果党员干部已经受到党纪处分,是否就不需要进行组织处理了?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分别是什么?请点击以下视频,观看解读内容。

声明:推送稿件内容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中国纪检监察报等主流媒体发布内容整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认为内容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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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来源:纪委办公室、医药信息工程学院
编辑:广药大传媒中心 邱思瑜 陈皓林
责任编辑:洪爽、李婷
审定:刘小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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