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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助力城乡生产消费循环 | 社会科学报

李大凯 王海侠 社会科学报社 2022-11-22


我国农业生产、流通和消费呈哑铃型结构,我国1.87亿个农户和3.26亿个城镇家庭对应着4500多家农产品批发市场(6241家从事农、林、牧、渔产品批发的法人企业),农产品流通环节处于垄断位置,而且农户的产品需要通过七八个环节才能到达城市消费者,农户和消费者只能被动接受流通环节赋予的价格。农产品价格低的时候,城市消费者不能享受到低价农产品;农产品价格上涨的时候,农户也不能享受到价格上涨带来的红利。



原文 :《数字经济助力城乡生产消费循环》

作者 | 北京大学普惠金融与法律监管研究基地联席主任 李大凯  

         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学院副教授 王海侠

图片 | 网络


城乡农产品内循环存在壁垒

我国农产品的内循环存在循环不畅的问题。我国的农产品经济作物的主要消费者是国内城市消费者,出口的量占比较小,在疫情影响下,农产品进口量增加,我国农产品的销路必然以国内市场的内循环为主。一旦内循环不畅,农民收入就会受到影响。据观察,农产品内循环不畅的主要原因有三个。


一是农产品定价机制扭曲。受分散的小农经济生产方式影响,农产品的地头初次销售价格长期偏低,常常低于生产成本,无法弥补农业生产的丰年和欠年损失,造成种植农民难以增收和维持生产生活;同时,城市消费终端价格畸高,导致消费者的需求受压抑,消费能力下降。生产者价格畸低和消费者价格畸高的同时存在,就导致了内循环不畅,亟需尽快调整农产品定价机制,合理提高农产品初次销售价格,适当降低消费者终端价格,推动流通环节向生产者和消费者两端让利。


二是农产品初次销售未能公平透明对待所有收购客商。近年来,由于网络巨头和直播等渠道的介入,农产品初次收购信息高度不透明,价格剧烈波动,许多原有的固定收购客商无法把握而逐渐退出,也导致农产品初次销售市场无法形成公允合理的价格。为了改变这种现状,就需要搭建一个新的公平透明的农产品数字拍卖平台,让真正的采购方公平合理地出价采购,从而带动真实的供需对接,形成良性循环。否则农产品初次销售价格将进一步紊乱,销量萎缩,受损的还是农民生产者。



三是城市社区团购的机构化、垄断化对城市消费也有一定的冲击。目前,我国的农产品市场已经形成了流通体系过于强大、小农经济生产者过于分散弱小的局面。如果需求端进一步被网络巨头通过社区团购平台实现巨型机构化、垄断化,社区店被淘汰出局,则流通环节和消费环节将进一步对农民生产者形成绝对优势,全面碾压农民生产者的议价能力,则农民生产者的利益将可能进一步受损。


创新农产品数字流通业务

基于“农产品数字拍卖”理论和方法,可通过手机软件实现农产品拍卖过程全数字化,由数字拍卖中心组织拍卖,由生产农产品的农民合作社和农户确定起拍价,全国的农产品采购商、中小型超市和社区店等均可以直接通过互联网方式参与农产品竞拍,采用价高者得的原则,拍卖成交后付款提货,交易完成。引入农产品数字拍卖方式,可以让优质农产品获得合理的价格,带动农民收入增长,实现共同富裕。



一、通过数字拍卖方式实现农产品新交易


数字拍卖方式将是农产品交易的重要创新,数字拍卖方式是一种公平、高效、透明、可控的交易方式,有助于改善目前农产品市场低迷的局面。相比传统的交易方式,数字拍卖方式具有巨大的优越性。


1.价高者得。按照现有的拍卖规则,在公开竞价拍卖过程中,出价高者得,可以有效地发现农产品合理价格,为优质农产品确定合理价格,引导农民生产优质农产品,从而维护农民利益。


2.过程透明。整个拍卖过程和价格信息全部公开透明,所有的参与者行为均处于监管之下。


3.缩短了流通环节。按照拍卖方式,农产品的交易流程将压缩为三个环节:合作社和厂家起拍,采购方直接购买,物流运输到达采购方仓库。其余环节将不再必需,从而大幅节约流通环节成本,把节约的农产品收益直接分配给生产者和消费者。


4.降低了采购门槛,使得中小型商超和社区店能够参与农产品拍卖。目前农产品初级市场被商贩和大型采购商压价比较严重。采用数字拍卖方式可以把起拍门槛降低到1吨,单笔交易额降低到5000元左右,则全国大部分中小企业和小型商超、社区店都可以参与进来,甚至可以实现联合拼单拍卖,从而直接打通生产和消费环节,使得生产者和消费者都得到实惠。


5.交易常年化,分散为小单交易,可以避免被人为操控。拍卖可以实现常年化,即每天都在拍卖,每天可以拍卖多笔,可以有效熨平农产品季节性价格波动,使得价格维持在一个较为稳定的水平,并避免人为操控价格。


6.结算迅速。数字拍卖方式结算高效,拍卖成功即可交付价款。为了保证双方价款和货物交付,拍卖中心设置了专门的支付共管账户,在合作社交付货物的同时价款即可划转到合作社的账户,甚至可以实时划转到农户个人账户。上述过程均处于政府监管之下。



二、农产品数字拍卖模式与其他流通模式比较

农产品数字拍卖模式与其他农产品流通模式相比具有明显优势。


1.与传统批发市场相比,极大地压缩了农产品流通环节,消除了农产品流通环节中的垄断性,降低了农产品流通成本,既可以降低农产品的零售价格,农户也可以获得更多的收益,有利于推动农业产业兴旺。


2.与电商相比,农产品数字拍卖模式下,由于每单的交易规模大幅度增加,农产品从产地到销地的运输成本大幅度降低,同时由于进入交易的农产品标准化程度高,农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也大幅度提升。


3.与农产品期货交易相比,农产品期货交易主要局限在农产品流通环节内部,并没有实质性地改变农产品流通渠道和模式,降低农产品流通成本,也没有熨平农产品价格波动。农产品数字拍卖模式实现了农产品生产者和消费者直接对接,交易成本大幅度降低,同时让市场信息更加及时地反馈到生产环节,有利于减少盲目生产导致的农产品滞销。


4.与农产品线下拍卖相比,农产品数字拍卖拓展了交易的时间和空间,市场参与者交易者更多,交易效率也大幅度提升。



农产品数字拍卖模式的创新意义

从畅通国内大循环来讲,农产品数字拍卖具有重大战略创新意义,有助于顺应数字经济潮流,改变农产品市场定价机制,发现农产品合理价格,打造农产品流通新业态,实现农民收入增长和共同富裕。


一是要占据农产品销售模式创新的制高点。目前,农产品的销售已经成为全国性的重大难题,也是农业主产区面临的重大困难之一,只能走创新的路子。而农产品网络拍卖模式颠覆了以往以小商贩采购和中介渠道为主的模式,以农民为定价的核心因素,走上良性循环的道路。


二是要走在农业数字化创新的最前列。农业数字化是党中央制定的重大战略决策,必须全力执行。而农产品网络拍卖就是依托科技和互联网,走在了农业数字化的最前列。


三是要对提高农民家庭收入具有重大创新意义。农产品拍卖的模式,是以农民的利益为核心的,是由农民为自己的产品定价并由采购方合理出价的。这就根本改变了小商贩严重压低农民商品价格的局面,从而根本性地实现农民分享农产品的合理价值,实现农民家庭收入增长。



总之,在接下来的城乡生产消费循环中,需进一步规制和完善农产品交易流通机制。重新调整农产品初次销售定价机制,理顺城乡内循环;引入农产品初次销售的数字拍卖平台,打造农产品流通新业态,以拍卖方式公平透明对待所有采购商;抑制城市网络社区团购集约化,防止采购端进一步机构化、垄断化。




文章为社会科学报“思想工坊”融媒体原创出品,原载于社会科学报第1803期第2版,未经允许禁止转载,文中内容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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