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悲剧!1人身亡!事发江北,同桌的赔了七万多……


导语

好友相聚把酒言欢,闲话江湖畅意人生,美哉!快哉!但是当酒友醉酒驾车身亡 ,同桌饮酒者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2024年6月5日,六合法院程桥人民法庭的法官来到当事人所在的村,巡回审理这起赔偿纠纷。


王某与周某夫妻系朋友关系。2023年7月的一天,王某与周某夫妻、周某的女儿一起共进晚餐。


餐桌上,王某从自己驾驶的车上拿出白酒,邀请周某夫妻共饮,王某与周某夫妻都饮用了白酒。



饭后,王某在醉酒状态下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回家,在行驶至某路口时撞到路中护栏,致使王某当场死亡。


交警部门认定,王某属于醉酒驾驶,死亡原因符合交通事故重度颅脑损伤死亡,其本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王某的亲属认为,周某夫妻在明知王某要驾驶机动车回家的情况下,仍招待其喝酒,且在明知王某大量饮酒的情况下,仍任由王某驾车回家,不做劝阻,未能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王某交通事故死亡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王某的亲属诉至法庭,要求二人赔偿。


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承办法官徐伟决定采取“板凳法庭”巡回审判的方式到当事人家中去听取诉求和想法。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为该不该赔、赔多少而争执不下。


法官耐心向他们释法明理,强调同饮人相互间应在合理限度内尽到规劝、提醒和照顾等安全保障义务,依法依情,两位被告都应该适当赔偿。


庭审结束后,法官和村干部一起合力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均退让一步,当场达成调解协议,由周某夫妻于2024年7月25日前赔偿王某亲属72100元。



法官提醒



饮酒者本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饮酒过量后可能导致的后果应当是明知的,在此前提下,饮酒者在醉酒状态下发生伤亡事件,应当由其本人承担主要责任。


聚会的组织者在饮酒过程中对其他饮酒人负有提醒、劝阻的义务,对醉酒者负有看护、照顾和护送的义务。


同桌饮酒者如果存在强迫性劝酒、明知他人患有不能饮酒的疾病或者已经明确告知不能饮酒的情况仍劝其喝酒,后未将醉酒者护送至安全的地方或及时通知醉酒者家属、未阻止醉酒者酒驾等行为的,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ND

源| 六合法院
编辑| 新江北融媒体中心 陈天宇
主编| 江风楚韵
责校| 唐肖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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