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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要让律师禁声的节奏?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1-04-01


昨天,山东省司法厅对被认为在代理刑事案件“存在多次不服从审判长指挥,持续打断法官、公诉人发言,未经准许擅自发言,肆意干扰法庭审理的违规行为”袭祥栋律师作出的,拟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听证权利告知书》在网上流传。随之广为流传的,还有下面这则某地法院向律协投诉律师的《司法建议函》:





从以上《司法建议函》看,律师代理的这个刑事案件最终获得了检察院撤回起诉的案件处理结果,可是,律师的一些操作,也给自己换来了法院司法投诉的结果。

归纳一下,法院认为律师存在三方面的违规之处:一是律师将自己的取保候审申请书发到了网上,“引发网络舆情,影响案件正常审理”;二是律师在法院庭审期间发表的“公诉人不负责任......”构成了“不当言论,造成不良影响,扰乱法庭秩序”;三是经检察院的起诉书、撤回起诉申请书发到了网上,并指责其办案水平不高。

法院认为律师的行为构成了《律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第四十条第八项,“八)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构成了违反《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的“有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第五项“法律规定的妨碍、干扰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正常进行的其他行为。”。第四十条,“律师对案件公开发表言论,应当依法、客观、公正、审慎,不得发表、散布否定宪法确立的根本政治制度、基本原则和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不得利用网络、媒体挑动对党和政府的不满,发起、参与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或者支持、参与、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不得以歪曲事实真相、明显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方式,发表恶意诽谤他人的言论,或者发表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


可问题是,律师将自己书写的取保候审申请、法庭上指责公诉人未尽到法律监督职责,公开检察院的撤诉申请并指责其法律水平不高,构成了“不当言论”、“扰乱法庭秩序”、“影响案件正常审理”吗?

在归纳一下,这里面其实有三个问题,一是律师是否有权将自己代理的案件的公开法律文书发到网上;二是律师在庭审中是否有权指责司法机关办案人员不履行职责;三是律师是否有权在网上公开评价办案机关人员的司法水平。如果对以上三个问题进行否定性认定,则律师就存在违规之处,可如果认为以上行为是律师的合法权利,则律师就不存在违规之处。

相信各位读者看了以上的法院的《司法建议函》及本文详列出的《函》中的法律、规范性文件的具体条文,都会有自己的判断。不过,起码不能让律师在诉讼中,只能服从法官、检察官的意见,不能提出反对意见和履职要求,否则就扣上扰乱法庭秩序、发表不当言论的帽子吧?

《人民日报》曾经发过一篇《让律师说话,天不会塌下来 》的文章,其中提到,真理越辩越明,我们必须牢记,即使是法官、检察官也并不代表天然的正义,他们也会犯错,也会有片面和不客观的时候。如果此时有另一种声音,哪怕微不足道,甚至是刺耳的,也好过步调一致的发声。“一次审判不公恶于十次犯罪”,律师的存在,正是那条不停搅动的鲶鱼,让所有人对事实保持警觉、对人权保持尊重、对法律保持敬畏。

以以上的《司法建议函》中的寻衅滋事罪案件来看,试想,如果没有辩护律师的介入和强力发表不同意见,法院按照检察官指控罪名、量刑建议的思路审理下去,会不会出现检察院后来主动撤回起诉的结果?律师将法律文书及自己的法律观点发到了网上引发关注,即使引发媒体的关注,怎么就成了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媒体监督追究的司法公正,与司法机关追究的司法公正,难道不是目标一致么?怎么一提到媒体关注,就是影响案件审理,两者是对立的吗?


一提到律师的公开发表不同意见,有些司法机关就面子上挂不住了,认为是影响了司法权威,可道理是,如果因为律师的强力反对,刑事案件能够在侦查阶段、公诉阶段,审判阶段按下“刹车键”,跟时隔多年以后发现是个冤假错案,哪一个是对司法权威伤害最小呢?

2006年3月6日,临沂中院判决“张志超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20年1月1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张志超案再审宣判,张志超无罪释放。今年1月26日,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张志超申请国家赔偿一案,依法向赔偿请求人张超支付赔偿金332万元。

15年的错误羁押,足以摧毁一个人的一生,人们不禁要问,如果辩护律师当初或期间能够真正发挥作用,何至于会酿成张志超人生颠覆、巨额国家赔偿、法院领导公开道歉的结果?翻开去冤案的平反经过,没有律师的公开发声、媒体的广泛介入,冤案是否还要拖更长的时间平反,对于司法权威的伤害,是否更大?

按照以上《司法建议函》的逻辑,是否临沂法院应该追究代理张志超冤案平反的律师公开发声、指责司法机关“不当言论”的“违规行为”?如果到处都是被禁声的律师,又有谁来做那个阻止司法办案“一条龙”下的“吹哨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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