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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官网为何不能推荐律师?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3-04-30

这几天,有自媒体发现,某地中院的官网上,在“便民服务”页面上的“律师介绍”里,常年只推荐一名律师,而且公布了律师的执业律所、获得荣誉、执业特长及联系电话。自媒体文章传播后,查询可见,该法院在页面删除了“律师介绍”一项。

法院开设网页等媒体渠道,提供发布司法新闻,介绍司法政策、公开典型案例等司法服务内容,有利于推行司法公开决策,提高民众法律意识。但是,类似的“便民服务”内容,是否应该包括推荐律师呢?

回答应该是否定的!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 严禁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有下列接触交往行为:......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司法人员如此,司法机关也应该如此。因为,司法人员也好,司法机关也好,在办理案件中,必须严守中间立场,拒绝跟一方当事人或案件代理人发生不正当的解除,以免令对方产生司法活动偏袒一方的嫌疑。

公生明,廉生威。没有了居中裁判、不跟任何一方存在发生利益往来的立场,即便是自己本意是出于好心,提供无偿帮助,也会令对方当事人产生怀疑,进而不信任司法结果的公正性。

以法院在官网专门推荐一名律师为例。当地那么多律师,为何只有这一名律师能够获得法院的“情有独钟”,登上法院的官网为自己宣传,这不仅是涉及到司法资源为何专门为某个律师服务的问题,更是涉及到众多律师之间公平竞争的问题。

律师获得法院官网的重点推荐,而且是附上职业经验、电话号码的唯一律师推荐,就算在法院内部人员使用该网站时,也会疑惑该律师究竟是通过什么渠道,获得了登上法院网站的优厚待遇?

更为深一步的是,当事人查阅法院官网时,会不会因为该律师获得页面的唯一推荐,进而产生该律师跟法院存在特殊关系的印象呢?该律师代理的案件,对方当事人一旦对审判结果不满,会不会因为法院的官网重点推荐,进而质疑案件结果失利,是因为受到案外因素的影响呢?

综上可见,不管是根据司法规定,还是从司法实践考量,法院官网推荐律师,都是不适宜的。这应该属于基本的常识性问题,不知道为何,这么多年来一直没人注意。从法院在自媒体发文质疑之后,立马删除了该项内容看,法院也认为此举不妥。

无数律师涉案的司法腐败案例可知,所谓的司法勾兑、司法贪腐,都是从司法人员跟律师的不正当交往开始的。

2021年12月4日,海南省司法厅在官网发布《关于律师队伍专项教育整顿与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情况的通报》称,对涉张家慧等案件的38名违法违规律师进行严肃查处。其中,4名律师和1名隐名合伙人被移交司法机关;1家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证书,9名律师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取消会员资格(终身禁业),21名律师被停止执业、中止会员权利,1名律师被罚款,3名律师受到行业警告处分。

2020年12月,原海南省高院副院长张家慧犯受贿罪、行政枉法裁判罪、诈骗罪的一审刑事判决书被媒体披露后,其中的法官与律师互相勾兑问题,引来一片哗然。媒体梳理判决书发现,37名行贿人中有18名律师(也有人说是22名律师)直接或间接向张家慧行贿,金额超过2000万,其中多人都是众多荣誉称号、担任律协领导职务。

这些行贿律师,大多是以正常工作接触为媒介和幌子,跟司法人员熟络起来以后,再通过不正当交往输送各种利益牢笼腐蚀司法人员,让后者在自己代理或参与的案件中给予法外关照,最终获得巨额非法收益,损害司法的公信力。

为了防微杜渐,不仅包括《律师法》在内的各种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最高法、最高检及律师管理部门也是隔三差五的三令五申发文,严谨司法人员更律师进行不正当的解除,司法人员不能为案件当事人意见律师,律师不得明示或暗示跟司法人员、司法机关存在特殊关系,但是,从曝光的司法案例看,类似的规定执行的并不好,甚至在社会上形成了找律师首先看律师有没有关系的风气。

曾经有位司法高官说过,程序公正不仅是法律的明文规定,也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即使是司法人员是依法办案,裁判结果也是合规合法,但是由于办案程序没有依法保障,令一方当事人产生了司法中立性的怀疑,也会令他们对于司法结果的公正性产生怀疑。

虽然打的是“便民服务”的名义,法院网站专门推荐律师,而且是多年来只推荐一名律师,实在是不应该啊!希望这样的事情,不要再发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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