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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与论文写作》第七讲:于改之老师谈法学论文的“神”与“形”

法研在线 2021-09-17
来源:北京大学法学院招生教学信息平台

5月22日,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研究与论文写作》课程开启第七讲。主讲嘉宾为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于改之教授,讲座由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车浩教授主持。


于老师是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华东政法大学日本刑法研究所所长,《法学》副主编,兼任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上海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于老师硕士毕业于北京大学刑法专业,博士师从我国著名的刑法学家马克昌先生。她多年深耕于刑法学、经济刑法、刑民关系等研究领域,本次讲座与同学们分享研究心得。对于本次于老师“云返校”给北大师弟师妹们授课,车老师表示诚挚的欢迎与感谢。


于老师的授课主题为《法学论文的“神”与“形”——漫谈<法学>期刊的用稿标准》。于老师谈道,论文的“神”是其内核、精气、神韵;“形”则指外壳、论文的表现形式。神与形,恰如灵魂与躯体、思想与载体。神与形完美结合、高度统一可喻“神形兼备”,这样的论文应该是法学研究者孜孜以求的理想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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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学论文的“神”



于老师认为,有“神韵”的法学论文要具备问题导向、现实关怀、论证逻辑与理论提升。这些要素也是《法学》期刊用稿的重要考察内容。


(一)问题导向


1.什么是问题导向?

近年来,学者们对“问题”常从question、problem、issue三个单词谈起。于老师以“赵春华摆射击摊打气球案”和“陆勇代购抗癌仿制药案”为讨论对象,直观地演绎了从案件出发思考问题的层次定位。从刑法角度,question层次可能指向案件如何审判;problem层次可以指向犯罪认定结果或存的缺陷或不足,走向对策法学研究;而当进一步探讨这些行为如何实现类型化提炼,如形成由“刑法当中的概念是否受行政管理法当中的概念所拘束”引申出的“法秩序统一性原理与概念的统一性” 问题,与现有理论进行对话,才达到了issue层次。于老师总结道,论题是法学论文的“骨髓”,是贯穿整个论文的中心论点,是学者试图在论文中探讨或论证的一个基本问题或基本观点。只有确定了基本的论点,才能以此为中心组织素材、安排结构,并且围绕基本观点有方向地展开论证。


2.问题意识从何而来?

于老师认为,问题意识来源于社会实践和理论领域。


社会实践是常见的问题来源,问题包括法治实践中的困境与争议。首先,以法律条文为线索可以发现法律制度空白或者规范供给不足,是立法论问题所在的典型领域。其次,以案例、判例和法律事件为线索可以发现司法实践的法律适用分歧,这即引申出解释论的问题。


从理论领域发现问题是指,通过对学术概念的梳理和辨析、对思想学说的争鸣和澄清,达到论证学术命题,推进理论发展的目的。探索理论问题时,准确、全面、穷尽地梳理文献极为重要。


3.如何落实问题导向?

落实问题意识应把握四方面要领。


一是角度性。同一学术问题可存在多个观察角度:规范法学亦或社科法学角度,立法亦或司法角度,单一学科亦或交叉学科,还有比较法等视角。角度的差异同样影响着研究方法与论证思路。选取问题观察角度时,应当结合自己的学术积累和领域专长。于老师透过对车浩教授近期以刑事政策为视角讨论新冠疫情防控论文的讲解,强调了选择视角的巧妙与重要性。


二是真实性。选题须有真问题,即在社会实践中现实存在的问题。《法学》用稿的一个重要主张是论文有的放矢,拒绝无病呻吟。


三是价值性。问题的价值性表现在社会价值和科学价值两个方面,前者具有实践意义,后者具有学术意义。首先,科学研究要服务于社会目标的实现,或直接服务,产生即时的、明显的社会效益;或间接服务,带来潜在的、长远的学术影响。其次,学术性是学术研究之本,论题决定着论文的整体学术价值。文献是选题学术价值的重要判断方法,论文不能突破前人的研究成果,意味着学术重复,无创新性可言。


四是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者不仅要衡量选题的客观价值,也应评估完成研究的自身条件,量力而为。首先,题目难易、大小适宜为佳,如研究需要大量精力投入田野调查,博士生则须谨慎评估该研究是否适合作为毕业论文。其次,有条件完成的题目还应考虑学术能力和学术兴趣。选题应与研究能力和学术积累相一致。同时,兴趣是调动思维活跃性的重要动力,选择自己热爱的题目可以维持研究的热忱。另外,可行性还涉及学生获取各语种文献的能力、导师的指导条件等内容。


(二)现实关怀


法学论文应具备中国性和现实性。于老师言道,张文显教授近日在《光明日报》发表了《加快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一文,其中“立足国情与本土资源”一节精要地阐明了中国法学论文要求的中国性和现实性要求。于老师同时认为,受法学研究“西学东渐”的影响,中国性与现实性的观念虽获得学界认同,但存在不同程度的误读。现行的法学学术体系是以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为基础,以西方国家法律体系为参照而构建的。然而,有些研究虽立足于中国法学问题,却通篇引证西方国家的理论、立法制度和案例,讨论西方学者的观点,直接与域外学术理论对话,阅读观感上没有以中国读者为受众的关照。


于老师认为,中国性和现实性的第一个理解误区体现在对外国法学理论、法学制度、法学实践活动的评价与引入态度上。在逻辑上呈现“三段论”式,大前提是将外国法学理论、法律制度视同公理、定理、定律,只将中国问题当做其下的“例题”加以验证。小前提则是对比国外的某项法律制度或法学实践,我国存在制度缺失或研究不足的问题。由此结论呼之欲出,即中国需要研究国外的法学理论与实践,并移植其法律制度。第二个误区体现在对法学实践活动的认知上。例如,于老师举例说明,自己在北大读书时域外刑法已经在讨论非犯罪化、非刑罚化的问题,然而我国当时应当讨论的则是犯罪化的问题。这两个误区都忽略了中国问题的特殊性,把中国问题与外国问题同质化,导致的后果是直接以外国问题的理论和制度为依据,提出解决中国问题的方案。


法学研究应如何看待“西学”?于老师认为应当秉持两种态度,一是避免“言必称西方,拿来主义”,中国法学研究虽需要国际视野,但后者必须建立在中国学术的主体性意识之上,不能忽视中国问题的特殊性。二是应致力于构建有中国特色的法学学术体系。中国学者的法学研究应当立足于中国问题,尤其要关注中国实践中最迫切需要研究的问题。橘生淮南则为橘,橘生淮北为枳。法学研究应将国外法学素材作为研究中国问题的某种分析框架和解读视角,根据我国具体情况参考、借鉴,解决好法律移植与本土资源的关系。在留德、日、美的归国学者与日俱增,中外学术交流与传播更及时的时代背景下,国外法律借鉴问题相对突出。


(三)论证逻辑


于老师从结构、研究方法、论证技巧三个方面讲解了如何规范论文的逻辑论证。


1.结构

论文的结构形态大体可分为“三段论”“纵深结构”和“伞形结构”。三段论结构常用于立法论或对策论当中,呈现“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文章布局。只要问题选取得清晰、精准,得出结论的可靠,三段论足以支撑起一篇优秀的论文。纵深结构是层层推进的,适合强思辨性的文章。于老师结合两篇期刊论文,向同学们讲解纵深结构行文凸显理论深度、论述渐次深入极具可读性之优点。伞形结构指先提出总的分析框架关照全文,再按照布局次第分展,整体呈现“总——分”的伞状分布结构。于老师认为,结构的选择与排布需要结合具体论文细细品味,学生宜多在阅读中学习框架设计。


2.研究方法

于老师先向同学们介绍了几组典型的研究方法的概念,包括定性研究和定量研究、解释论和立法论、规范主义和功能主义、规范法学和社科法学的研究方法等。随后重点讲解社科法学体系下的实证研究方法。


社科法学以社会现象或法律在社会的实施现象为研究对象,通过从特殊到一般的归纳方法,提出新的理论。借助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等研究工具可以提升法学问题思考的全面性。近年来,实证研究方法的关注度与日俱增,优势突出:回应法律实践,不与社会生活脱节;相比规范法学的论证存在的研究视角不同难以形成共识的局限,实证研究的现实说服力更强,结论可以验证;立足于研究中国的问题,突出本土性;应用前途广阔,法律的运行能为实证提供研究素材。但是,实证研究也存在制约因素,一是法律数据的开放程度不足,二是实证研究周期较长、研究成本较高,三是法学实证研究人才队伍培养存在缺口,经济学、统计学的数据处理能力存在技术门槛,四是与规范分析相比,法学实证研究处于起步阶段,其研究方法与模型尚未统一。即便如此,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将为实证研究提供更多的素材,定量化也是当代社会科学研究的重要趋势之一。在这样的背景下,未来实证研究在法学领域将发挥巨大作用。


3.论证技巧

于老师重点介绍了证实与证伪的论证方法。证实是证明自己观点成立,或运用理论原理和逻辑推演证明某理论命题的正当性,或从经验论的角度,论证某理论的实践效果。证成后,慎重起见,研究者还可以对相反的观点证伪,巩固研究结论。证伪既包括反驳现有观点,还包括否定逻辑上可推知的潜在反对观点。


(四)理论提升


理论提升意指论文写作的学术创新,要求研究成果具有创新性和学术性。


“创新性”即指知识增量,常见的创新形式有五种,一是填补空白型研究,指发现、提出前人尚未研究过的新问题,进行开创性研究。对于成熟学科而言,研究对象已细化到四级标题,填补空白空间有限,但在新兴学科,开垦新领域仍存在可能性。二是发展型研究,在前人已有成果的基础上,对某一理论进行补强或完善,例如将某学术观点或理论具体化或规则化。三是否定、纠正前人某一结论或成说。四是采用新的角度、新的方法做出新的论证。五是运用已有理论研究成果解决社会和学科发展中的迫切问题。


随后,于老师结合《法学》期刊近年来用稿风格的变化,阐释了在学术研究日趋精细化的背景下,“学术性”对于创新的重要意义。于老师认为,学术性表现在理论性和科学性两个方面。理论性表明学术论文应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要揭示事物本质,反映客观规律。论证要上升到理论高度,不能只靠观点新颖。科学性包括研究与写作过程中的科学态度、科学方法、科学精神以及论文内容与结论的科学性、合理性。如果单就论文内容的科学性而言,主要指论述问题要实事求是,引证资料要全面、准确,无知识差错,所得结论具有可行性。于老师还结合台湾学者谢延更提出的“六种不能算作学术论文的文章”展开讲解,使上述标准具象化。



二、法学论文的“形”



对于法学论文的“形”,于老师按照题目、内容摘要、引言、主体部分以及结语的顺序,点拨式地讲解相关写作技巧。


(一) 题目


亮眼的题目可以提高文章的引用率。形式上,题目尽量不设副标题,字数一般不超过25字,并应兼顾排版的形式美。在命题切入上,可以研究的主要问题为命题,也可以体现解决方案等作者观点。


(二) 摘要


于老师重点提醒同学们勿将摘要写成引言。从对优秀论文的观察出发,她提出好的摘要几乎每一句是文章一部分的精炼总结,甚至一些论文的摘要直接源于各部分的第一句话。


(三) 引言与结语


引言也可称为问题的提出。从篇幅上,两万字以内的论文,引言不宜超过两千字。从目的上,引言要阐明论证的理论问题,做出文献综述,也可以初步点明观点。


作为呼应,结语应总结文章的观点和组成部分,梳理论证脉络及各分论点之间的关系。同时可以提及研究的局限性、引出其他尚未研及的命题和研究线索。


(四) 语言表达


在法学论文写作中,语言表达也是重要的形式内容之一。于老师更欣赏表意明确,文风朴实的论文,应深入浅出,而非浅入深出。于学生而言,要重视语言表达不准确的问题,排除表达歧义。此外,行文的法言概念要统一、界定要清晰,或与实定法一致,或选择学界通说。如果自己设定的新概念,则注意行文前后统一。最后,语言要精练,惜墨如金。在表达偏好上,于老师认为宜多用短句,少用限定极多的翻译体长句。


(五) 注释体例


文章的统一注释标准,有利于缓解各期刊注释体例各异给作者带来的额外负担。于老师介绍了两类注释标准。论文如投给高校学报类期刊,应适用教育部制定的《中国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编排规范》;如投给法学专业期刊,可统一适用去年中国法学会发布的、由何海波教授主持制定的《法学引注手册》。在课程尾声,于老师向同学们介绍了《法学》杂志的投、用稿情况,线上投稿的路径,以及《法学》对博士生投稿的开放态度。





在互动与谈环节,于老师和车老师对同学们提出的“选题大小的判断”“论文能否提出全新的观点”“如何使案例资料在论文中获得有效运用”等问题进行了充分的回应。车老师还向于老师介绍了近年来我院博士生学术能力培养工作的多层面开展,并对同学们学术能力的提升提出殷切期望。


本场讲座持续至夜晚十点,师生们仍意犹未尽。最后,于老师援引华为格言再次勉励同学:“没有伤痕累累,哪来皮糙肉厚,英雄自古多磨难。回头看,崎岖坎坷;向前看,永不言弃。”于老师言道,法学论文的写作可谓“一把辛酸泪”,但其中之道绝非“满纸荒唐言”。在法学研究之路上,愿同学们早日进入大师王国维语中“立”“守”“得”中的第三重境界!


至此,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研究与论文写作》课程第七讲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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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崔梦溪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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