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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法學》2022年第1期(總第48期)要目

法研在线 2022-10-05

《澳門法學》2021年第3期(總第47期)要目

《澳门法学》第46期(2021年第2期)要目

《澳門法學》2021年第1期(總第45期)要目
《澳門法學》2020年第3期(總第44期)要目
《澳门法学》2020年第1期、第2期内容提要

《澳門法學》2022年第1期(總第48期)要目



【名家特約】

1.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經濟協同立法:動機、問題與路徑

唐曉晴、李可(1)

2.論企業合規計畫的有效性判定

——中意刑法比較研究的視角

劉霜、安德烈·卡斯塔洛(13)

【論文】

3.洗錢罪“明知”規定的刪除及其理解

陳家林、吳珂(26)

4.不當套取科研經費的刑法性質分析與出路

程蘭蘭(35)

5.香港與內地逃犯移交法律障礙研究

——基於修例事件的反思和研判

郭晶(46)

6.《個人信息保護法》賠償機制的不足與完善

楊志航(65)

7.“數字貨幣”能夠成為“貨幣”嗎?

——基於貨幣價值論的視角

张贇杰(80)

【港澳法制研究】

8.香港基本法第158條立法原意初探

高真(94)

9.香港法庭審前保釋裁量權問題研究

嚴椰銘(109)

10.澳門個人資料保護法的修法思考

凌偉豪(128)

【域外法制】

11.《OECD反賄賂公約》對英國反腐敗制度的影響以及對我國的啟示

李迪(147)

【譯文】

12.論商業秘密之放棄

卡米拉·赫迪[著]、馬克·萊姆利[著]、吳尊傑[译](170)

【名家特約】


1.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經濟協同立法:動機、問題與路徑


作者:唐曉晴、李可(澳門大學法學院)


内容提要:在新型區域治理模式下,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和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成立標誌著粤港澳大灣區府際合作轉變為科層模式。深合區管委會作為琴澳兩地區域合作機構在法律地位、參與主體上具有前所未有的改革創新,為中國地方法治改革提出了新命題。兩地協同立法,打造兩地趨同的法治環境是深合區法治建設成功的前提和關鍵,而兩地協同立法的動機在於兩地經濟利益,通過“以經濟利益置換政治利益”達成“一國兩制”政治制度框架設定下的區域經濟合作。經濟協同立法以行業法為主導,本文選取金融業、高科技產業高端製造業和旅遊業三個行業法進行論述,提出深度合作區經濟領域規則銜接的路徑選擇,以及珠海特区行使立法权应遵循的原则。


關鍵詞:深度合作區;“一國兩制”;協同立法;行業法


2.論企業合規計畫的有效性判定

——中意刑法比較研究的視角


作者:劉霜、安德烈·卡斯塔洛(天津大學法學院,義大利薩爾萊諾大學法學院)


内容提要:企業合規計畫的有效性判定是企業合規制度體系中的核心問題。企業合規改革在我國剛剛起步,法治經驗尚顯不足,而義大利頒佈企業合規的專門法令已有二十餘年,在指導企業進行合規制度建設、進行有效合規計晝等方面獨具特色。我國學界關於企業合規的功能定位有“體系化整改說”與“針對性整改說”兩種不同立場,對於合規計畫模式存在“統一標準模式”與“區別對待模式”兩種不同觀點。提倡以全面合規為目標,以專項合規為重點,對於央企、地方大型國企及中小微企業分別適用不同的合規標準。有效合規計畫與有效合規整改應當有序銜接,發揮合力,以促進我國企業合規改革的順利進行。


關鍵詞:企業合規;義大利;有效合規計畫;有效合規整改


【論文】


3.洗錢罪“明知”規定的刪除及其理解


作者:陳家林、吳珂(武漢大學法學院)


内容提要:《刑法修正案(十一)》刪除了洗錢罪中“明知”的規定,其主要目的在於將自洗錢行為入罪。“明知”規定的刪除沒有改變洗錢罪的主觀要件,沒有降低洗錢罪的入罪標準。對洗錢罪“明知”的認定需要借助推定的方法,但必須堅持刑事推定的“可反駁性”,對其適用做出合理限制。


關鍵詞:洗錢罪;明知;推定;表現犯


4.不當套取科研經費的刑法性質分析與出路


作者:程蘭蘭(上海師範大學哲法學院)


内容提要:《刑法修正案(九)》將貪污罪的“唯數額論”改為“數額加情節”模式,使得科研人員不當套取科研經費的行為容易以多次犯、情節犯入刑。科研人員不當套取科研經費所利用的職務便利不具有公權力內涵,憲法上的科研權利包含科研經費自主權,國家對科研權利的保護應大於對財産權利的保護。對科研人員有實際經費支出、智力投入的單純違規套取科研經費行為或意圖通過虛開發票報銷的方式體現智力投入的不當套取科研經費行為應具有一定的包容性。對無實際支出或智力投入的不當套取科研經費的行為,基於科研權利與科研權力的排斥關係,也應考慮到其不具有實質危害性而排除貪污罪,但可構成其他罪名。應結合《刑法修正案(九)》給紀檢監察留下的數額、情節空間,建立事前預防為主導的科研經費管理長效機制。


關鍵詞:不當套取;貪污罪;公權力;科研權利


5.香港與內地逃犯移交法律障礙研究

——基於修例事件的反思和研判


作者:郭晶(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


内容提要:2019年,《逃犯條例》修例風波宣告了香港與內地逃犯移交“一次性安排”模式的失敗。但此次事件中暴露出來的各種聲音,為後續重啟香港與內地的逃犯移交合作商談提供了大量樣本,來自香港方面的反對意見,為研判香港阻斷向內地移交逃犯的可能路徑和具體障礙提供了契機。本文以修例事件為中心,回顧了修例事件的始末,系統梳理了香港社會對“個案模式”的六個質疑及提出的四種替代方案,詳細分析了重回“協議模式”後香港社會阻斷向內地移交逃犯的可能做法,以及拒絕移交的四類實體性或程序性問題,以期為日後香港與內地建立逃犯移交合作機制提出有針對性的建議。


關鍵詞:《逃犯條例》;特別移交安排;可移交犯罪類型;本地居民不移交;特定性原則


6.《個人信息保護法》賠償機制的不足與完善


作者:楊志航(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


内容提要:《個人信息保護法》所規定的賠償責任存在不足,應當引入懲罰性賠償條款,從而形成以補償性+懲罰性賠償為主、以信用責任為補充的全面的個人信息損害賠償救濟制度。在個人信息保護法中設立懲罰性賠償制度,具有正當性。懲罰性賠償的構成要件由主體要件、主觀要件、行為要件、結果要件組成。有權提起侵權懲罰性賠償責任的主體不限於權利受到侵犯的自然人,還包括檢察機關、社會組織和政府及其指定部門;主觀要件明確為“故意+重大過失”。個人信息侵權行為必須具有違法性。個人信息懲罰賠償的基數與倍數應當妥善確定。


關鍵詞:個人信息;懲罰性賠償;賠償基數;構成要件


7.“數字貨幣”能夠成為“貨幣”嗎?

——基於貨幣價值論的視角


作者:张贇杰(澳門大學法學院)


内容提要:數字貨幣是當下全球貨幣金融市場最為熱門的話題之一,然而各類非國家發行數字貨幣的價值不穩定性以及各國政府近期密集推進國家主權數字貨幣的發行也使得對於數字貨幣的本質探討以及各類不同數字貨幣的關係的研究變得愈加必要,本文即在這一前提背景下對於我們現在所說的數字貨幣就能能否真正意義上的貨幣進行探討。


關鍵詞:主權貨幣;貨幣本質;價值理論


【港澳法制研究】


8.香港基本法第158條立法原意初探


作者:高真(澳門大學法學院)


内容提要:探尋香港基本法第158條的立法原意,有助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和特別行政區法院順暢行使基本法解釋權,解決實踐中出現的問題。本文梳理了香港基本法的起草過程中對香港基本法解釋權制度的各種意見,參考了域外經驗即歐洲法院先決裁判制度,並對香港基本法第158條“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係的條款”和“自治範圍內的條款”進行了語義分析,試圖全面、完整地探尋其立法原意。本文進而將“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係的條款”和“自治範圍內的條款”界定為彈性條款,否認該條款存在“制度漏洞”,與之相反,該條款是在“一國兩制”條件下整合憲制秩序、統一法制的創新之舉,其政治功能和法律技術在今天來看仍具有現實意義。


關鍵詞:香港基本法第158條;立法原意;先決裁判;政治屬性


9.香港法庭審前保釋裁量權問題研究


作者:嚴椰銘(中山大學粵港澳發展研究院[港澳珠江三角洲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2019年以來,香港特區暴力犯罪案件的審前羈押率低、獲釋被告人再犯率高,引發圍繞法庭審前保釋裁量權濫用與否以及過低羈押率是否不利於社會秩序恢複等大量爭議。運用實證研究方法分析一年多來法庭審前保釋案件的數據,是發現問題並提出合理解決方案的第一步。由於法例對案件信息披露予以嚴格限制,宜釆用非概率抽樣調查的方法收集並歸納案件信息。過去一年多的數據顯示,法庭審前保釋裁量權的行使有兩方面亟待加強,一是審查標准客觀、適度,二是保釋條件可行、有效。本質上,完善法庭審前保釋制度需建立有效的約束機制和危險性評估方法。而完善相應約束機制,應從增訂成文法中禁止保釋的罪行、引入危險性量化評估方法以及增強保釋條件的有效性等三個維度展開。


關鍵詞:香港法庭審前保釋;保釋裁量權;保釋條件


10.澳門個人資料保護法的修法思考


作者:凌偉豪(葡萄牙科英布拉大學)


内容提要:現行的《個人資料保護法》於2006年生效,至今已超過16年。隨著社會發展、科技研發、區域融合,兼之大數據産業和人工智能系統的日漸普及,原有的個人資料保護制度已經不足以對私人提供充足和與時並進的法律保障。本文將分析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的個人資料保護制度及相關不足,並從比較法角度考察歐洲聯盟、葡萄牙和中國內地的相關制度,指出對澳門法律制度的參考意義,並對將來修訂《個人資料保護法》作出建議。


關鍵詞:個人資料保護;基本權利;大數據;人工智能


【域外法制】


11.《OECD反賄賂公約》對英國反腐敗制度的影響以及對我國的啟示


作者:李迪(北京師範大學法学院暨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G20反腐敗追逃追贓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英國於1998年12月14日簽署《OECD反賄賂公約》。《OECD反賄賂公約》對英國反腐敗、反賄賂法律的影響時間長、程度深遠。《OECD反賄賂公約》使得英國的反腐敗法律經歷了“從簡單到複雜”、“從單一到綜合”以及“從內懲到外罰”的轉變,增加了負責海外反腐敗工作的政府機構,提高了政府在反腐敗、反賄賂制度中的作用。英國在履行《OECD反賄賂公約》設立的國際責任同時,也在利用這一國際公約積極參加國際組織,擴大其國際影響,利用國際反腐敗工作增強其國際話語權。我國可以参考英國履行和利用《OECD反賄賂公約》对本國反腐败法律进行改革的做法,加強對國際貿易中的單位腐敗行為的經濟處罰,增加反腐敗非刑事制裁措施,採納“延遲起訴”協議制度,并参考OECD对其成員國國内法律的评估和建议。


關鍵詞:《OECD反賄賂公約》;英國反腐敗法律


【譯文】


12.論商業秘密之放棄


作者:卡米拉·赫迪[著]、馬克·萊姆利[著]、吳尊傑[译(艾克朗大學法學院、耶魯大學法學院,斯坦福大學法學院、DurieTangriLLP律師事務所,台灣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内容提要:根據傳統的理解,商業秘密只有在不再被保密後才會“權利消滅”。相似於可口可樂的配方,將其秘密保存幾十年甚至幾個世紀,以便永遠保護它。


然而,傳統的觀點顯然是錯的。公司可以通過不將其保密而獲得經濟價值,從而“放棄”其商業秘密。商業秘密可能僅僅因為信息已經過時而失去經濟價值。但是由於所有者的行為,也可能發生商業秘密被放棄之情形。通過銷售基於商業秘密的産品而從商業秘密中受益的公司,可以退出市場。它可以將産品從市場上帶走,並用較新的版本代替,或者它可能會發展出一個秘密,惟隨後選擇完全不進入市場。


儘管法院承認法定要求,即商業秘密必須從其秘密性中獲取“獨立的經濟價值”,惟其並未充分認識到該需求在設定商業秘密的終止日方面所起的作用,並且其缺乏明確的框架來評估信息是否在任何特定情況下,必然產生價值。


本文認為,法院應借鑑商標法之放棄原則。為了避免失去權利,商標所有者在一定時間內停止在商業中使用其商標之舉證責任,是證明他們有意在“可合理預期的將來”恢復使用該商標的負擔。商業秘密法可以從採用平行的放棄概念中受益。正確的理解是,商業秘密法已經包含了放棄。本文僅提供一種更清晰的方法來解釋以及應用有關獨立經濟價值之法定要求。


放棄商業秘密具有令人驚訝的含義。員工可能享有比通常認為更大的自由,得依據商業秘密法進行操作。一旦公司放棄了商業秘密,讓該有資格知道該秘密之人員(很可能是員工或獨立合同當事人)應能自行揭露或實施該秘密。商業秘密所有人可能不喜歡如此作為。但是,這對於創新政策卻是至關重要,基於其提供了他人已經放棄進入市場或公共領域之路的商業秘密。放棄商業秘密還可以幫助解決一個重要的現實問題,即某一類的重要員工,例如職務上發明人。商業秘密的放棄為該類型員工提供出路,其雇主沒有運用他們的想法,以便他們帶到其他地方,使被放棄的商業秘密得以重生。


關鍵詞:商業秘密法;獨立經濟價值;合理努力;競爭優勢;職務上發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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