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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不可复议|北京行政裁判观察

观察者 不止行政裁判观察 2023-04-02


[裁判要旨]

行政复议制度是一级复议制度。无论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复议申请作出作为或不作为的结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不能通过再行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来救济。上一级行政机关针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一级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结果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处理结果,除非作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一般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裁判文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京行终3203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陈超宇,男,1961年8月24日出生,住武汉市洪山区。

上诉人(一审原告)胡必姣,女,1962年8月26日出生,住武汉市洪山区。

上诉人(一审原告)胡晓东,男,1965年1月23日出生,住武汉市汉阳区。

上诉人(一审原告)余英,女,1952年3月18日出生,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法定代表人王蒙徽,部长。

委托代理人王陶,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周平,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作人员。

上诉人陈超宇、胡必姣、胡晓东、余英(以下简称4上诉人)因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下简称住建部)作出的建复不受字[2017]7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决定)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17)京01行初27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经查,2016年12月19日,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针对4上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鄂建复告字〔2016〕8号《行政复议告知书》,主要内容为:“你们对武汉市土地交易中心作出的武汉市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告武告字〔2016〕20号中P〔2016〕126号地块公告的行政行为不服,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法制机构于2016年12月19日收到。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该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依法向武汉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提出。”2017年2月9日,住建部针对4上诉人不服上述《行政复议告知书》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被诉决定,主要内容为:“你们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不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受理条件,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本院认为,行政复议制度是一级复议制度。无论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复议申请作出作为或不作为的结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不能通过再行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来救济。上一级行政机关针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一级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结果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处理结果,除非作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一般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本案中,鄂建复告字〔2016〕8号《行政复议告知书》系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针对4上诉人行政复议申请作出的,4上诉人无权针对该告知书向住建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住建部作出被诉决定属于行政机关履行上下级之间监督职责的行为,对4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没有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对4上诉人提起的本案之诉,依法应予驳回。

综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4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潘振东
审  判  员   赵世奎
审  判  员   贾宇军


二○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宏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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