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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公示不可诉|北京行政裁判观察

观察者 不止行政裁判观察 2023-04-02


[裁判要旨]

征地补偿安置公示是对征地补偿安置相关情况予以公示,以听取村民意见的步骤程序。公示行为本身并未创设新的权利义务关系,且并非具有执行力的最终决定,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具有可诉性。


[裁判文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京02行终892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贵方,女,197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代理人路永强,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婷,北京中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

法定代表人魏成林,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磊,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朝阳,男,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

上诉人李贵方因征地补偿安置公示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所作(2017)京0106行初103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李贵方向一审法院诉称,2016年6月16日,我通过另案审理得知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国土委)于2012年10月18日作出京(丰)地征[2012]17号征地补偿安置公示,后又重新作出京(丰)地征[2012]26号征地补偿安置公示(以下简称《安置公示》)。《安置公示》涉及我享有合法权益的土地房屋,与我存在利害关系。我认为《安置公示》违法,致使我至今未获得合法补偿,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我诉请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安置公示》。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安置公示》对李贵方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该公示行为不具有可诉性。对李贵方的起诉,应予驳回。据此,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了李贵方的起诉。

李贵方不服上述裁定,上诉至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安置公示》对其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市规划国土委实施征地补偿安置行为违法。李贵方请求本院撤销一审法院所作裁定并依法改判,确认市规划国土委实施征地补偿安置行为违法。

市规划国土委同意一审法院所作裁定,请求予以维持。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本案中,李贵方提起撤销《安置公示》的诉讼,因《安置公示》是对涉案征地补偿安置相关情况予以公示,以听取村民意见的步骤程序,《安置公示》本身并未创设新的权利义务关系,且并非具有执行力的最终决定,故《安置公示》对李贵方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李贵方的起诉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李贵方要求撤销一审法院裁定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严 勇

审 判 员      李 丹

审 判 员      李智涛


二O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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