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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履行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职责与举报人不具有利害关系|北京行政裁判观察

观察者 不止行政裁判观察 2023-04-02


裁判要旨

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如认为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损害其合法权益,可以通过请求民事侵权赔偿等法定途径寻求救济。相关法律及规章并未赋予举报人具有要求行政监督管理机关保护其个人权益的请求权。财政部门履行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管理职责并不直接保护与被审计单位有民事纠纷的其他个人或者企业的利益,与其权利义务的增减得失不具有相关性。


裁判文书


文书标题及案号


标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案号:(2018)京行终4461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原告)深圳市鑫鸿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新和大道同富裕东盈工业园C2栋二楼(C)。

法定代表人宁君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宇,广东深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法定代表人刘昆,部长。

委托代理人杨琳,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韦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工作人员。


诉讼记录


上诉人深圳市鑫鸿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鑫鸿顺公司)因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1行初56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2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作出财复议〔2018〕36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复议决定)认为:虽然上海市财政局具有对深圳鑫鸿顺公司举报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但上海市财政局是否履行该职责以及如何履行该职责均与深圳鑫鸿顺公司没有利害关系。上海市财政局向深圳鑫鸿顺公司作出的答复仅是将其检查情况告知深圳鑫鸿顺公司,该告知行为也与深圳鑫鸿顺公司没有利害关系。深圳鑫鸿顺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条件。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驳回深圳鑫鸿顺公司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深圳鑫鸿顺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深圳鑫鸿顺公司于2017年9月1日向上海市财政局提交《举报书》,反映上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的审计报告。2017年11月7日,上海市财政局作出《关于对深圳市鑫鸿顺科技有限公司反映上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问题的复函》,认定上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的情况。2017年12月18日,财政部收到深圳鑫鸿顺公司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深圳鑫鸿顺公司请求:责令上海市财政局立即履行对上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违法审计财政部予以查处的法定职责。财政部于2017年12月27日向上海市财政局发出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上海市财政局于2018年1月8日作出《行政复议答复书》,并于2018年1月9日向财政部提交。财政部于2018年2月9日作出被诉复议决定,决定驳回深圳鑫鸿顺公司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财政部于2018年2月13日将被诉复议决定寄送深圳鑫鸿顺公司,深圳鑫鸿顺公司于2018年2月23日签收。深圳鑫鸿顺公司不服被诉复议决定,于2018年3月8日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应当符合受理条件。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对于行政复议申请应当符合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其中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注册会计师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鉴证和服务作用,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省级财政部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依法办理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工作,并对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管理。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政策指导,营造公平的会计市场环境,引导和鼓励会计师事务所不断完善内部治理,实现有序发展。根据上述规定,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管职责,并不直接保护与被审计单位有民事纠纷的其他个人或者企业的利益。本案中,深圳鑫鸿顺公司以上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损害其债权为由,向上海市财政局举报上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审计准则、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要求上海市财政局对上会会计师事务所涉嫌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上海市财政局履行查处的职责,并不直接保护深圳鑫鸿顺公司的个人权益,深圳鑫鸿顺公司并不具有要求上海市财政局保护其个人权利的请求权基础,故深圳鑫鸿顺公司与上海市财政局履责行为之间不具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深圳鑫鸿顺公司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不符合复议的受理条件,财政部驳回深圳鑫鸿顺公司的复议申请并无不当。深圳鑫鸿顺公司认为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损害其利益,可以通过相应的法定途径寻求救济。综上,深圳鑫鸿顺公司的诉讼理由均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深圳鑫鸿顺公司的诉讼请求。

深圳鑫鸿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诉称,财政部和上海市财政局并未履行对上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审计报告依法进行调查的法定职责。财政部和上海市财政局以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科事后出具的“证明”充作审计证据,是故意欺骗的违法行为,损害了其合法权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一审法院认定财政部不直接保护其合法权益,并以此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违反了注册会计师法和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上会会计师事务所为有关公司出具虚假审计报告,其作为债权人受到侵害,财政部和上海市财政局不予处罚,就是对其合法权益的侵害。综上,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财政部答辩认为,被诉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人应当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案争议焦点问题是,针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行为,举报人与行政监督管理行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举报人是否可以对行政监督管理行为申请行政复议。

首先,应当审查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对行政机关处理举报事项的职责与程序有无明确规定。注册会计师法“法律责任章”规定了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未规定财政部门应当依据举报人的请求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调查处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监督检查章”和“法律责任章”也未规定对举报事项受理、处理和答复的职责、程序。

其次,应当审查举报人的权益与行政监督管理是否存在必然相关性。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深圳鑫鸿顺公司如认为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损害其合法权益,可以通过请求民事侵权赔偿等法定途径寻求救济。相关法律及规章并未赋予举报人具有要求行政监督管理机关保护其个人权益的请求权。财政部门履行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管理职责并不直接保护与被审计单位有民事纠纷的其他个人或者企业的利益,与其权利义务的增减得失不具有相关性。

因此,深圳鑫鸿顺公司以上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损害其债权为由,向上海市财政局举报上会会计师事务所涉嫌违法行为并请求查处,上海市财政局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与深圳鑫鸿顺公司不具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财政部以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为由驳回深圳鑫鸿顺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并无不当。

综上,一审判决驳回深圳鑫鸿顺公司的诉讼请求正确,本院应予维持。深圳鑫鸿顺公司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鑫鸿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胡华峰
审  判  员   章坚强
审  判  员   贾宇军

二○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谭晓晴
书  记  员   王雨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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