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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视阈下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领导机构|北京行政裁判观察

谢智洁 不止行政裁判观察 2023-04-02

湖北省武汉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第17号与第18号通告


湖北省潜江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26号与27号通告


疫情防控领导机构的成立文件部分示例


武汉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的组织架构


湖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的组织架构


湖北省3月9日与3月12日全省市县疫情风险等级对比图


湖北省潜江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26号与29号通告


2020年3月23日,中央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指出,当前以武汉市为主战场的全国本土疫情传播已基本阻断。2020年3月24日,湖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通告,从3月25日零时起,武汉市以外地区解除离鄂通道管控;从4月8日零时起,武汉市解除离汉离鄂通道管控措施。这来之不易的防控成果,是全国人民共同战“疫”流血牺牲换来的,也有赖于疫情防控领导机构的果敢决策。

虽然我国新冠肺炎疫情形势基本得到控制,但零星散发病例和局部暴发疫情的风险仍然存在,疫情在全球出现大流行,形势依然复杂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需要解除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当国家卫健委公布解除其(2020年第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才应是法定意义上的疫情结束之日。按照《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为处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还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或者撤销的期限。”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作为承担此次疫情防控特定工作而临时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领导机构,疫情结束之日或亦当是其结束使命之时。

这次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是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一次大考。习近平主席在2020年2月14日主持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明确强调,要改革完善重大疫情防控救治体系,健全重大疫情应急响应机制,建立集中统一高效的领导指挥体系,做到指令清晰、系统有序、条块畅达、执行有力,精准解决疫情第一线问题。此次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也许恰是一次契机,要建构集中统一高效的重大疫情防控救治领导指挥体系,其领导(指挥)机构的塑造无疑是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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