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在未协商损害赔偿事宜的情况下自行离开交通事故现场的属于肇事逃逸 | 北京行政裁判观察

  

读者,你好:)今天推送的主题是交通肇事逃逸过往关于本主题的深度内容还有许多(点击标题可阅读),例如:


更多相关案例与文章可在本公号搜索,点此直达:



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应停车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的,应当报警处理。在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等有争议、未能协商损害赔偿事宜的情况下自行离开的,属于前述规定的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文书标题及案号


标题: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案号:(2022)京01行终168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爱国,男,1960年3月9日出生,满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石景山交通支队,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杨庄路8号。
负责人许春生,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高飞,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石景山交通支队民警。
委托代理人刘博,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石景山交通支队民警。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李新,区长。
委托代理人贾万宏,北京市石景山区司法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刘宏力,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李春艳,女,1985年2月18日出生,蒙古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诉讼记录


上诉人王爱国因行政处罚、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7行初11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2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爱国,被上诉人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石景山交通支队(以下简称石景山交通支队)的委托代理人高飞,被上诉人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石景山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贾万宏、刘宏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李春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基本情况


石景山交通支队于2021年4月30日向王爱国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公(交)行罚决字〔2021〕第1107002800098901号,以下简称被诉处罚决定)。其主要内容为:查明王爱国于2020年10月20日7时42分,在复兴街路口至新立街南口段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实施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代码17051),以上事实有王爱国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明。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决定处以罚款一千八百元。被诉处罚决定还载明“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记12分”的内容。王爱国不服该处罚决定,向石景山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石景山区政府于同年6月3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石政复〔2021〕34号,以下简称被诉复议决定),决定维持被诉处罚决定。王爱国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被诉处罚决定和被诉复议决定。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20日7时40分许,在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广宁街道复兴街路口与新立街南口处,王爱国驾驶的小汽车与李春艳驾驶的小汽车在会车时发生剐蹭。此后,王爱国驾驶车辆驶离现场,李春艳遂驾驶车辆追赶王爱国,在阜石路辅路等红绿灯时,李春艳下车到王爱国的车前与王爱国协商事故处理事宜,但王爱国再次驾车驶离。此后,李春艳拨打电话报警。

当日8时许,石景山交通支队接到122电话平台的李春艳报警电话后,于当日受理,并于当日对李春艳和王爱国进行调查询问。其中,王爱国的询问笔录载明“问:如何发生的事故?答:当时我也不知道怎么出的事,我和对方车错车的时候,听到了声响,我不知道出事故了,就开车走了,后来对方驾车追上我,跟我说我们两个车剐蹭了,让我跟她道歉,我说不知道怎么剐蹭了,然后对方说让我赔偿,说报警,然后对方又走了,我看对方走了,我就走了。问:发生事故后,你报警了吗?答:我没报警。问:你和对方错车时,听到了什么声响?答:我听到了有响声,我认为是对方手碰到了我的车。问:你听到有声响,你怎么做的?答:我通过后视镜观察了一下,什么事都没有,我就开车走了,对方也没说有事故,对方没说话,也没让我停车。问:之后呢?答:之后我继续向阜石路行驶,行驶到阜石路桥底下的时候,对方追上我,跟我说我们两个的车剐蹭了,要报警处理。问:对方拦下你的车,告知你,你们双方的车辆发生了剐蹭,要报警处理,你怎么做的?答:我什么也没说,就开车走了。问:你为什么开车走了?答:我认为我没和对方发生事故,我就开车走了。”
当日,石景山交通支队决定对王爱国的车辆进行扣留,并向王爱国出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向王爱国告知相关权利义务。

同月22日,石景山交通支队委托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双方的车辆的碰撞情况进行司法鉴定。同年11月16日,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书载明,王爱国的驾驶车辆的左侧后视镜上黑色附着物与李春艳驾驶车辆的左侧后视镜上提取的黑色物质成分相同。同月20日,石景山交通支队向李春艳及王爱国送达上述《司法鉴定意见书》。同月25日,石景山交通支队向王爱国出具《返还物品凭证》以及《扣留拖移车辆存放费用告知书》,通知王爱国领取被扣留的车辆,以及车辆在被扣留期间停车费用由石景山交通支队承担等情况。

同年12月2日,石景山交通支队对本次交通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王爱国驾驶机动车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违法行为,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李春艳无与此次事故有关的违法行为,并认定王爱国为全部责任,李春艳为无责任。

同月3日,石景交通支队对王爱国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公(交)行罚决字〔2020〕1107002800098900号,以下简称8900号处罚决定),因上述交通事故后王爱国存在逃逸的行为,决定对王爱国处以罚款1800元,并记扣12分。此后,王爱国不服8900号处罚决定,向石景山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石景山区政府于2021年3月31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石政复〔2021〕6号,以下简称6号复议决定),撤销了8900号处罚决定,并责令石景山交通支队重新对本案作出处理。

石景山交通支队于2021年4月1日收到6号复议决定。同月30日,石景山交通支队向王爱国告知了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情况以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听取了王爱国的陈述申辩意见并对该意见进行了复核。当日,石景山交通支队作出并向王爱国送达被诉处罚决定。

此后,王爱国不服被诉处罚决定,向石景山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石景山区政府于同月7日收到王爱国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于当日受理。次日,石景山区政府向石景山交通支队邮寄答复通知书及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向李春艳邮寄《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副本,石景山交通支队于同月9日签收,李春艳于同月11日签收。石景山交通支队于同月15日提交《答复意见书》及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王爱国于同月21日、24日补充提交书面意见。石景山区政府于同年6月30日作出被诉复议决定,并于同年7月2日分别向王爱国、石景山交通支队、李春艳邮寄送达,对方均于次日签收。

2021年12月24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该判决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石景山交通支队作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具有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人进行处罚的法定职责。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及第三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但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情形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当首先固定证据,如符合事实清楚等法定条件的,可以先行撤离现场后再协商处理。本案中王爱国所驾驶的车辆与李春艳所驾驶的车辆发生剐蹭后,王爱国并未立即停车查看,而是自行驾车驶离,且在李春艳追赶王爱国并明确告知王爱国两车发生剐蹭后,王爱国仍未下车查看且再次驾车驶离。因此,王爱国的行为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要求,属于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行为。王爱国在石景山交通支队的调查询问中,认为自己驾驶的车辆并未与李春艳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故石景山交通支队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两人所驾驶的车辆进行司法鉴定,并无不当。王爱国提出的关于自己的行为不构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行为,且石景山交通支队委托了非必要的司法鉴定造成王爱国的损失的诉讼意见,均没有相应的依据,法院均不予采纳。石景山交通支队对王爱国作出被诉处罚决定具有相应的事实依据,适用法律正确且执法程序并无不当之处。石景山区政府作出的被诉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且执法程序亦无不当之处。综上所述,王爱国提出的本案诉讼请求,没有相应的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王爱国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王爱国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本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被诉处罚决定和被诉复议决定。其上诉理由为:1.本案关于事故责任的认定不当。李春艳停车不当,是车辆接触的主要责任方。2.车多路窄的情况下,两车倒车镜轻微接触的事情很常见,并没有造成损失。李春艳故意索要钱财,在马路中间堵塞交通,报警浪费国家资源,是不道德的行为。3.上诉人并没有逃逸行为。事发当时李春艳没有报警,之后在阜石路追上上诉人后,李春艳没有要求靠边停车解决问题,也没有报警,上诉人为了不堵塞交通,就驾车驶离了。李春艳没有在事发当时报警,而是回到家之后报警,该行为有悖常理。李春艳报警称“追车又跑了”与事实不符。4.办案警察处置不公,强行扣押车辆达36天之久,存在随意执法、过度执法行为,程序违法。办案民警对上诉人怀恨在心,处处陷害。

被上诉人石景山交通支队、石景山区政府均同意一审判决并请求予以维持。

被上诉人李春艳未向本院陈述二审诉讼意见。

在法定期限内,王爱国向一审法院提交如下证据:1.《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车辆没有掉漆及刮痕,汽车没有损失,交通事故基础为零,被诉处罚决定认定两车损坏没有事实根据,当事人也一直没有要修车的想法。2.《结算单》,证明石景山交通支队在作出被诉处罚决定时交通事故基础为零。石景山交通支队之后电话通知李春艳补充修理汽车费用,且未告知王爱国,程序违法;李春艳的车辆的倒车镜抛光是捏造事故。3.《扣留拖移车辆存放费用告知书》,证明石景山交通支队无故强行扣押车辆36天,过度执法,给国家和个人造成巨大损失。证据1、3共同证明石景山交通支队对王爱国打击报复,给国家和王爱国均造成损失,石景山交通支队的行为系不负责任的违法行为。4.收条,证明王爱国个人支付的所有费用均无相应依据。5.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明由于石景山交通支队扣车给李春艳造成损失,李春艳要求王爱国进行赔付。

在法定期限内,石景山交通支队向一审法院提交如下证据:1.《122报警台事故电话记录表》,证明李春艳报案王爱国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2.《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陈述材料》两份,证明事故双方简单陈述事故经过。3.《受案登记表》,证明石景山交通支队依法受理李春艳的事故报警。4.王爱国的《询问笔录》两份(2020年10月20日、2020年11月19日)、李春艳的《询问笔录》(2020年10月20日),证明双方当事人较详细地描述事故发生及处置经过。5.《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明石景山交通支队收集证据扣留机动车。6.《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双方车辆存在接触。7.《送达回执》,证明石景山交通支队送达《司法鉴定意见书》的时间。8.《返还物品凭证》,证明被扣留机动车返还日期。9.《扣留拖移车辆存放费用告知书》,证明车辆被扣留期间的存放费用由石景山交通支队承担。10.《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事故基本情况及过错责任。11.《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证明石景山交通支队已经履行相关法律程序。12.被诉处罚决定,证明石景山交通支队已经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13.视频光盘一张,证明王爱国存在逃逸行为。经一审法院要求后,石景山交通支队在一审庭审中补充提交如下证据:14.8900号处罚决定,证明石景山交通支队于2020年12月3日对王爱国作出行政处罚的情况。15.6号复议决定,证明石景山区政府于2021年3月31日作出行政复议的情况。

在法定期限内,石景山区政府向一审法院提交如下证据:1.行政复议申请书、王爱国身份证复印件、被诉处罚决定、《司法鉴定意见书》《结算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标题为“补充材料”的文本文件、《行政复议接待室接待笔录》、行政复议申请收据、《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明石景山区政府于2021年5月7日收到王爱国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决定受理。2.《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送达回证》及投递结果查询截图、《答复意见书》、视频光盘一张、《证据清单》和法律依据清单,证明石景山区政府通知石景山交通支队答辩以及石景山交通支队答辩及举证的情况。3.《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送达回证》及投递结果查询截图,证明石景山区政府通知李春艳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情况。4.王爱国提交的标题为“补充材料”的文本文件(2021年5月21日)、《行政复议接待室接待笔录》、行政复议2021王爱国提交的标题为“补充材料”的文本文件(2021年5月24日)、《行政复议接待室接待笔录》、行政复议申请收据,证明王爱国两次向石景山区政府提交补充书面意见的情况。5.被诉复议决定、《送达回证》及投递结果查询截图,证明石景山区政府作出被诉复议决定并向各方当事人送达的情况。

李春艳未向一审法院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一审法院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作如下确认:王爱国提交的证据1仅可以证明本案事故鉴定的情况,但不能达到王爱国主张的其他证明目的,对证明目的不予采纳。王爱国提交的证据2、4、5均与本案被诉行为合法性之审查无关联性,不予接纳。王爱国提交的证据3仅可以证明王爱国的汽车被扣押的情况,但不能达到王爱国主张的其他证明目的,对证明目的不予采纳。石景山交通支队提交的证据12系本案被诉行为之一,但可以证明本案被诉行为的送达情况。石景山交通支队提交的其他证据均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且能达到其主张的证明目的,均予以采纳。石景山区政府提交的证据5中的被诉复议决定系本案被诉行为之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石景山区政府提交的其他证据均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且能达到其主张的证明目的,均予以采纳。

上述证据已随案卷全部移送本院,经审查核实,本院同意一审法院对证据的认证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予以确认。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该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的附件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四项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一次记12分。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上诉人的行为是否属于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情形。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进一步规定:“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据此,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应停车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的,应当报警处理。在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等有争议、未能协商损害赔偿事宜的情况下自行离开的,属于前述规定的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在案的《122报警台事故电话记录表》《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陈述材料》《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视频资料以及王爱国、李春艳的《询问笔录》等证据相互印证,证明王爱国驾驶车辆与李春艳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其未立即停车查看、未报警,自行离开现场;在李春艳驾车追上后,其仍未下车查看、未报警并再次驾车离开。王爱国在事故发生后,未报警并逃离现场的事实清楚,属于前述规定所指的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行为,其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石景山交通支队经受理、调查、作出处罚告知等程序,作出的被诉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幅度亦无不当。石景山区政府作出被诉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一审判决驳回王爱国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王爱国提出的本案事故损害轻微,其在事发时驾车离开未受到李春艳的阻拦、被李春艳追上后再次驾车离开是为了不堵塞交通且李春艳并未要求靠边停车解决问题,其不构成逃逸、不应受到行政处罚以及石景山交通支队程序违法等主张均缺乏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此外,王爱国对本案事故责任认定提出的异议主张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本院不予评述。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王爱国的相关上诉理由均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王爱国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赵 锋
审判员  王春光
审判员  徐钟佳
二O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婷婷
书记员  王雨蒙

更多相关案例与文章可在本公号搜索,点此直达:

搜索指南:
搜索指南:让我们成为你的手边行政案例库|北京行政裁判观察

精华回顾:
牛年合集:一年中最受关注的好内容都在这篇里 | 北京行政裁判观察

了解我们:
编辑面对面:五年一度,我们和你聊聊天 |北京行政裁判观察


值班编辑 - 初相钰、谢智洁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