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权力与慈善的博弈问题 | 慈善法07

吴玉章 爱德传一基金 2022-11-27

- 有思想的行动者在这里相遇 -


本文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吴玉章在“社会参与慈善法执法检查研讨会”上的发言。


“社会参与慈善法首次执法检查研讨会”由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中国灵山公益慈善促进会、北京大学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北京师范大学公益慈善与非营利法治研究中心、凤凰网公益、爱德基金会传一慈善文化基金2020年9月24日在北京联合主办,其目的是促进社会各界在慈善法执法检查中的发声与公共讨论。


作为法学界的专家,吴玉章在发言中提出,检查《慈善法》实施四年以来的种种情况的时候,高度且充分重视《慈善法》实施过程中所反映出来的权力与慈善事业的关系,非常必要;而高度重视权力和慈善事业之间的关系,它的要害是要明确:在慈善事业的发展当中,权力究竟应该怎么样动作?怎么样运行?



权力与慈善的博弈问题

本文由爱德传一基金根据研讨会录音整理,经吴玉章授权发布;标题为编辑时添加。



很高兴参加这样一次会议(社会参与慈善法首次执法检查研讨会)。我觉得这样的会议应该是非常必要而且及时的。


关于《慈善法》从2016年以来的实施情况,我想把它分类成两个方面的问题。一个方面的问题,是可以比较容易解决或改变的问题,比如说税收、管理等方面的具体措施;这些问题如果国家高度重视,社会共同参与,我个人认为不难解决。但同时《慈善法》这四年多的实施也呈现出来一些比较难以解决的根深蒂固的问题,这类问题我把它归纳成权力与慈善的博弈问题。


权力和慈善之间的关系,具体来讲,是一个权力和具体某一个方面的社会事业之间的关系的问题。但是,在我看来,权力与慈善的关系实际上也具有普遍意义。因此,检查《慈善法》实施四年以来的种种情况的时候,高度且充分重视《慈善法》实施过程中所反映出来的权力与慈善事业的关系,非常必要。 


权力现象是中国社会非常典型的一种现象。历史上就是这样。当年解放以后,中山大学的教授陈寅恪先生就曾经讲过,是吧?我们国家的历史实际上就是政治史,换句话说,可以把它归纳成权力斗争的历史。我们不停呼吁或者要求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这样一些方面充分说明,我们社会和英国及其他一些社会有根本的不同。


比如说英国社会,我们从哈特的著作《惩罚与责任》当中知道,它有惩罚与责任;哈特一直强调说英国社会是一个“店小二的社会”,也就是一个商业传统的社会,这和我们这个社会就不一样了,我们的社会实际上是一个政治的社会。政治与慈善之间的关系,在我看来,是构成当今中国社会慈善事业发展的根本因素之一。权力如何运作严重影响到中国慈善事业未来的发展。 


那么,从权力和慈善事业的关系来看,在我看来实际上体现出了两种不同的倾向性。从权力的角度上来说,规制管理是它的本能,它一定要把方方面面的事情纳入到自己的管理当中,只有如此权力才算到达了,权力才算到位了。但是,从慈善事业的发展来看,它具有一种自愿的、自由的倾向性。从这两个方面来看,权力的倾向、权力的本能就和慈善的倾向、慈善的本能出现了一些比较严重的对立、对峙。


实际上,我们也能看到,在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在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慈善事业发展的一个高峰在是2008年汶川地震之后,是吧?在围绕着抗灾救灾的活动当中,千千万万的人展示了自己的慈善之心,奉献了自己的爱心,是吧?当时社会上捐赠的资金的数目可能和国家支持的资金的数目相差无几,但是从那以后,中国的慈善事业发展应该说进入了一个相对低迷、萎靡的时代。 


在我看来,高度重视权力和慈善事业之间的关系,它的要害是要明确:在慈善事业的发展当中,权力究竟应该怎么样动作?怎么样运行?当前围绕着《慈善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情况,如果从克制或约束权力在慈善事业方面的不当规制或者不当插手这个方面来讲,有几个方面的因素值得我们考虑。 


首先,我们还是要认真学习领会总书记关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一些思想和言论,要看看总书记到底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把握。再一点,我觉得要充分了解民间的动向,民间究竟对慈善事业有怎么样的想法。


再一个,我觉得为了规制权力,为了管理执法者、立法者本身,从法学的角度上来说,特别强调加强责任意识是非常重要的;比如,《慈善法》在实施当中,尽管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确实出现了方方面面的问题,那么,出现了这样一些问题,谁负责?如果出现了问题没有人负责,我觉得我们的慈善事业要想得到发展就有困难。


所以,我的一个建议就是说,为了促进中国慈善事业的更好发展,一定要明确立法者、管理者、实施者、参与者等每个角色的责任。所谓责任,实际上在英美社会并不是一个多么沉重的东西,而是说当某人受到不利的指控的时候,他可以自行辩白、解释,这就是他的责任,responsibility。但是,在我们中国,说到责任,就都是一个很沉重的事情,比如说要追究某人的责任,就肯定对某人是很不利的。不管怎么说,在我看来加强责任应该是促进未来中国慈善事业发展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措施。 


好,我简单就说到这,谢谢。END



推荐阅读


关于《慈善法》执法检查后启动修法程序的建议 | 慈善法01

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新冠肺炎疫情暴露政府部门与慈善力量缺乏应急协调机制 | 慈善法02

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建议:适时修改慈善法 | 慈善法03

马剑银:《慈善法》没有解决的五大问题 | 慈善法04

社会组织陷入“虚弱的繁荣怪圈”?有何表现?为何如此?如何突破?| 慈善法05

我国慈善事业总体发展滞后的表现及其症结所在 | 慈善法06



探讨时间



- 公益同人共建共享的思想交流平台 -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