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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良彪|如何消除大幅提高地方法院管辖民商事案件标的可能引发的弊端?

吕良彪 春秋吕释 2020-11-11


 

五一假日上班后头一天,于五月一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院和中院管辖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9】14号)网络刷屏。这个司法解释最为核心之处,便是将中级法院审理一审民商事案件标的最高额“猛烈”拉升至50亿元人民币。而此前原则上相对欠发达地区高院审理民商事争议纠纷标的下限是一个亿(当事人在同一省级辖区则三个亿),相对发达地区标的下限为三个亿(当事人在同一省级辖区则五个亿)。这也就意味着,以后标的五十亿元以下的民商事诉讼案件,地方法院均可能成为终审法院。

 

显然,这是应对最高法院审判案件过多、疲于应付事务性工作的现状所进行的无奈选择。公正、效率、效益是司法行为的三个评判标准,而这三个价值目标是有着先后顺序和重要性程度排列的。但,如此大幅度提升地方法院终审案件的标的额虽有效减轻了最高法院的司法审判工作量,却可能在当下司法环境之下加剧司法被地方势力所左右的状态,对司法公正的价值目标形成严重威胁,进而影响到司法效率与效益本身的实现。——某种意义上,这是最高司法机关在“下放矛盾”甚至推卸责任;而在降低地方势力影响司法成本的同时,亦将全国法律服务市场的布局和格局产生重大影响。

 

任何一项制度都难免有其优越和弊端并存之处。阿呆在某中院法院担任常务副院长的大学师兄调侃说:让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每年弄10000起案件试试?

阿呆回怼师兄说:美国哪有辣么多的领导尤其地方领导和其他地方势力都能干涉司法么?!即使在他所在的省里甚至市里又有多少权贵不自私看重甚至根本不鸟他这个法院领导?!以这些人的能量搞定一个中院乃至高院法官甚至领导往往比搞定最高院法院要容易得多。当下司法环境之下,不可为提升司法效率而牺牲司法公正这一根本目标,否则不仅公正受到太多势力左右,司法的效率与效益亦不复存在。——显然,笔者讲的是应然的价值追求;师兄讲的是现实的无奈妥协。二者如何平衡?最高法院此前几年已经设立六大巡回法庭解决相应辖区内的二审及再审工作以提升审判效率;同时为避免“最高法院地方化”问题又建立起了严格的轮岗制度,规定最高法院法官在某一巡回法庭连续工作不得超过两年。应该说,巡回法庭制度建立起来并不如预期的效果那么好,但也没有想像中的那么糟糕,尽可能做到了最高法院司法权威与高效的平衡。这种有益尝试的经验值得借鉴。

 

马克思韦伯讲过:当我们从制度层面无法抉择之时,不妨从价值层面进行考量。最高法院审判如此之多的民商事案件,确实是个问题;而将如此海量的案件推给地方法院,一方面并没有解决整个法院系统人少案多的难题(当然最高法院因为自身的权力而得以大大解脱),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加剧地方势力对于司法的干预。——要解决这个两难问题,其实理论上也非常简单:那就是加强司法的独立性,保证人民法院、人民法官能够独立地、不受外界权势因素干扰地行使审判权。做到了这一点,案件在哪一级法院审理都能够逐渐做到公正和效率的统一。所以,摆在最高法院面前的核心问题也就非常明了,那就是:

最高法院在下放审判权限的同时,如何切实加强地方法院抗干扰的能力?

 

这个问题的答案其实并不难,因为大多数国家的法官判案不象中国大陆这个样子。只是,这恐怕不是最高法院所能解决的问题,甚至最高法院自身也时刻受到同样困扰的事情。否则,怎么会出现员外郎盗案卷的奇葩轶事呢?!

 


【参考阅读】

大家|吕良彪:五四之际与青年法律人讲几句心里话(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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