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帐号已被封,内容无法查看 此帐号的内容被自由微信解封
文章于 2021年10月25日 被检测为删除。
查看原文
被微信屏蔽
其他

扣扣之死

吕良彪 春秋吕释 2020-11-11

 

上:扣扣死得冤么?


社会上对张的赞扬与同情,很大程度上是借题发挥,是对普遍存在的仗势欺人、官官相护、司法不公的发泄,属于堰塞湖的泄流。

——王光明


关于张扣扣事件,阿呆的同事王光明律师一番话讲得透彻:

第一,现行法律下,张扣扣必须死!不仅仅是因为张处心积虑杀了三人,主观恶性大;更重要的是,政府要制止以暴易暴同态复仇,不然,社会就失控了。——阿呆曰:刑法中正当防卫沦为“僵尸条款”相当程度上即是基于此等考虑。如商鞅在《商君书》中所称,务要使百姓“勇于公战而怯于私战”,也就是要让老百姓拼了命去响应官家号召积极参与官方发动的对内对外战争,而百姓之间的纷争则必须交由官家处理。很简单,你敢正当防卫,就敢对抗官家非正当的执法就敢不服从权力。

第二,张母之死道义上也不足以让张杀三人合理化,至少不符合比例原则,也不符合民间认同的杀人偿命的基本逻辑。张能免死的唯一可能是,张母被打的当场,张激愤之下混乱之中杀了三人,而不是n年后。张母一案的处理看不出太出格的不公,大体在法律裁量空间之内。

第三,社会上对张的赞扬与同情,很大程度上是借题发挥,是对普遍存在的仗势欺人、官官相护、司法不公的发泄,属于堰塞湖的泄流。对那位“羊加”的赞扬也是同理。如果张家王家的社会地位调换一下,相信大众舆论立即转向。什么叫民意测验,这就是。

第四,邓律师的辩护词是很不错,在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下,也许能打动陪审团,但打动不了中国的实定法。这篇东西,更多的是从社会的角度,而不是法律的角度。其效果也是社会意义大于法律意义。——此处光明兄或许也不知邓律师所谓“第二辩护人”的尴尬地位吧。阿呆倒是更乐于做第二辩护人,其实这更需要自信和专业水平,前提是团队成员无私合作,非为自身名利而是服务于客户利益。

第五,说到简单的比例原则,当年袁宝璟一案,袁氏兄弟三条命换一条杀手的命(是不是袁的本意尚有疑点),那不是法律的应然结果,而是康师傅要为“流汗”出头。法律欠袁家一个公道。从这个角度可以理解一下,为什么深圳隔壁的同胞要塞满大街去抗争一个条例!——阿呆赞曰:此处当浮一大白!


下:律师很烂么?

——“求表扬”的底线


职业伦理,是律师处理各种社会关系、保证职业行为理性与安全的底蕴与底限。客户利益至上是律师职业伦理的底线——虽然客户赖账你可以告他。

律师最好不要主动拿案子说事——除非客户理性授权且不损害他人利益;除非公权力公然违法尤其程序违法;除非对方当事人或公权力机关单方攻击客户。

——吕良彪 


01

7月17日上午,扣扣走了。

当日,扣扣辩护人邓学平律师的辩护词再次在网上备受关注——热捧如潮,批评亦不止。赞美者认为其言辞优美、富于正义感、极富感染力;诟病者理由主要有二:一是指责乃至无比煽情地指责辩护词一味煽情缺乏针对性,典型者如《邓律师从头蠢到脚的辩护词(点击即可阅读);二是当事人已被处决却依旧拿辩护词说事有违基本职业伦理。耿直如翟建律师所称:律师,尤其刑事辩护律师,固然不应以成败论英雄。但是,当自己的当事人已经被执行了死刑的时候,也就没有必要再强调自己的辩护词如何精彩了......

此后,邓学平律师发布“唯一声明”称:

张扣扣已经被执行死刑,社会各界对此有各种不同的看法。尽管如此,敬畏生命、尊重法治、避免悲剧重演是大家共同的追求和心声,我的一审辩护词再次在网络热传,但所有的公号都是在我事先不知情、事后未参与的情况下发布或转载的。希望大家秉持理性的态度,尽快平息争论,以实际行动推动国家的法治建设。前方还有很多复杂、艰巨的工作等着我们去做。

针对邓律师的说明,翟建律师及时予以了“广而告之”并谴责某些为吸引眼球而不负责任的公众号。——典型者亦如前述 《邓律师从头蠢到脚的辩护词》(点击即可阅读)。


02

阿呆评曰:

第一,翟大坦荡,质疑和批评掷地有声。——虽然,正义并不仅仅在乎判决结果,亦在乎诉讼过程中对正义的昭示。

第二,邓律师作为“第二辩护人”在常规辩护理由都已由“第一辩护人”讲完了的时候采取现有的辩护策略和风格无可厚非且精彩绝伦。要将两位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放在一起考量,看二者如何相互配合补充,脱离了这一基础的指责可以理解但站不住脚。

第三,邓律师大作若系“被热炒”则其职业操守并无瑕疵,且作为新闻热点事件出现,重发邓律师大作并无不妥——虽然原则上应该征得邓律师本人同意,但相当意义上邓律师的辩护词一经公开已经成为公共事件的一部分,理应允许公众转载与评议。

欲戴王冠,必承其重。——问心无愧也就是了。


03

与邓律师的做法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去年9月,网络曝光福州中院9月11日致函省司法厅称:在该院审理的某起副部级国企高管受贿专案中,司法厅指派的两名辩护律师“始终尽职尽责,依法理性辩护职责,同时还能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充分发挥桥梁作用配合审判机关做好被告人的沟通工作,对专案公正高效稳妥审结进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尤其是姚某某律师,多次耐心做好被告人的思想工作,使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最终服从法院判决,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法院描绘的两名律师的辩护行为在网络上受到业界几乎一边倒的激烈批评,此类法院为律师“求表扬”更多的倒象是职业鄙视,是把“配合型律师”架到火上去烤了。后有律师披露,该等表扬函系相关律师在自媒体披露并想方设法求得司法行政机关转载。如果属实,则这种行为存在双重违反职业伦理之处令人不齿了。


阿呆曰:敏感案件,律师最好不要接受指定——至少,在组织指定与家属委托出现冲突的情况下,被指定律师应劣后于聘请律师。


【参考阅读】

死刑印象

人生如戏,悲欣交集

邓律师从头蠢到脚的辩护词

职业属性|律师为何如此讨人嫌

职业伦理|律师要处理好六种基本关系

职业伦理|敏感案件律师最好不要接受指定

吕良彪|安魂曲——从张扣扣到棺材铺老板们

间接营销|大陆律师营销宝典——生存与尊严之间

直接营销|律师如何讲好受众“想听到的话”与“该听到的话”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