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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标准!吴亦凡事件中的相关法律问题——

晋事儿 2022-04-04
吴亦凡事件中的相关法律问题


近日,都美竹爆料称,自己在歌迷聚会上被吴亦凡灌酒,导致其不省人事,醒来后发现疑似遭到吴亦凡的强奸。16日,都美竹发文称吴亦凡的公关团队想要给其大量资金作为封口费,让都美竹删帖改内容,但是双方没有谈拢。18日,都美竹再度爆出被吴亦凡潜规则的女生中,超过7名是未成年人。

19日,吴亦凡发文称否认女方爆料,公安机关已受理侦办。随着吴亦凡事件的持续发酵,吴亦凡代言的品牌先后与其解约。

如果爆料内容内容属实,那么此次事件已经不仅停留在“娱乐八卦”的层面,而是应当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所以,事件真相不能仅仅依靠双方的爆料进行判断,还是要以司法机关的调查结果为准,以下仅就该事件中双方微博涉及到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吃瓜”后,这些法律问题值得关注

第一,属地管辖原则。管辖权是指一个国家在规定和实施其权利和义务以及在管理自然人和法人的行为等方面的法律权力。根据《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也就是说,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犯罪活动,也会依照我国的相关法律来追究其法律责任。如果该事件中的爆料内容真实,那么吴亦凡虽具有外国国籍,但是并不会影响我国对其进行刑事管辖。

第二,强奸罪。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行为人违背妇女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得被害妇女不知反抗、不能反抗、不敢反抗,进而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即构成强奸罪。“其他手段”具体是指和暴力、胁迫相当的手段,比如对妇女进行精神恐吓压制,迷奸等行为。同时该条还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作为236条之一,即“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非法拘禁罪。根据《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拘役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即符合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都美竹爆料称在去了吴亦凡家后,被人没收了手机,偷拿回手机向他人求助时又被发现,之后被拉去灌酒。如果都美竹爆料属实,那么吴亦凡没收都美竹手机的行为,使得都美竹无法与外界取得联系,属于以无形的方式剥夺其人身自由的行为,该行为涉嫌非法拘禁罪。

第四,诬告陷害罪。根据《刑法》都243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该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他人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告发。“情节严重”指捏造的犯罪事实情节严重,诬告手段恶劣,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等。所以,如果都美竹所爆料的内容不属实,其行为至少属于“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涉嫌构成诬告陷害罪。

第五,侮辱罪和诽谤罪。根据《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内容,在信息网络上进行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诽谤罪的入罪标准为“情节严重”,具体是指同一个诽谤信息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被转发的次数达到500次以上;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两年以内曾经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侮辱罪和诽谤罪都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被害人需要自己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但如果侮辱、诽谤行为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则转为公诉案件。捏造就是指没有事实而捏造事实,但如果有证据证明爆料内容的真实性,则不成立诽谤。

第六,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用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非法占有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司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般来讲,数额达到了2000-5000元以上的就属于“数额较大”,3万-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30万-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但如果行为人是基于补偿或者其他的心理交付的财物,而非基于恐惧的心理,一般不构成本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司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274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7月19日,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官方微博发声:



7月20日央视网发声:把做明星的门槛提上来


做艺先做人,做人德为先。艺人不仅是职业,更肩负社会责任。吴亦凡事件闹成这样,已不是娱乐八卦,而是一起影响重大的法律案件和公共事件,需要相关部门全面调查,解疑释惑。以此为鉴,我们更要进行冷思考,到底什么样的人,能戴起“明星”这顶桂冠,并接受大众审视,承担榜样责任。

近年来,个别艺人无论是私德还是公德,反复刷新下限,有不知耻者,嫖娼、酒驾、打人、吸毒无所不为,社会影响恶劣!有必要对失德劣迹者进行针对性的制度约束,通过行业自律倒逼艺人提高道德修养,把做明星的门槛提上来!



来源:山西尚策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央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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