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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法考必考!最高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应试解读!(附PDF)

犀利又可爱的木木 BT法考团队 2020-12-12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昨天一出台,木木的朋友圈就被刷屏了!!!!


这份《会议纪要》针对民商事审判中的前沿疑难争议问题,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专业委员会讨论决定。


《会议纪要》的出台,对统一裁判思路,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增强民商事审判的公开性、透明度以及可预期性,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它不仅对实务工作人员非常重要,对于备考2020年法考的同学来说更加重要!可以说,这里面涉及的诸多问题就是2020年民商法试题的问题和答案,所以大家要非常非常关注它!


为了便于大家快速掌握这份资料的考试重点,木木我全文分条进行了解读,主要从考生角度告诉大家:

每一条你可以怎么去学习?

每一条暗示的争议问题的观点是什么?

每一条在法考中的可考性是多少?

每一条的出题方向会是什么?

等等......


由于文章较长,且不便于阅读,所以我们做成了PDF版~公众号后台回复数字「1115」可以直接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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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只需要跟着我的思路把重要的知识点记下来就可以啦!


另外,由于这份文件中对于民商事很多争议问题(法考观点的不同)直接给出了结论!


比如“混合担保的追偿问题”、“未届出资期限能否加速到期问题”、“让与担保与流押条款的问题”、“以物抵债与让与担保的问题”等等。


这些都是在我们近几年法考真题中频繁出现的,也是大家学习中的困惑,这里都统一给出了回答!大家要注意,目前有部分机构资料给出的观点可能与此不一致,需要进行更正!


好啦,废话不多说,我们一起开始从法考应试角度来学习这份资料吧!


引言



这一段是主观题考生积累论述题写作金句非常好的素材!四个角度是四个答题框架,每个角度下的论述也是超级棒。


我建议大家收藏下来,准备主观题时候学会改写,并且把好的句子用进去。


我自己积累写作句子的做法是,先按照写作角度分类,比如“司法类的”、“立法类的”、“党的领导类的”等等,划分类型后,在我平时阅读好的文章时候看到好句子,我就会分类抄在我的笔记本上。


等到我写论述题需要进行论述时候,我会按照论述的角度直接提炼我积累的句子套用上!


给20年法考主观题考生的备考建议,将你平时看到的好文章中的好句子,按照“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类型进行积累;


每个类型下分别积累5-10个句子,每次写论述题时候尝试运用,写了3次以上的,考场上你会养成习惯自然用上,这样就可以避免论述题模板化,也可以避免考生论述题写不出内容的问题。


民法总则&合同法



《民法总则》与《合同法》协调适用的问题。


第一,《民法总则》与《合同法》总论部分规定不一致的部分,按照新法优于旧法,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


这里考试中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合同效力的部分。


《民法总则》将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进行了重新归纳,特别是“因欺诈、胁迫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不再区分是损害第三人利益还是国家利益,一律认定为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


这里要注意《民法总则》对《合同法》总论的修改。


第二,《民法总则》与《合同法》分论部分,也就是具体的合同的特殊规定的问题,按照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适用《合同法》分论的部分。


公司纠纷案件



这一段话看似没有任何具体操作指引,但这段话指明了《公司法》背后价值考量的因素,是我们深入理解公司制度设立的重要学习思路。


3对价值考量是公司制度不可避免的问题,考生们在学习《公司法》的时候要重点从这3个价值因素去判断和分析,可以大大加深对制度的理解,并且有利于应对改革后法考考试的综合性和灵活度。


第1对价值考量:公司利益VS股东利益VS债权人利益


第2对价值考量:公司内部的自我管理VS公司外部的民商事交易


第3对价值考量:公司自治VS司法介入


出资加速到期



出资能否加速到期的问题,一直是商法的重要争议问题。


这个问题在19年主观题备考中就存在讨论,19年官方指导案例及15年卷四商法案例分析题的答案支持的观点均是可以加速到期,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但是现在最高院公布的会议记录的裁判指引来看,采取的观点是原则上不能加速到期,不能过分保护债权人利益而损害了出资人的期限利益。


因此,针对这个争议问题大家要重点把握,这将是2020年法考公司法的一个重点问题。


公司人格否认



人格否定的判断因素是我们在考试中做题的思路,对应找到案例中是否存在上述因素,综合判断综合认定。不可以单一因素就下结论人格否认,要把握慎用的原则。


这里明确规定了人格否认之诉中当事人诉讼地位的问题,需要结合把握。


实体法+程序法综合考察的趋势是我们要重点关注的,因此在备考过程中出现这种可以实体法和程序法结合命题的点,大家都需要引起重视。


构成越权代表



这一段不仅仅是我们答题判断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为他人提供担保,该行为是否有效,是否归于公司承担责任该问题的思考角度;


并且这一段话也是大家组织语言进行论证的大前提。


备考主观题的考生来说,要学会在平时阅读裁判文书或者典型案例中,积累自己分析问题的思考角度和答题语言规范。


股东代表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是近几年来重点关注的问题,维护中小股东利益的重要途径。


《公司法解释五》也对股东代表诉讼进行了细化规定,备考2020年法考的考生要重点把握股东代表诉讼的运用问题。

强制性规定的识别



《民法总则》规定“违法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


但是,并不是所有法律条文规定“应当”、“必须”、“禁止”等字眼的,违反就是无效。


仅限于上述明确规定的四种情形的,即:

(1)强制性规定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


(2)交易标的禁止买卖的;


(3)违反特许经营规定的;


(4)交易场所违法的,如在批准的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的);


若违反才是无效,否则不影响合同效力,这一点是大家在做题时候需要注意的。

混合担保的追偿问题



混合担保的追偿问题一直是法考考试中较大的争议问题。


由于《物权法》对混合担保的追偿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导致学术上和实务中对该问题都存在这争议。


考试中,14年以前的司考答案给出的观点是担保人之间不能相互追偿,但15年司考卷四主观题给出的答案是可以相互追偿。这就导致法考中出现了答案的不统一。


目前最高院的民商事裁审判会议纪要给出的意见是“混合担保,担保人之间不能相互追偿,除另有约定外。


这个意见延用了全国人大法工委主编的《物权法释义》中的观点。这个是2020年法考考生中需要重点注意的,目前很多机构的教材针对这个问题的答案是错误的。

担保关系的认定



不要轻易认定合同无效,不存在无效等瑕疵事由的,则肯定合同效力。


这一规定再次肯定了我国实务中出现的“让与担保”  、“后让与担保”协议的效力。

让与担保



这一条很好地区分了“让与担保”与“流押条款”的区别,让与担保有效,流押无效。


考试中一定要准确区分“让与担保”、“后让与担保”和“流押条款”,这是15年-19年法考中都重点关注的问题,基本上每年都有考题出现。

案外人救济



案外人救济是需要大家重点关注的问题。


改革后民商与民诉结合考察非常重要的命题点就在于案外人如何救济的问题上。


关于这个问题,在18年和19年主观题的命题中均有涉及。这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结合考察的一个重点!!!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与确权之诉能否合并审理的问题,这是近几年的热点问题。


最高院已有裁判案例肯定了可以合并审理,现在的审判会议纪要也再次认可了该观点,对于安利人提出确权诉讼请求的,法院应当在判决中予以明确。

实际出资人提出执行异议



全国民商事审判纪要征求意见稿中对于“实际出资人能否对执行名义股东的股权提出执行异议”该争议问题进行了讨论;


但是在正式通过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将该争议问题删除了,由此可见,针对该问题还未达成一致意见。


这个问题就是18年法考主观题商法题目中的一小问,目前可以按照最高院的判决来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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