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卷文书:传唤证(制作规范及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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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唤证
行政案件中的传唤证,是公安机关依法要求违法嫌疑人到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接受询问时所使用的文书。根据 《修改决定》,该文书删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相关内容。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67条第1款规定,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
第68条规定,使用传唤证传唤的,违法嫌疑人被传唤到案后和询问查证结束后,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和离开时间并签名。拒绝填写或者签名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传唤证上注明。
制作要求
(一)文书内容及制作要求
1、在“涉嫌”后面的横线处填写传唤理由,即违法嫌疑人涉嫌的违法行为,填写时可以根据公安部修订印发的《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公通字〔2020〕8号)确定的违法行为名称规范填写。
2、法律依据部分,由办案民警根据不同案件的性质,在相应的“口”中打钩;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以下简称《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前的“口”中打钩;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则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前的“口”中打钩,不必再选定“《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对于上述两种以外的其他行政案件,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的,传唤法律依据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即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前的“口”中打钩。
3、“现传唤你于 _年 _月 _日 _ 时_分前”的横线处填写 指定违法嫌疑人到达时间,精确到分钟。“到 ____接受询问” 的横线处填写指定违法嫌疑人到达地点,应当详细明确地填写具体地点。
4、“被传唤人到达时间”“被传唤人离开时间”处分别填写被传唤人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询问以及可以自由离开的时间,精确到分钟,由被传唤人本人签名确认。
5、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在传唤时交给被传唤人,一份由公安机关附卷。附卷的文书尾部必须由被传唤人分别填写其本人到达时间和离开时间并签名确认。
(二)使用中应当注意的事项
传唤分为口头传唤、书面传唤和强制传唤三种方式。口头传唤不需要制作传唤证。传唤证是公安机关对需要传唤的违法嫌疑人依法进行传唤时所使用的执法凭证。使用传唤证一般是指书面传唤的情形。
适用传唤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1)传唤对象是需要传唤 的违法嫌疑人;
(2)传唤须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
(3)传唤一般应当填写固定格式的传唤证。
制作参考
制作式样来源
《公安机关行政法律文书制作与范例(2021版)》,主 编:孙茂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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