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卷文书:吸毒成瘾认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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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及使用说明
1.在作出《现场检测报告书》后,确认吸毒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吸毒成瘾认定报告》;
2.认定吸毒成瘾应当由两名具有二级警员以上警衔、两年以上相关执法工作经历并取得吸毒成瘾认定资质的民警进行。
《吸毒成瘾认定办法》:
第四条 公安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发现吸毒人员,应当进行吸毒成瘾认定;因技术原因认定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戒毒医疗机构进行认定。
第五条 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戒毒医疗机构,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机关指定。
第六条 公安机关认定吸毒成瘾,应当由两名以上人民警察进行,并在作出人体生物样本检测结论的二十四小时内提出认定意见,由认定人员签名,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加盖所在单位印章。
有关证据材料,应当作为认定意见的组成部分。
第七条 吸毒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
(一)经血液、尿液和唾液等人体生物样本检测证明其体内含有毒品成分;
(二)有证据证明其有使用毒品行为;
(三)有戒断症状或者有证据证明吸毒史,包括曾经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机关查处、曾经进行自愿戒毒、人体毛发样品检测出毒品成分等情形。
戒断症状的具体情形,参照卫生部制定的《阿片类药物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和《苯丙胺类药物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氯胺酮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确定。
第八条 吸毒成瘾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严重:
(一)曾经被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含《禁毒法》实施以前被强制戒毒或者劳教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参加过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有证据证明其采取注射方式使用毒品或者至少三次使用累计涉及两类以上毒品的;
(三)有证据证明其使用毒品后伴有聚众淫乱、自伤自残或者暴力侵犯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妨害公共安全等行为的。
第九条 公安机关在吸毒成瘾认定过程中实施人体生物样本检测,依照公安部制定的《吸毒检测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公安机关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人民警察,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二级警员以上警衔及两年以上相关执法工作经历;
(二)经省级公安机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培训并考核合格。
吸毒成瘾认定报告(模板)
注:本文书非制式文书,仅供参考。
式样参考来源:
《公安机关行政案件示范案卷指南(2014版)》
作者:孙茂利 出版社: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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