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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初次阅读「王泽鉴」时,常见的三种错误

陆麒麟 麦读 2019-04-27

来源=微信公众号 | 崇法学堂

题图=Martin Vlach



对于法科生而言,王泽鉴老师的「天龙八部」就是闯荡江湖的「独门秘籍」,若能参透其精义,必能「打通任督二脉」,功力大增,但若不能掌握好方法,也有可能「走火入魔」。麦读此前推送过华政姚明斌老师的「王泽鉴老师的书怎么读?」,本期则是华政一名大四学生陆麒麟同学关于学习「王泽鉴」的心得。希望大家看过后能有所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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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法学生的寝室都会有王泽鉴老师的书。


不少同学买了成套的天龙八部之后,都会po朋友圈庆祝一下。而在旅游、远行之前,po一张自己带着王泽鉴的书的照片,也显得逼格十足,活脱脱一个热爱学习好青年。


然而,不少同学与王泽鉴老师的因缘也就仅止于朋友圈。大学四年过去了书还是九成新的。最后要么成套的卖给二手书店,要么送给学弟学妹继续尘封了。


王泽鉴老师的书并不算非常好读。不少人都说半文半白的用语颇有障碍。但高中语文对于文言文是有所训练的,而王泽鉴老师所用的语法基本高考的在射程内。多看看几页就习惯了,算不上什么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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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我观察,真正的让大家看不下去的原因,在于阅读方法的不当。今天想和大家分享一些自己看书的心得,希望对各位刚进入华政学习法律的新生有所帮助。


读王泽鉴的书,有三种常见的错误读法和三种相对应的推荐读法。


错误读法1:通读


不少同学看王泽鉴老师的书会像看小说一样,按从头到尾的顺序通读。这种方法对于法学初学者而言是大忌。以王泽鉴老师的《民法总则》为例,上来就是谈“私权斗争”。这一章节极为精彩但同样劝退效果拔群,大部分同学读王泽鉴,都卡在这里就再也翻不下去了。


学术著作有学术著作的编排体例,放在前面的往往是一些历史沿革或者是抽象的原理之争,而对于新生而言这些争论相比于对具体制度的了解和法学方法的掌握来说并不那么重要。


因此,在阅读顺序上不必按照编排的顺序通读。按自己的需要读更好。





错误读法2:速读



江湖上传闻有人4天读完了《民法总则》。每天一百来页。大量经典案例浮光掠影,白白浪费。花四天时间看美剧都比这样读书强。


王泽鉴老师的书兼具教科书和学术著作的性质,贯彻教义学的方法,有大量的案例穿插在章节中。这些案例不是让你读的,而是让你想的。如何将王泽鉴老师传授的思维方法具体运用于这些案例之中,才是真正的法学学习。


读的快,你只会觉得王泽鉴老师的案例都好生动;边读边想,你便会惊叹王泽鉴老师构思之巧妙,居然能找到如此匹配的案例来说明某个制度细节;如果把这思考养成习惯,某天吃午饭的时候你会突然发现,王泽鉴老师的书上居然也存在着有问题的案例,也有不精确的表述。到了这时候,恭喜你,你算是真正的法学入门了。




错误读法3:圈圈画画



好多人看书喜欢圈画。尤其是在图书馆借的书,满页都是“重点”。更要命的是大部分圈画还不用尺,好好一的一本书翻开来几近涂鸦。


用划线替代思考,用纸笔交触时带来的反馈感替代原本应该由思考出问题带来的反馈感。着实是一种自欺欺人


试想,等你关上书、把书还到图书馆,你所画的内容和你还有多少关系?而下一位同学使用公共资源的体验却因为你变得极其糟糕。可谓损人不利己。


王泽鉴先生亲笔题字




推荐读法1:工具书


把王泽鉴的书当成工具书读。典型的工具书,就是字典,那里不会翻哪里。遇到那个知识点不懂了,就去翻对应的点。可能你会质疑这是不是碎片化学习。当然不是。你在学校里可是要上课的。老师会系统的和你做梳理,然后你再配合王泽鉴老师的书去扫一些自己不是很明了的细节。两相结合,不可缺失。


如果更进一步从方法论的角度来说,就是“问题导向”去学习,而非“背诵导向”去学习。


许多人高中读文科,都喜欢背书。要强调的是,法学确实需要记忆,但是不需要背诵。背诵这样的机械重复是没有意义的,学到的知识能够用来解决问题才算是学到了真本事。考卷上能洋洋洒洒的默出处分行为和负担行为所有的异同点,丢个案例你却解决不了,别不相信,这种事情最普遍了。


那么问题来了,如何找问题?


方法有两种:其一,是上课学习的过程中自然而然会遇到问题,比如听不懂的某个知识点,或者听懂了但是自己进一步思考出的疑问。不要先问老师,也不要和同学打嘴炮。首先要做的是翻书和翻法条,找到相应的地方看,如果看了书还是不懂,再带着问题去找老师。其二,是参加一些案例研讨课或者读书会,抽象的知识点在具体的案例中检验,最能发现自己知识点的盲区。


推荐读法2:对照阅读


读法2建立在读法1的基础上。王泽鉴老师书籍的体系性应该是中文书籍里最好的了。用来搭框架是完全放心的。


但是,到了具体的制度细节,可能就有学说之争了。王泽鉴老师自己也会引用其他学者的观点,常见的学者有孙森焱老师、史尚宽老师、黄茂荣老师(台湾)来做讨论和比较。此时只看一本王泽鉴是决然不够的。


选谁的书来做对照呢?建议咨询一下自己的任课老师或者学长,有些学者的书着实不太推荐,容易引人误解。


具体的方法:先读王泽鉴老师的有关这个知识点的全部内容理出框架(当然先读其他老师问题也不大),然后就某一个具体的问题(不要急着就某一个章节来)进行对照→找出并摘录各个学者之间的不同观点→找出并摘录各学者支持自己学说、反驳其他学说的依据→最重要的一步,作为读者的你要作出判断,哪一种观点可能更好一些。


推荐读法3:读书笔记


圈画的读书方法有两点弊端:一,没有自主整理将知识体系化,二,法学学习伴随着大量的遗忘,圈画本身无助于快速检索。


做读书笔记可以解决这两个问题。


在阅读某一个章节,或者某一个具体制度(比如“给付不能”或者“债务承担”)的同时做笔记。具体的方法其实就是推荐读法1和推荐读法2的延伸。坚持按照前两种做法做,然后定期整理就是读书笔记了。


需要强调的是,读书笔记要用电脑做,切忌用手写。电脑做的方便修改和填补,如果发现了体系上 的偏差做大调整也相对容易。此外,Word的文档结构图和ctrl+f功能,可以清晰快速的帮助你及时找到你曾经学习的内容。



作者读书笔记


最后说两句,以上内容的写作实属突发奇想,定然有所不全面。欢迎交流,也希望能给大一新生们带来一些帮助。


下面是一篇手把手教「如何阅读王泽鉴」的文章,以《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为例。作者lawyer冯,来源知乎。

王泽鉴教授在书中说法律思维乃是“将抽象的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案件,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须在“对案例事实的彻底了解与把握”的前提下,进行“从事实寻找规范,从规范回到事实,来回穿梭”的法律思考

该书以请求权方法、请求权基础、请求权与抗辩权、法律的适用为主要篇章,本文主要概括王泽鉴教授讲述的请求权方法与请求权基础。

(一)请求权方法

请求权方法的模式:谁得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主张何种权利?

王泽鉴教授在请求权方法的介绍中,同时对比历史方法(依案例事实发生的过程,依序检讨其法律关系,如物权变动)对法律关系进行检讨。

并指出:处理实例应以请求权基础(或称为请求权规范基础)为出发点,对于非以请求权关系为内容的实例,虽可采取历史方法,但关于“以请求权关系为内容”,则应采用请求权方法。

并强调:请求权基础的思考,是必须彻底了解、掌握的基本概念及思考方法,只有在明确的请求权基础上,始能知悉其权利义务关系;只有具备探寻请求权基础的能力,才能明确指出支持请求权之法律规范,而切不能概括笼统用语来掩饰不清楚法律思维过程。

据此的案例: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车辆。”这样的诉求是否明确?

《物权法》第34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物权法》第245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因此,是所有权亦或占用权,诉求是不清晰的,对于请求权基础的思考是不清楚的。

(二) 请求权基础

与请求权基础密切联系的是民法体系构成,民法体系中重要的是明白权利的概念及分类、法律行为的概念及分类。

权利:分为人格权、财产权(债权与物权)、身份权,为维护其圆满,每一类权利均具有或可发生一定的请求权(对应的抗辩权),得请求他人为一定的行为,请求权是权利作用的枢纽。而形成权与请求权紧密相连,是请求权发生的前提。

法律行为:是欲发生私法上效果之意思表示为要素的法律事实,可进行以分类。

债权行为:单独行为(赠与)、债权契约(买卖、保证)

处分行为:物权行为(抛弃、物权契约—登记、交付)、准物权行为(债权让与)

身份行为:单独行为(认领)、身份契约(结婚)

继承行为:单独行为(遗嘱、继承)

王泽鉴教授在介绍民法体系构成时,认为进行请求权基础思考最重要的是要区分债权与物权、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而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更是民法上的任督二脉,必须打通,始能登入民法殿堂。

据此的案例:

甲赠与乙三个玩具。

甲乙双方意思表示构成一个债权行为,交付三个玩具构成三个物权行为。

说明:虽然台湾民法典与民法通则不完全一致,前者多一个物权行为的概念,但目前大陆法官的裁判思维已经倾向于物权行为的概念,倾向于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相独立。

(三)请求权基础体系(请求权基础的检查次序)

检查模式:如前所述——谁得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主张何种权利?

王泽鉴教授在书中将请求权基础的类型归纳为契约上给付请求权、返还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补偿及求偿请求权、支出费用偿还请求权、不作为请求权六种,且认为损害赔偿请求权最为常见。

并强调:请求权基础的思考需要建立检查次序,因为基于目的性考虑,以尽量避免于检讨特定请求权基础时,须以其他请求权基础作为前题问题。

1、契约上的请求权

契约有效的前提:有行为能力,标的系可能、合法妥当及意思表示健全。

列为第一次序检讨的原因: 契约关系的存对其他请求权有影响,而且可能阻却其他请求权,如下分析:

对无因管理而言,契约属前提问题,倘偌有契约存在,便无成立无因管理的余地。

对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而言,契约属前提问题,基于契约而占有属于有权占用。

对不当得利而言,契约属前提问题,倘偌有契约存在,便具有法律上的原因,无成立不当得利的余地。

对侵权行为而言,契约属前提问题,倘偌有契约存在,契约有关规定便会对侵权行为请求权基础是否成立构成影响,避免重复。

据此的案例:

甲将花瓶交给乙方保管,乙因未尽善良管理人义务导致保管物灭失,审查甲是否有权利依侵权法要求乙进行损害赔偿时,则首先要审查契约上关于有偿及无偿的规定,因为合同法规定有偿应尽善良管理人之义务,而无偿只要尽到对处理自己事务之一般义务即可,在此基础上才能确定侵权成立的构成要件,才能进一步审查侵权是否成立。

2、类似契约请求权

如缔约过失、无权代理。

列为第一次序检讨的原因:此类请求权与缔约有关,能产生与契约请求权类似的影响。

3、无因管理

列为第三次序检讨的原因:

对不当得利而言,无因管理是前提,因为无因管理有法律上的原因。

对侵权行为而言,无因管理是前提,可发生阻却,因为无因管理利于本人,并不违反本人明未或可得推知之意思,阻却违法,阻却侵权。

4、物上请求权

列为第四次序检讨的原因:对于不当得利及侵权行为而言,物上请求权应当优先进行考虑,因为该项请求权与物权的变动有密切关系。只有决定了物权变动之后,才能进行有没有成立不当得利或侵权行为的思考。

据此案例:甲将替乙保管的东西卖给丙,乙应该向甲请求不当得利或侵权损害赔偿,首先要看丙是否取得物的所有权。

5、不当得利请求权

列为第五次序检讨的原因:之所以排序在后面,是因为契约上请求权、无因管理都是其审查前提,而物上请求权与物权变动有密切关系。

6、侵权损害赔偿请权

该项请求权旨在合理分配危害事故发生的损失,以填补受害人的损失,并预防危害再次发生。

最后进行检讨的原因:该项请求权不是以上任何请求权的前提,且与以上契约上请求权、物权关系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竞合并存。

王泽鉴教授一再强调:原则上应当依上列次序,通盘检讨各项请求权基础,切勿专凭直觉任意寻找一个请求权基础而,只有这样才能养成严密的法律思维、避免遗漏、维护当事人权益。因为,各个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时效、举证责任及法律效果,多有不同,主张何者,关系至巨。

四、请求权竞合

请求权竞合包括法条竞合、选择性竞合、请求权聚合、请求权竞合四种类型。

1、法条竞合:某项请求权因具有特别性,而排除其他请求权规范的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2、选择性竞合:两个以上的请求权(请求权和形成权),得择一行使。

3、请求权的聚合:数种不同的给付的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得同时并为主张。

4、请求权的竞合:以同一给付目的的数个请求权并存,当事人得选择行使之,其中一个达到消灭时,其他也消灭。

请求权竞合的情形:主要有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与占用返还请求权的竞合、

债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竞合、物上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竞合。不同的请求权竞合涉及不同的要件、举证责任、消灭时效及抗辩理由。

王泽鉴教授提醒:在请求权发生聚合(可同时主张)、竞合(择一主张)的情况下,各个请求权构成要件不同,要思考如何选择才能维护当事人权益。

据此案例:

如甲有古玉交乙鉴定,其子丙将古玉让售予善意之丁,得价金20万元。

甲欲以侵权行为之规定向丙请求损害赔偿时,须证明丙系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其所有权,不无困难;

倘甲依不当得利之规定,向丙请求返还其所受之利益时,即无须证明丙之故意或过失,因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成立,不以受益人有故意或过失为要件。

结语:“从事实寻找规范,从规范回到事实,来回穿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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