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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20日,犯罪嫌疑人王某与“第一买主”周某元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其位于某小区小产权房以20万元的价格卖给周某元,但两人口头约定名为买卖,实为借贷抵押,王某向周某元借款15万元,预先扣除利息后,实际出借139500元02017年8月28日,王某隐瞒房屋已抵押给周某元的事实,又与“第二买主李某波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该套房产以386000的价格卖给了李某波。
2017年10月15日,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区分局以诈骗罪对本案进行立案侦查。2018年3月17日,犯罪嫌疑人王某被刑事拘留。3月23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3月30日,岱岳区人民检察院以王某不构成犯罪为由,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5月4日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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