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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民政厅落实教育“双减”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登记管理

10月15日,辽宁省民政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登记管理的通知》(辽民社函〔2021〕130号),从五个方面对进一步推进“双减”工作进行再部署。

一是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持续规范校外培训,深化校外培训机构治理,有效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过重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立足新发展阶段和新的百年奋斗目标,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重大战略决策。全省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政治站位,找准职责定位,切实把“双减”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登记管理。

二是要扎实推进依法登记。一是坚持从严登记。不再登记新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面向学龄前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和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二是严格执行双重管理登记体制。认真审核前置审批材料,加强对机构名称、业务范围、开办资金、活动场所、举办者等事项的审核把关。三是加强非营利性审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要求,尽到告知义务,合理引导登记预期。审查申请登记材料时,要求举办者签收《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申请成立登记事先告知书》、出资人要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申请成立登记捐资承诺书》,并将告知书、承诺书的具体内容告知举办者、出资人。

三是要健全登记程序。依法依规、稳妥推进校外培训机构登记工作。2021年底前分类、全面完成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的工作。一是现已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培训机构,按照教育部门制定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标准和体育、文化等部门制定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标准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指导其重新修订章程,完善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开展培训活动。二是对于原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且从事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业务的营利性机构,继续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活动,需注销营利性机构主体,取得教育部门换发办学许可证后,民政部门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关要求依法予以登记。三是对于已在省教育厅取得线上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的非营利性机构,应在同级民政部门登记为非营利性法人。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线上培训机构,一律登记为非营利性法人。

四是要规范有序运行。在校外培训机构登记备案、章程核准、检查评估等工作中,进一步推进校外培训机构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一是要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健全内部治理。二是要从严审查各类培训机构的章程,严禁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三是要严格管理措施,加强检查执法,对存在违法情形的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理。四是要在依法依规做好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登记工作基础上,积极配合其他部门履行相关职责。

五是要深入开展摸底排查。进一步加强与教育、市场监管等部门沟通协调,一是抓紧建立校外培训机构登记工作台账,摸清底数。二是排查现有民政部门登记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和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取得前置审批情况,发现存在问题的责令停止活动,按要求整改。


来源:辽宁省民政厅


编辑:奕璇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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