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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办理进口慈善捐赠物资减免税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常用政策法规

编者按:为方便社会组织在线学习了解政策法规,进一步推进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和高质量发展,应广大社会组织要求,我们梳理了社会组织工作领域的常用政策法规90余篇,自3月1日起,将用1个月时间分专题在“中国社会组织动态”微信公众号陆续推送,敬请关注。

民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办理进口慈善捐赠物资减免税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发〔2016〕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2015年12月,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2015年第102号公告,公布了《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为确保《暂行办法》顺利实施,现将有关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办理进口慈善捐赠物资减免税手续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于《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社会团体或基金会作为受赠人接受捐赠物资,有关社会团体或基金会向其登记管理的民政部门申请开具《慈善捐赠物资受赠人资格证明》(以下简称《证明》,格式见附件)的,民政部门对符合《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有关规定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应及时出具《证明》。出具《证明》后,有关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的评估等级或宗旨不再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民政部门应及时通知海关。

二、海关凭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正本)和其他规定材料,按照海关总署2016年第17号公告的规定,对有关社会团体或基金会进口的捐赠物资进行审核确认,办理减免税手续。

三、省级民政部门和海关要加强联系、通力配合,严格执行和贯彻落实《暂行办法》有关规定。

附件:


民政部   海关总署
2016年4月14日

文章引用请注明转自“中国社会组织动态”

编辑:于轩
END北京市社会组织为服务女性发展发挥积极作用2024年北京市社会组织管理中心工作会议召开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常用政策法规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常用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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