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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退货权别滥用,消费者也要讲诚信

记者 杨宏生 中国商报 2023-12-31

日前,广州某网店店主发布视频称,最近店里售出的六一儿童节表演服被大量退货,退回的衣服都已经穿过,且散出强烈的汗臭味,有的衣服上还有疑似口红印的污渍。无独有偶,山西某高校此前举办校园活动,学生们为此网购了一批表演服,但在活动结束后,学生们马上集体退货。

如今,随着网络购物的普及化,类似“用完就退”的现象屡有发生,尽管其不具有普遍性,但依然值得警醒,切不可止步于“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定论”。

有观点认为,“用完就退”是法律法规赋予消费者的权利。

的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明文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此外,《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依法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

因此,有一些人认为,既然法律法规明确了“七日无理由退货”,那么他们就有“用完就退”的权利,“表演完就将表演服退货”的现象也由此产生。

毋庸讳言,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不管是经营者还是消费者,都要遵守法规、依法行事,如此才有助于市场经济运行在正常轨道上。

但是,大众对于法律法规的遵守需要注意全面性,万万不可选择性地遵守某些对自己有利的条款,而“忽视”那些对自身产生约束力的条款。

对于“七日无理由退货”,法律法规是有一定约束条款的。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如何判断商品完好与否?《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给出了具体判定标准,比如,对于服装、鞋帽、箱包、玩具、家纺、家居类商品,商标标识被摘、标识被剪,商品受污、受损,视为商品不完好。

那些被退货的表演服有汗臭味和疑似口红印的污渍,显然属于“商品不完好”。但是,个别消费者偏偏要求退货,这就让人不得不怀疑这种行为至少是“占便宜”的心理在作祟。

因此,那些“用完就退”的消费者,表面上是在“依法”行使“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权利,但事实上,他们已经违反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侵害了经营者的合法权利。若长此以往,经营者的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那么最终损害的还是消费者的利益。

推诚而不欺,守信而不疑。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也是信用经济。异常退货事小,真正失德事大。所以,网购退货权不可滥用,消费者也要讲诚信。“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本意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七日”不是“试穿期”“试用期”,“无理由退货”不能变成“无底线退货”。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无论是经营者还是消费者,一旦不讲诚信,必然会增加交易成本,造成交易秩序的混乱,使经济运行成本上升,进而制约经济的健康发展。毕竟,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诚信建设需要经营者和消费者“双向奔赴”、共同努力。

记者丨杨宏生


责任编辑丨李沫楠 白雅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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