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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林 | 自由的,或危险的 ——解读施米特的《政治的概念》

娄林 经典与解释 2022-01-09

自由的,或危险的 

    ——解读施米特的《政治的概念》


娄 林



摘 要

施米特的《政治的概念》固然是对自由主义尖锐的抨击,但他更主要的目的是对政治现象奠定基础。“政治的概念”这个标题首先表明施米特对“国家”这个现代政治哲学概念的不满。从根本上说,《政治的概念》处理两个核心问题:关于国家的理论问题和国与国之间的关系问题。就前者而言,他描述了政治的敌友区分的基本原则,就后者而言,他将霍布斯的“自然状态”从哲学奠基还原到现实的国际政治生存状态。而所有这些得以成立的一个根本前提,则是施米特的人性论看法:人就其本性而言是一种危险的存在。


* * *


在施米特所有的作品中,《政治的概念》无疑最负盛名,争议巨大,毁誉不绝。所以引起巨大争议,是由于这部著作对近三四百年的西方思想主流自由主义进行了极其尖锐的抨击,抨击自由主义者并不罕见,但很少像施米特这样引起持续的关注,这个现象本身恰恰指向这本书处理的根本性问题:什么是政治?这是我们生活息息相关却又似乎不甚了了的问题。


本书标题为Der Begriff des Politischen(英译为The concept of the political),“政治的概念”其实是简化了的翻译,直译当为“关于政治的东西的概念”,施米特没有用惯常的抽象名词Politik,而是用了形容词politisch,意指关乎政治的东西。这个细节暗示了施米特虽然追问所谓“政治的概念”,但抽象的政治必须在具体的政治之中才能理解,甚至说,没有抽象的政治,只有具体的政治现象。[1] 因此,在1931年的跋语中,施米特说,书中就“‘政治的概念’所说的,应该作为一个严峻的问题从理论上加以‘澄清’”。是澄清而非定义。我们在阅读《政治的概念》时,不妨倒过来首先阅读第八节,因为这一节恰恰是对自由主义最尖锐的批判。


自由主义是施米特的《政治的概念》乃至其人思想中一直面对的敌人——这倒也是书中“敌人”概念的一次活生生的体现。施米特目光极其敏锐,第八节着重指出自由主义两个根本而又自相矛盾的特征:其一,自由主义运用“某种特定的系统方式改变了所有的政治概念”。怎样的特定方式呢?即该书附文中的关键词:“中立化和非政治化”,既然是非政治的,自然就会改变所有的政治概念,但是,其出发点和最终的诉求不过是“个人主义的自由主义”。正是由于这种诉求,自由主义就具有第二个根本特征:自由主义虽然否定、逃避国家和政治,但是,它必定是“政治的”,不但无逃于政治,更有其政治追求。这种政治追求,推至极端,即:“彻底的个人主义者绝不会赋予个体比安排肉体生命的权利更多的东西”。这种“权利”会进一步延伸至经济、艺术、宗教和道德领域,当然也延伸至政治领域。施米特在第八节随后部分勾勒了自由主义的这种“蔓延”的历史。《政治的概念》要做的,就是要戳穿这种“蔓延”的面纱背后真实的政治现实,自由主义根本不能取消的政治现实。


施米特在1963年的重版序言里称:“《政治的概念》关系到国家理论问题以及国际法和国与国之间的论题”(页93)。这就意味着,从根本上说,《政治的概念》处理两个核心问题:关于国家的理论问题和国与国之间的关系问题。这是指引我们阅读《政治的概念》的关键提示——这也将是后文论述的重点。[2]


一  政治的概念,而非国家的概念

《政治的概念》一书的核心关注即如标题所示,如何界定政治。“国家”是《政治的概念》中最为重要的政治现象,可是,施米特的著作为什么不以“国家的概念”作为标题?尤其是,根据施米特1963年为《政治的概念》撰写的再版序言来看,就西方现代以来的政治思想轨迹而言,西方现代政治思想的努力都是要构建一种称之为“国家”的东西,这是西方现代政治思想和法学思想的根本要点:“国家是设定政治统一体模式的前提”(页90),这种国家概念的根本含义在于制造一个安宁的政治秩序(页91)。如此重要的思想和政治现实概念,施米特为什么不视之为根本?我们不妨首先概括一下现代国家这种思想努力。施特劳斯曾经这种政治思想做过精辟的判断,他认为,在现代哲人看来:

 

无论如何理解幸福,幸福的条件都是生命、自由和对幸福的个体追求。这些构成了幸福的客观条件。因此政治社会的功能……就是去创造幸福的条件,用哲学行话来说,就是保护人的自然权利。[3]

 

现代国家的目的就是创造这些客观条件,也就是施米特所说的“肉体生命的权利”。但是,在1963年的施米特看来,即便国家的概念保留了下来,这种国家的政治哲学构建已经走向了终点(页90)。这种终结有两个原因。《政治的概念》第一节“国家的和政治的”描述了第一个原因,第二个原因则见之于施米特1931年《禁止外国势力干涉的国际法大空间秩序秩序:论国际法中的帝国概念》(以下简称《论国际法中的帝国概念》,后者略为烦难,但更具现实因素,前者则更具有政治哲学的维度。


我们先看第一个政治哲学层面的原因。在第一节里,施米特强调了两个关键点,其一即该书著名的开篇:国家的概念以政治的概念为前提。这个断言确定了二者在学理逻辑上的层次关系。第二点则更为关键,施米特在描述了政治的概念难以得到清晰的定义的种种困难之后,提到了一个根本的现代难题:国家等于政治这个说法无比荒谬。其中关键在于,现代国家根本目的其实是构建一个上述的“创造幸福条件”的社会,但是,国家不应干涉社会中生活的个体或者各种团体。不过,随着现代自由民主社会的进程,施米特发现,与这种现代理论不符合的现实状况是,属于国家事务的东西变成了社会事务,同样,本来属于社会事务的东西又变成了国家事务。举例来说,根据自由主义的政治构想,文化事务本来应该属于“中立”的社会生活,但是,现在不再保持中立,而逐渐被国家控制在内,也就是说,国家最终会对文化生活进行规定,于是出现了施米特所谓的“全权国家”,也就是凌驾于社会之上、并且全权控制社会的新型国家。现代国家概念本身吞噬了自己原初的政治构想。因此,施米特认为,我们无时不刻不生活于政治之中,但是通过“国家”这个现代概念反而让我们难以理解什么是政治。所以,我们必须切入政治的本质,而不是在国家这个现代概念下打转。


施米特放弃国家概念的第二个原因,更多基于现实的政治考虑,如《政治的概念》第一节所言,关于国家的一般看法是,“国家是封闭的疆域内,一个有组织人群具有的政治状态”。但是,在《论国际法中的帝国概念》,他声称,在理解国际关系时,“有必要跳出‘国家’的普遍观点中关于领土问题的抽象思考,有必要引入具体的大空间秩序(concrete Großraum)概念”,正如标题所示,国家已经不足以理解国际政治关系:“作为国际法中心概念的传统的国家概念,不再符合真实现状和事实”,那么,作为具体大空间秩序的现实载体,帝国才是更加恰当的政治概念。施米特明确提出,“大空间秩序属于帝国概念……这个意义上的帝国是领导性的、承载性的大国……每一个帝国的确有一个为其政治理念所照射而且不容外来干涉的大空间秩序”。这是有着既定疆域的国家所不能承担的政治空间。


既然现代国家的概念——尤其是中立化的国家概念——在走向终结,那么,如何理解如今依旧存在的国家的本质呢?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首先回答作为国家概念基础的政治的根本标准问题,这就是《政治的概念》第二和第三节的关键内容,即施米特那个极为著名的论断:“所有政治活动和政治动机所能归结的具体政治划分,是朋友与敌人的划分”(页106)。这就是区分敌友。关于区分敌友的具体内容及其理据是本文下一部分处理的内容,而这里谈论国家这一重要问题的要点是,只有基于敌友的划分,国家才有可以立足的政治根基。这是《政治的概念》第四节的基本内容。


那么,在最根本的意义上,国家就不再是所谓“幸福的条件”,不再是那种“安宁、秩序和安全”的空间,而是一种“政治统一体”。这种政治统一体以区分敌友的能力作为基础。施米特认为,无论是一个宗教团体、经济团体还是某个阶级,一旦他们具有在一个政治体中决断谁是敌人谁是朋友的能力,他们就具有统一这个政治体的能力。正是这个意义上,政治统一体就是主权本身。“国家不仅是统一体,而且是决断性的统一体。”(页122)


施米特在这一节耗费了不少笔墨批判政治多元论,这种多元论其实与前文谈及的国家问题相关。简言之,现代民主的多元主义论调实际上取消了政治。无法取消的政治,其实就是政治统一体所依赖的主权性的决断,那么,问题的关键就是,一个政治统一体(或者国家)中的某个部分,如何具备了最终决断整个统一体的敌人和朋友的能力?施米特对此没有任何谈及。这样一来,政治统一体的统一就不具有任何道德的、历史的或者哲学的基础,我们不能设想,一个政治统一体的所有人都具有相同的思考,那么,这个统一体只具有唯一的根基,即政治体(或者)国家中的某一个群体的决断能力。在最根本意义上来说,就纯然是一种强力,也就是说,政治体中,最具有政治强力的部分将会统一这个政治体——熟悉柏拉图的读者会感觉到一种恐惧:这正是《理想国》第一卷着力批判的观念——强力即正义。施米特回到了柏拉图论述的政治原点。


有意思的是,柏拉图《理想国》中正义的第一个真正定义恰好触及敌人问题:“正义就是对朋友做好事,给敌人以损害”(332d)。施米特如何具体谈论敌人呢?

 

二 区分敌友

我们一般不大留意,《政治的概念》的扉页其实还有一个献词:“纪念我的朋友,慕尼黑人沙兹(August Schaetz),1917年8月28日在蒙塞洛战役阵亡。”施米特的著作很少会献给某个人,[4] 更不会在题词中直接称其为朋友,此处献词是施米特著作中罕见的例外。这个例外恰恰集中体现了施米特关于朋友和敌人的划分:沙兹所以是我的朋友,因为他具有罕见的英勇美德,因为他是一个为国捐躯的战士。这就是说,他在同敌人的战斗中成为“我的朋友”。就此而言,敌人当然不意味着私敌,而只是一个统一体的敌人这层意义。同样,朋友也不是私人性的朋友,只有政治性的朋友。只有敌人和朋友的明确区分才能形成真正的政治。


这就是施米特简洁明了的定义:“所有政治活动和政治动机所能归结的具体政治划分,是朋友与敌人的划分”。但是,这不是一个形而上的定义,严格来说,这与全书标题“政治的概念”似乎有些不大相符,它不符合常见的“什么是什么”的定义或概念。后来,施米特在1963年的补注里曾经对此加以说明:“我们划分敌友的标准的独立性具有实践-教育意义:开辟通向现象的道路,避免诸多事先预设的范畴和区分、解释和评价、假定和看法。”(页107)究其实质,这实为施米特时代最流行的现象学观念,他试图直面政治现象本身,而非形而上学的构造,即通过揭示和界定“特定的政治范畴”,从而获得政治的定义,或者对政治的现象学描述。这个敌人和朋友的区分既是最显著的政治现象,也是最根本的政治本质。因此,这个敌人和朋友就不具有通常的道德含义——我们需要记住,施米特一开始就要剔除掉道德因素的考虑,对他来说,敌人与朋友同善恶无关,而只是同基本的政治生存相关。我们在此能够隐约发现同海德格尔存在论的某种关联。[5]


区分敌友的说法看起来是平等对待敌人和朋友问题,但在施米特的描述里,敌人问题显然具有优先性。但是,非敌人当然不能等于朋友。我们注意一下,苏格拉底对希腊传统诗歌观念的复述:“正义就是对朋友做好事,给敌人以损害”,朋友在先,而敌人在后。那么,究竟什么是施米特认为的敌人?任何一个政治统一体都不至于任意指定自己的敌人。施米特说,敌人的“本性(seinem Wesen)足以使他在生存论(existenziell)意义上与我迥异,因此在极端情况下,我就可能与他发生冲突。”(页107)“朋友和敌人这对概念必须在具体的生存论意义上理解”(页109)。施米特重复了两次:敌人是一种生存论上的敌人。这就是说,与我不同者,皆有可能是敌人,任何在极端情况下可能与我发生冲突的,都可能是敌人。这实际上是霍布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Bellum omnium contra omnes)的施米特式说法(参《利维坦》,第十三章),不过施米特这里的主体是国家而不是霍布斯的个人。因此,施米特的敌我区分的关键就不在于敌人是谁,而在于政治统一体具有决断谁是敌人的能力,而这种能力,突出地体现在战争的决断能力上。


这样,敌友区分的极端或者根本形式就在于战争。施米特在引入战争概念时,指出了战争必然存在的两点原因。首先,战争是斗争(Kampf)的最高的政治形式。斗争是普遍存在的,自由主义把斗争弱化为争论或竞争对手的做法并不能真正消解这种普遍性,它普遍存在于因敌友区分而形成的政治体内部以及各个政治体之间。因此,和敌人一样,斗争同样只有在生存论意义上才能理解——“人类的整个生活就是一场‘斗争’”。其次,只要敌人这个概念是有效的,那么战争就具有潜在地成为现实的可能性,正是由于这种可能性必然存在,战争就是决定了“人类活动与思想、并造就特定政治行为的首要前提。”由于这种论述很容易让人以为在鼓吹一种随时处于战争状态的好战情形中,施米特1963年的补注中特意强调,“并不是要消灭敌人,而是在于抵抗敌人,衡量其力量,并且赢得一个共同的界限。”(页116)施米特反复说,自己并不是想引入一个绝对的敌人概念,从这里的文本来看,从生存论上来讲,当然不可能有绝对的敌人,但是始终可能存在的敌人和战争则是基本的政治生存情态。


因此,随后的问题就必然是在极端情况下如何决定谁是敌人,如何与敌人进行战争。和前文一样,施米特同样没有在如何决断战争方面多费笔墨,他的核心要点仍然在于强调这种在战争可能下决断谁是敌人的能力本身。应该具备这种决断权的政治统一体,如果无法做出决断,该统一体必然分崩离析,施米特便称这种决断权为战争法权(Ius Belli)。在这里,施米特有足够的理由摆脱好战的名声,因为根据他的说法,恰恰是由于这种战争法权的存在,一个政治统一体才能给对内安排人民的和平生活。更进一步,施米特强调,一个政治统一体必须自己独自做出这种决断,“如果容许其他民族为自己做出这种决断,那么它就不再是一个政治上自由的民族,而是被纳入另一个政治体系当中。”(页129)这倒是颇有醒世意味的格言。施米特把战争可能性下决断敌友的能力当做一个政治体真正存在的根本特征。


既然施米特尤其强调这种国家独自决断自己敌人并与之作战的能力,我们难免会问,这种决断就必然正确吗?如果这个国家做了错误的决断,岂不是要面临巨大的灾难?换成施米特的术语,即,决断本身岂不是同样具有生存论上的巨大困境?他给出了区分敌我时相同的逻辑:这种决断本身就是唯一的存在,其对错是毫无意义的讨论。他声称,自从格劳修斯开始,正义就不属于战争概念。他一笔勾销了柏拉图在《理想国》里全力追问的核心问题。从根本上讲,这是由于他对现代世界中国与国之间关系的深刻洞察,自由主义所有美好的叙述,一旦进入国与国之间的国际领域,就成为赤裸裸的利益与争夺——西方列强血淋淋的殖民史、两次世界大战甚至今日的国际现实,早已证明了这一点。因此,施米特看似残酷无情的论调仍旧植根于一个生存论的难题:一个国家如何在残酷的国际世界生存。在第五节结尾,施米特同样残酷地说道:“只有弱小的民族才会消亡。”

 

 三 作为国际关系的“自然状态”

弱小的国家之所以在这个世界生存艰难,是因为国与国之间形成的世界如同丛林。国家是统一的政治体,但是这个世界绝不会成为统一的世界,相反,却处于一种“自然状态”之中。按照施米特略微含蓄的说法,即“涵括全世界和全人类的世界国家(Weltstaat)不可能存在。”世界必定是各种各样的政治统一体——国家——共同存在于其中的一个场域,而不是一个和谐的生活空间。在第六节里,施米特没有像此前一样,就国家和国家之间的关系本身进行论述,而是转而谈论了三个相关问题:其一,试图构建“世界国家”这种基于所谓的“人类”普世价值的构想,实则为赤裸裸的帝国主义欺骗;其二,日内瓦国家联盟作类似于这种“人类”联盟性质的国家联盟,不过是制造了新的战争可能;其三,假如真的形成了一种“世界国家”,姑且不论这一“世界国家”是否还具有政治的本性,令人更为担忧的问题是,哪些人会拥有控制这个“世界国家”的权力?下文将分而述之。


首先,人类(Menshheit),有时也可以译为人性。施米特强调了这个概念的两个特质。第一,如果采用了“人类”这一界定,那么既然都是人,人和人之间就不会是敌人,也就不会有战争。比起必定区分敌我的政治断言,这看起来何其美好;可是,这个定义并不会真正取消实际上存在的战争。但是经由这一概念,战争却意味着人类对非人类的战争,换言之,这不再是国家之间同敌人的正常作战,而是以彻底毁灭对方为目的,因为对手不再是人类,既然对手不再是人,何必考虑种种道德约束呢?以和平为理想的美好概念反而令战争变得更加残酷。第二,最善于使用这种“人类”概念的,在施米特看来,恰恰是那些致力于经济和政治军事扩张的帝国主义: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的帝国主义,或者西方民主制度的帝国主义。他们垄断了“人类”的解释权,其目的并不是为了真正实现人类共同体,而只是为了实现自己的扩张而已。联系到上一节,我们不免猜想,弱小国家之弱小,其中的一个可能因素或许就在于,他们毫无辨别力地接受了诸如强权国家关于“人性”或者“民主”之类的欺骗说辞。


其次,1919年成立了日内瓦国际联盟,这是某种类似于“人类”联盟的东西。但是,国际联盟的构成基础并不是什么“人类”,而是每一个国家,因此它只是“调节国家的某些关系,甚至保护国家的政治存在”,它只是名义上具有普世的人类性质而已。施米特区分了两个概念:“国家间的”(zwischstaatlisch)和“国际”。前者以各个国家为基础,后者则是无视甚至要超越这种国家的界限。国际联盟名为“国际”,但实际上只是“国家间”的联盟,因此,国际联盟反而强化了某些国家的力量。施米特的言外之意是,和“人类”这个概念一样,“国际联盟”其实也是同样的实现某些国家利益的工具而已。


第三,退一步说,假设真的实现了那种“世界国家”的东西,施米特认为,这种存在其实已经完全不具备真正的政治性质,原因很简单,这种存在形式不再区分敌友。施米特作了一个理论性的假设,万一这种形式实现了呢?这种“世界国家”就成为“由中立的顾客或生产者组成的合作社”,看起来与政治无涉。但是,即便如此,“这个囊括了全世界的经济和技术组织所具有的令人惊恐的权力,会落在哪些人的手中”?这个问题未必令人惊恐,但是它透露出一个更加根本的问题:统治。那么,与敌友问题相比,统治问题是不是一个更加根本的问题?施米特对此没有发言,不过1963年的序言间接引用的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为施米特的断言提供了两个根本性的基础:第一,人在本性是一种政治动物(1253a3),就此而言,现代自由主义关于“中立化”或者非政治的现代设想无异于缘木求鱼;第二,“统治和被统治不仅必需,而且有益。”(1254a20)或许,施米特满足于谈论更加表面的政治现象。


这三点无疑是要表明,在这个表象的政治世界里,作为基本单位的国家,根本就没有美好的期待,也就不要相信任何美好说辞,国家的首要目的是自我保存。理解这一点,我们才能够明白,为什么施米特后来拓展了一个根本性的概念:大空间秩序。大空间秩序是对国家这个概念的某种超越,而不仅仅是否定,实际上,施米特要用帝国取代先前的国家概念,本质上就是让德国这个现代国家如何转变为一个具有其大空间秩序意义的帝国。此即前述的第三点,既然这个世界可能以更有技术和组织的方式存在,那就必须出现新的统治形态。换言之:大空间究竟是谁的大空间秩序?


因此,从这些近乎赤裸裸的强力言辞里,我们可以发现,施米特将霍布斯用于描述前-文明状态的“自然状态”用于国际关系。自然状态是现代政治哲学具有奠基性的思想寓言,尤其以霍布斯的自然状态最为知名。不过,施米特最初的说法里故意含混了自己和霍布斯之间的区别:

 

霍布斯正确地认为,每一方均声称自己拥有真理、至善和正义的做法将导致恶劣的敌意,最终导致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这一事实不是哪一种可怕的令人不安的幻想的产物,也不是早期资产阶级社会自由竞争学说的产物,而是具体(spezifisch)政治哲学的基本假定。(页144)

 

具体的政治哲学,就是关于实际存在的现实政治的哲学。施米特的意思似乎是说,霍布斯和他持有相同的看法。可是,1963年的补注里,他提出了霍布斯真实的看法:“自然状态是一种反常处境,其正常化唯有在国家之中——在政治统一体中才得以实现。国家是一个理性王国,它把战争状态改变成公民间的和平共处。”(页145)霍布斯的自然状态是需要以文明来克服的状态。其实,施米特这个补注是对施特劳斯1932年对《政治的概念》的评论的某种承认或者回应。施特劳斯在1932年的书评区分了霍布斯的自然状态和施米特的自然状态。[6] 霍布斯的自然状态的主体是个人,本质上其实是不自然的,因为在一切人发对一切人的状态里:“就具体的个人说来,人人相互为战的状态在任何时代都从没有存在过。”(《利维坦》,第十三章)[7] 所以,某种程度上自然状态是霍布斯的理论前提,是一种柏拉图意义上“意象”,但是这种意象是构建现代政治哲学的思想前提。可是,施米特的自然状态确是自然的,尤其是真实的:这是世界政治的本相。


我们难免会问,作为非常熟悉霍布斯的施米特,他为什么要做出这种含混?或者故意如此含混?这却取决于他对人性的基本看法,他要更加彻底地推进霍布斯对人性的悲观看法。

 

结语 危险的人性

如果仅仅从国家与政治的概念考虑,从敌友的标准考虑,那么,《政治的概念》一书在第六节之后就应该结束了,施米特已经谈完他的政治本质和现实问题。可是,他还有看似画蛇添足的第七节:“政治理论的人类学根基”。施米特在这一节里作了和霍布斯类似的事情,探察自然状态——无论是霍布斯还是施米特的自然状态——的“人性”根基。就此而言,“人类学”这个说法颇有误导之嫌,会让人以为是某种现代人类学理论,或者舍勒的哲学人类学,但施米特真正的含义是指人性论。对霍布斯来说,尤其是在《利维坦》中,人就其自然而言的平等,以及“作为其必然结果的欲望竞争”,是导致自然状态的根本原因,再加上人性的性情差异,进一步加剧了所谓的战争状态。[8] 但是,霍布斯为什么认为人就其自然而言是平等的?施米特没有追问这个问题,而是进一步推进霍布斯的构想:人就其自然而言所以是平等的,原因在于人性是“危险的”,也就是说,人是一种危险的存在。


施米特认为,一切政治理论或基于“性善论”,或基于“性恶论”。施米特这番说法的用意有二,一是所有政治理论都要基于某种人性论,那么他本人的政治理论也必须考虑这一基础问题;其二,他并不是持有某种中立立场看待这种性善性恶的争论,相反,他更要根据自己对人性的判断而判断所有政治理论是否正确。


以性善论为基础的政治理论其实就是自由主义,这种性善论相信人性之善,而怀疑政治和国家之恶,因此从本质上讲,自由主义是反政治的——虽然反政治也是一种政治,它无法提出什么政治理论,因为它的本质是否定性的。


性恶论的论断通常令人不安,但是施米特推进了性恶论的说法,人性不仅仅是“恶”这种普遍判断,尤其是,不要从善恶这种道德层面评判人性,关键之在于,人是一种“危险”的存在之物(Wesen)。德文里的Wesen同时是一个哲学词汇,意为本质。施米特显然语带双关,仅仅承认人性恶还不够,这种人性之恶的本质在于,人是一种危险的存在。施米特为什么要用“危险”取代人性恶的判断?无论如何,在霍布斯笔下,所谓危险,终究是指人所面临的危险,而施米特则将危险归之于人的本性。施米特的做法有同霍布斯一脉相承之处,在《利维坦》中,自然状态里的人,由于缺乏共同的权威,那么,在自然意义上平等的人,必然将对方视为敌人(hostis)(《利维坦》,第十三章)。根据霍布斯的说法,人的平等本性必然将其他人视为敌人,这种看法当然就意味着,每一个人从其本性而言,对另一个人是危险的,也就是说人的本性就是危险的。那么,施米特立足于霍布斯似乎就是正当的。但是,霍布斯的政治理论毕竟是要克服这种危险性,施米特则认为,人性的危险决定了政治就是危险的场域——因此,谁是敌人就成为首要的政治问题。换言之,这是敌友问题的人性论根基。如果人性并不危险,敌人不可能成其为政治的首要问题。正是由于这个缘故,在分析完人性问题之后,施米特最后又以敌人问题作为第七节结束部分的内容。

 

注 释

[1] 可以参看施米特在《政治的神学》第一节引用的基尔克果:“特殊比一般更清楚地解释一切。”《政治的概念》,参刘宗坤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文中引用直接标明页数。

[2] 按照刘小枫教授的观察,《政治的概念》可以分为三个层次:首先是政治存在论,然后是敌友政治论,最后则是政治的神学类比。参《现代人及其敌人》,北京:华夏出版社,2005年,页157。

[3] 施特劳斯,《政治哲学的危机》,收于《苏格拉底问题与现代性》,北京:华夏出版社,2008年,页23。

[4] 《游击队理论》献给Forstoff教授六十岁的祝贺,《政治的神学续篇》则祝贺Barion教授的70寿辰,二者均具有学术友谊的性质,但其重要性显然不能同这里的题词相比。

[5] 参Michael Marder,《无根的实存:施米特的政治本体论》(Groundless existence : the political ontology of Carl Schmitt),The Continuum International Publishing Group Ltd,2010,尤参第三章,The non-ground:from the concept of the political to the events of politics,页60-83。该书总体框架就是在现象学视野中审视施米特。

[6] 施特劳斯,《<政治的概念>评注》,刘宗坤译,收于《施米特与政治法学》,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页7-8,页11-12。

[7] 参李猛,《自然社会》,第二章“霍布斯的自然状态学说”,北京:三联书店,2015年,页90-187。另参拙编《经典与解释49:洛克的自然法辩难》,北京:华夏出版社,2018年。

[8] 参李猛,《自然社会》,前揭,页128。



作者简介

娄林(1980年—),安徽滁州人,哲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文学院讲师,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中西方古典学,古希腊诗歌,译、著、论文多种,主编“经典与解释”辑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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