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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这些事件,哪些给你的生活带来了深远影响?


2021年即将过去

这一年
广东的劳动关系领域
发生了很多大事、要事
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
为此
我们整理了20件新闻事件
邀请广大工友参与评选
2021十大广东劳动法新闻事件


这些新闻事件详情如何

有什么意义

请往下看


01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废止6份劳动争议审判业务文件


事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审判业务文件的决定》(粤高法〔2020〕132号),决定废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适用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问题的通知》等73件审判文件,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在被废止的文件中,有6份涉劳动争议审判业务。(1月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站)


点评

《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后,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指出,凡是与民法典规定不一致的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坚决废止;同时,立足司法审判实践,该修改的修改,该重新制定的重新制定。确保司法解释符合《民法典》规定,确保法律适用标准统一。为此,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9日废止了116件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其中6份涉及劳动争议审判业务;并于同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此次作出废止部分审判业务文件决定,主要是与《民法典》、最高法司法解释保持一致。


02

广东12月起提高最低工资标准


事件

11月下旬,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决定从今年12月1日起调整提高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相比2018年的标准,此次调整增幅明显,其中执行第一类标准的广州、深圳,最低月工资标准分别提高了200元和160元。(11月29日《南方工报》)


点评

这是疫情期内的调整,显示了政府对经济发展的自信,也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的践行。

此次调整,还有一个变化,即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8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精神,首次以省政府文件明确健全最低工资和支付保障制度,推动将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制度保障范围,这也是基于初心的不变。


03

翻番!广东高温津贴升至每月300元


事件

6月1日起,广东实施新的高温津贴标准,标准调高至每月300元!根据此前省人社厅、省总工会等5部门联合发出的通知,调高我省高温津贴标准至每人每月300元,如按照规定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13.8元。(6月1日《南方工报》)


点评

此次公布的高温津贴标准,是2012年以来我省首次调整,参照我省地区生产总值、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人均消费支出、最低工资标准等指标增长情况确定,较2012年的150元/月标准提高了一倍。

多年来,全国各地陆续调高了高温津贴标准,广东一直停留在2012年的标准,遭人诟病。此次调整,是顺应民意。


04

广东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事件

5月10日,广东省人社厅印发了《广东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明确规定,5月起,网约车司机、快递员、外卖员等灵活就业人员可在就业地参加养老保险。这意味着,法定劳动年龄内的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另外,今年1月,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出台《关于单位从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试行)》,首次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实习学生、见习人员、村居两委人员、家政服务机构从业的家政人员、新业态从业人员、从事公益活动的志愿者等未建立劳动关系特定人员纳入了工伤保险参保范围。该办法已于4月1日正式实施。(5月12日《南方工报》)


12月,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又联合印发了《广东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办法(试行)》,据此,广州、深圳等大湾区9市区新业态就业人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自愿原则参加失业保险,符合条件的依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点评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灵活就业人员将越来越多,需要打破许多制度壁垒,使所有劳动者都无养老之忧、失业之忧,这是完善二次分配的社会保障制度、实现“共同富裕”的题中应有之义。首次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尤其值得关注,在延迟退休政策出台之前,一大批“年轻的退休者”仍然奋斗在劳动岗位上,必须得到一视同仁的保障。在大湾区9市区试行的失业保险办法,是全国首个试点新业态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的政策,尤其具有新意,希望能从试点推开。


05

全国首个!广州南沙出台工会加强特殊工时制监督机制


事件

1月1日,由广州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总工会联合出台的《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沙区总工会关于加强用人单位实施特殊工时制监督的通知》正式试行。标志着全国首个工会加强特殊工时制监督机制在南沙建立。目前,广州南沙区实行特殊工时制企业约有300家,主要集中在制造业。(1月11日《南方工报》)


点评

相对于标准工时制,特殊工时制不是常态,对劳动者健康和生活有不利影响。近年来,随着用工形式的多样化,申请特殊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为保证用人单位规范执行,必须严把审批关。广州市南沙区总工会主动担当,加强源头维护,这是新形势之下的切实有为,无意于争“首”,却具有“首个”意义。


06

广莞佛中开展劳动争议仲裁跨区域合作


事件

3月,由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发起,东莞、佛山、中山、广州南沙共同签署了劳动争议仲裁区域合作RC4备忘录。据悉,这是全国首次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签订,以互设派出庭、互聘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含港澳籍)、互联网跨区域庭审为主要内容的区域合作机制。

例如,某企业在广州南沙注册,员工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搬迁到东莞,按照法律规定注册地或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均有管辖权,劳动者在广州南沙申请了仲裁,但劳动者和企业都去了东莞,如在广州南沙审理,对双方都不便利。按照劳动争议仲裁区域合作RC4备忘录精神,广州南沙可通过互联网调解仲裁平台,仲裁员在广州南沙远程线上审理,当事人在设于东莞的派出庭参加审理,或由互聘的东莞仲裁员在设于东莞的派出庭内现场审理。此举既有利于及时保障劳动者和企业合法权益,又进一步提升了办案质效。(3月12日《南方工报》)


点评

互联网+跨区域,创新的叠加,可复制可推广,可以不局限于试验区。有什么样的公众需求,就有什么样的公众服务,创新无止境。


07

深圳出台全国首个防治性骚扰行为指南


事件

3月,深圳市妇联、总工会等九个部门联合印发《深圳市防治性骚扰行为指南》,成为全国首个指导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建立防治性骚扰工作机制的制度性文件。国内权威专家认为,此举是以制度创新开启了落实《民法典》有关防治性骚扰规定的生动实践。

《指南》首次明确了性骚扰行为的三个构成要件,二种主要类型,以及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10多种具体表现形式。同时,首创了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防治性骚扰工作机制。根据《指南》要求,防治性骚扰责任部门可以设在人力资源部、纪检部门、工会等。(3月26日《南方工报》)


点评

“性骚扰”一词这几年“知名度”甚高,一方面说明公众具有了很高的思想觉悟和法律意识,另一方面也说明在这个领域动真格维权还属于新闻。《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了性骚扰的认定标准以及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防止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工会普法,莫忘此条——1010。深圳出台的《指南》,工会也是联合印发单位之一,赞。


08

广州市总发布《集体协商参考信息》,首次将“三新”领域纳入其中


事件

3月3日上午,广州市总工会发布《2021年广州市主要行业职工薪酬福利集体协商参考信息》。今年《集体协商参考信息》首次发布“三新”领域“8+N”职工群体薪酬数据。“8”主要指货车司机、快递员、护工护理员、家政服务员、商场信息员、网约送餐员、房产中介员、保安员八大群体为代表的“三新”领域职工。“N”是指传菜员、洗碗工等职工群体。数据显示,在“8+N”职工群体中,网约车司机月收入最高,半数以上超10000元。(3月4日《南方工报》)


点评

从“三新”领域职工到新就业工形态劳动者,概念一直在变,变得越来越精准,也越来越具有涵盖性和针对性。“新情况”和“新问题”一直在考验着工会的维权初心和智慧。如何加强集体协商,改变如“外卖骑手被困在系统里”的处境,工会的任务还相当艰巨。这份《参考信息》有利于解决“企业不愿谈”“职工和工会不敢谈、不会谈”以及协商双方“信息不对称”“参考数据不准确”等集体协商重点、难点问题。


09

广东要求正常支付隔离员工工资


事件

5月下旬以来,广东部分地区疫情防控形势趋紧。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能不能解除、工资如何发放,又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6月4日下午,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通告,就近期广大企业和劳动者关心关注的涉疫情劳动关系政策梳理出8个问题,以问答的形式进行政策解读。其中,广东要求企业应按正常劳动支付员工在隔离期间的工资,引起舆论热议。(6月4日《新快报》)


点评

劳动者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要求执行隔离政策,是履行公民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因这种责任和义务导致无法正常出勤或劳动合同不能正常履行,其权益该如何保障和维护?像这种涉疫情劳动关系的调整,一时之计有政策,长远之计应修法。


10

快递员工作半年被告知“非公司员工”


事件

2020年6月26日,邱某入职广州某快递有限公司,负责该公司在白云区永泰街道的派件业务。2020年12月31日,由于公司迟迟不肯签订劳动合同,邱某从快递公司离职后,向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主张与快递公司在2020年6月26日至2020年12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要求快递公司支付2020年6月26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6290.12元。在工会律师的援助下,劳动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快递员邱某在工作时间、地点等方面均服从快递公司的指挥,接受快递公司的管理,双方构成劳动关系,裁决支持邱某的申诉请求。(11月30日《南方工报》)


点评

案子不大,但是新就业形态领域的典型劳动争议案例,值得入选。有工会律师表示,快递公司否认与快递员存在劳动关系,往往以双方之间是承揽关系来抗辩。事实上,如果快递员在工作时间、地点等方面均服从快递公司的指挥,接受快递公司的管理,就形成劳动关系。即便双方签订了承揽合同,也不影响劳动关系的认定。

此案还让我们看见,工会律师的法律援助正在向新就业形态领域挺进。


11

腾讯光子工作室试点强制6点下班


事件

腾讯互娱(IEG)旗下的光子工作室群发布最新加班管理规定:工作室从6月14日开始推行“强制不加班双休”政策,周三健康日9:30上班,下午6点下班。其他工作日也必须在晚上9点前离开公司。同时,公司保障员工双休,严格按照法定节假日休假,如果因特殊情况需要加班,必须提前向领导申请并阐明理由。(6月11日《时代周报》)


点评

以事评事,为满足员工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回应舆论,11月22日,珠海格力电器发出《关于实行双休工作制的通知》,将单休工作制调整为双休工作制,取消所有加班,确需加班者,要走申请、指准的程序。

但有个老问题依然存在:在一些低端制造业和服务业,一线员工仍然视加班费为一种“福利”,甚至加班费仍然占其工资收入的大头。


12

员工发朋友圈“骂老板”被告上法庭


事件

“真的无下限”“心寒”“卸磨杀驴”,广州一员工因和老板没谈妥加班费,便发了一条朋友圈和好友评论,这让老板难以接受,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删除朋友圈,赔礼道歉,还要支付律师费。

广州互联网法院对该案审理后认为,老板对员工的朋友圈内容是否指向自己无法提供相关事实依据,员工在发朋友圈时有负面情绪是可以理解的,且发表内容未见明显的侮辱、诽谤之词,法院遂驳回老板的所有诉讼请求,并自行承担案件受理费。(1月21日《广州日报》)


点评

工作不开心,有情绪是正常的,发朋友圈是一种宣泄,也是诉之于自媒体的“权利自救”。老板应有容人之量,甘当心理宣泄室中接受拳击的橡皮人,不可睚眦必报。但也要提醒打工人,发朋友圈时找工会律师把把关,不可有侮辱、诽谤之词等,不可逾越法律底线。


13

广州一公司强收离职员工4200元工装费


事件

3月中旬,广州中水珠江规划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前员工报料,公司在其申请离职时强制收取4200元工装费,否则不予办理手续。事件引起舆论热议后,中水公司作出道歉,称收取离职员工工装费为工会相关人员私自决定,公司领导层并不知情,并将收取的工装费全部退还,对涉事工作人员进行处分。(3月17日南都N视频)


点评

工装代表企业的形象,不应由员工埋单。收取工装费是老电影中的侵权桥段了,可至今仍然上演,而且在一些领域还“颜色鲜艳”。比如,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领域,外卖骑手们的工装就是自费的。外卖行业的工装看起来最为鲜艳,企业文化元素最为突出,似乎代价不菲。但越是这样,越不应该由员工埋单。


14

想省200元却被裁赔9.5万,工伤女工告赢“抠门”老板


事件

45岁的青女士是东莞市一家塑胶制品厂的冲压工,因受工伤回老家休养两月,但公司却停发了她的工资。青女士找老板协商,希望发放6000元底薪作为休养两个月的基本生活费。然而,老板只愿意支付5800元,坚持不肯补足200元补偿“差价”。青女士无奈之下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在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申请伤残等级鉴定、提起劳动仲裁后,最终获赔9.5万元。(8月23日广东省总工会微信号)


点评

富有戏剧性的案例,说明法律这道维护公正的防线是可靠的,面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省”不得。


15

异地调岗突袭,广州34员工集体说“不”


事件

原本一直在广州南沙工作,突然收到公司短信通知要求两天后调岗至东莞。面对公司随意变更工作地点的行为,劳动者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东莞某美速递公司因对李某等34位劳动者异地调岗引发纠纷。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认为,公司应与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在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地点达成一致协议的情况下,公司主张员工不到新岗位上班属于自动离职缺乏法律依据,遂判决某美速递公司向员工支付相应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月26日《南方工报》)


点评

异地搬迁涉及变更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地点,要与员工协商一致,协商不成要补偿,随意解雇要赔偿。这是过去的热点,现在应该已经是法律常识了,可仍有用人单位不顾常识,只用短信一条便想搞掂,想象力不是太丰富就是太贫乏。


16

广东修改计生条例,新增10天育儿假


事件

12月1日上午,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明确了新增父母育儿假、独生子女护理假,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等内容,自决定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该条例,女方在国家规定的98日产假基础上,再享受80日奖励假,总计178日,男方享受15日的陪产假。新增育儿假,规定在子女3周岁以内,父母每年各享受10日育儿假。(12月2日南方工报)


点评

这是根据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而及时作出的修改。这不是劳动法律法规的修改,但又与劳动法律法规密切相关,与职工的合法权益密切相关。新规最大的变化是“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其他相关涉及职工权利利益的变化,都围绕此条而展开,或根据此条理念而充实,如产假总计178日,男方享受15日陪产假,父母每年各享受10日育儿假等。

许多条款,都需要用人单位自觉遵守执行。《条例》增加第四十五条:“用人单位不落实本条例规定假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更加证明《条例》实际上也具有“劳动法律法规”的性质。


从“二孩政策”到“三孩政策”,劳动领域里的生育权益纠纷已经增多,今后此类“新闻”和舆情势必还将增多,需要劳动执法部门和工会组织加强执法、普法和预警预判,站在维护国家人口安全的高度上,维护好劳动者的相关权益。


另外,与新法新规不相适应的相关劳动法律法规条款,也该及时修改完善了。


17

格力实行双休,取消所有加班引热议


事件

11月22日,格力电器正式发布通知,将单双休工作制调整为双休工作制,并取消所有加班。如果存在确实有加班需要的,由部门申请,报主管公司领导批准,并报企管部门备案,后续由本部门安排调休。据悉,该通知下发的原因,或许是因11月18日格力电器30周年庆典上,不少员工在签名墙写上周末能“双休”的心愿。(据格力电器官方微博)


点评

格力明确表示变单双休为双休,体现了企业对员工正当休息权益的尊重,虽然这种尊重姗姗来迟,但无论如何,企业以实际行动保障劳动者合法休息权,仍值得肯定,这也是当今社会的主流价值。毕竟,很多职场人至今未能享受双休,此前一些知名企业管理者为过度加班、无偿加班唱高调的言论,也屡屡引发公众的批评。


18

农民工工伤获赔180万,律师拿走一半


事件

2020年12月,贵州惠水县一名农民工在建筑工地因工受伤,聘请律师后,拿到了180万元的赔偿款,但律师根据双方的委托代理合同,拿走了90万元作为律师费。3月2日,广州市司法局发布《关于媒体报道我市律师涉嫌违规收费事项的情况通报(二)》称,经查,广东锐锋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杨某某就工伤损害赔偿事项约定风险代理,并根据风险代理约定进行收费,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综合南方都市报)


点评

此案看似农民工被律师“黑”了,实则反映了农民工维权难的窘境。

针对农民工维权,我国有非常好的法律援助制度。2003年9月生效的《法律援助条例》第10条明确规定,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其中就包括工伤保险。2006年,国务院出台意见,专门规定要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2008年8月开始,农民工因请求劳动报酬或者工伤赔偿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但是,申请法律援助仍然有门槛,诸如“工伤认定”“存在劳动关系”等。事实上,很多工伤农民工不能及时获赔,第一道关卡就是工伤认定这环节,而认定工伤案件最关键的一步是认定劳动关系。一个工伤认定官司往往能打两三年。


假如把这些前提统统去掉,法律援助对劳动争议案实行“零”门槛受理,本案当事人可能不会高价找律师代理,农民工打官司的成本才能降下来。


19

广东多地陆续发布疫情用工指引


事件

5月下旬,广州等地疫情防控形势趋紧。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能不能解除、工资如何发放等问题,又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6月5日,广东省人社厅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妥善处理涉疫情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等系列文件精神,就广大企业和劳动者关心关注的涉疫情劳动关系政策梳理出部8个问题,以问答的形式进行政策解读,期望能消除各方的疑惑。此前此后,广州、深圳、佛山等各地人社部门也陆续发布用工指引,就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关注的工资发放、劳动合同、医疗期、维权方式路径等热点问题,做出权威解答。(综合省人社厅微信公号及各地人社官网)


点评

不能因为疫情防控而牺牲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为疫情防控而带来的劳动权益问题是一种新情况,但依然可以在既有的劳动法律法规中找到正确的答案,只不过需要多一些共情之心,多一些“运算”,作出明确的指引。现在看来,疫情防控已成为一种常态,疫情防控之下的劳动者权益《指引》,也应成为维权小册子中的常识。


20

广东省人社厅发布《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争议指导意见》


事件

10月,广东省人社厅发布《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争议指导意见》(粤人社规〔2021〕21号),涉及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劳动保障监察3大类,共计24个问题,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


点评

《指导意见》主要针对已经发生的行政争议案件中较为集中的三类案件类型,从降低行政争议、保障劳动者权益、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出发,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生效文件作规范和细化。

《指导意见》条条都是针对难点而指导,对让劳动者烦心并迷茫的问题做出明确的解答,如历史遗留问题、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出现的新问题、容易引发歧意的问题、小概率问题等,都有了明确可循的权威依据,非常解渴,显示了人社部门的敢于担当和善于担当。


举例来说,《指导意见》明确了知青等人群视同缴费年限认定问题;明确了有关养老保险转移案件视同缴费年限问题;关于工伤保险类案件,阐明了对“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的理解,明确了以因突发疾病离开工作岗位时间为“48小时”的起算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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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方工报
整理:许接英 詹船海
点评:詹船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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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兰兵
审核:张任青子
审发:张英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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