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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荟萃丨李实、杨一心:完善收入分配制度,促进共同富裕

李实、杨一心 浙大共享与发展研究院 2022-06-09

编者按



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浙江大学共享与发展研究院院长李实和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浙江大学共享与发展研究院杨一心博士的文章《完善收入分配制度,促进共同富裕》发表于《光明日报》2021年11月9日理论版。

完善收入分配制度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路径。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进一步阐明了共同富裕的内涵和要求,强调共同富裕是全体人民的富裕,不是少数人的富裕,不是整齐划一的平均主义,明确提出“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形成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分配结构”,强调要着力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推动更多低收入人群迈入中等收入行列。

客观地看,目前我国中等收入群体规模还不大,并且低收入群体增收存在困难;全社会的收入、财产差距尚未呈现明显的缩小趋势,少数人群通过不合理甚至非法手段获取不当利益。这些分配领域的问题都阻碍了实现共同富裕的步伐。整顿收入分配秩序、形成合理的收入分配差距以促进共同富裕,重要任务是要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合理调节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


促进更多低收入群体迈入中等收入行列


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明确提出,要推动更多低收入人群迈入中等收入行列。当前,低收入群体体量还比较大,占全部人口的60%以上。从长远来看,能不能实现共同富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低收入群体收入水平的提升幅度,取决于有多少低收入群体能够迈入中等收入行列。

近年来,通过政策多管齐下,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有了明显增加。2020年全国低收入群体人均可支配收入名义增长6.6%,增速高出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平均水平1.9个百分点,低收入人群较快的收入增长已成为促进中等收入人群扩大的一个重要因素。如果低收入人群中有20%的人在未来几年能够升级成为中等收入人群,社会总消费就能够提高8%左右。因此,进一步增加低收入人群收入,促使其迈入中等收入行列,对于形成合理的收入分配格局、持续拉动消费乃至促进经济增长,都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低收入人群中收入较高的那部分人而言,最重要的是保持其就业的稳定性和收入增长的可持续性。为此,需要出台一些政策保障措施,减少这部分人群的就业风险。低收入人群中也有部分人的收入水平只是刚刚高于绝对贫困标准,属于相对贫困人群。在实践中,针对低收入人群中的这两类人群,应分别采取有所差别的政策。

不断拓展低收入群体的收入增长路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第一,增加低收入人群就业的稳定性和高质量就业岗位比重。对于低收入人群中收入较高的那部分人,能否顺利成为中等收入人群的关键,是其收入能否实现稳定增长,而就业的稳定性是收入稳定增长的基础。促进低收入人群中收入较高那部分人的就业稳定和收入增长,一方面离不开较高的经济增长速度以及由此带来的需求略大于供给的劳动力市场;另一方面则需要提高这部分人群的劳动技能水平,并在此基础上增加更多的高质量就业岗位。

第二,不断完善面向农民工群体的基本公共服务。大部分农民工是最有潜力成为中等收入群体的低收入人群。国家统计局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到2020年全国农民工总量为2.86亿人,约占总人口的20%;其月均收入4072元。按照夫妇双方均为农民工的三口之家标准计算,这样的家庭收入已经比较接近中等收入群体的门槛水平了。因此,提升这一部分人群的收入水平,能够直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促进农民工的就业增长和收入增长,必须进一步健全面向农民工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逐步降低教育、医疗卫生、救助帮扶等公共服务的户籍关联度,以减轻农民工群体的生活成本。

第三,健全面向更低收入群体的发展型帮扶政策。要让更多低收入人群迈入中等收入行列,从根本上看,需要实施更加积极的发展型帮扶政策,使通过自身努力向上流动成为可能。比如,提供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增强人力资本投资,阻断贫困的代际传递机制;依托当地优势,加大地区特色产业扶持力度,鼓励低收入人群以土地、资金、劳动、林权、技术为纽带,通过参股、合作等方式与企业、合作社等建立利益联结关系,拓宽财产性收入渠道;开展面向市场需求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提升低收入群体的职业培训效果。

第四,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目前,脱贫攻坚战已取得全面胜利,但巩固脱贫攻坚成果、防止规模性返贫仍是艰巨的任务。对于最易返贫致贫的群体,需给予更充分的兜底保障政策。




鼓励和引导高收入群体积极回报社会


改革开放以来,一部分人抓住市场经济发展的有利机遇,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艰苦创业成为高收入人群。在高收入人群的创业带动下,更多中低收入人群有了致富的可能。虽然当前高收入人群的规模在不断增加,而且增加速度较快,但在实现共同富裕的进程中,绝不能以消灭富人的方式来换取收入差距的缩小,而是要在“合理调节过高收入”方面多出政策实招。


一是理性用好税收政策工具。当前,对过高收入的标准尚没有统一的共识。从政府调控方式看,税收是调节过高收入的主要手段。必须理性用好税收政策工具,首先要对各个收入群体的税负作出全面评估,在总体不增加或者降低中低收入群体税负的基础上,加大对过高收入的税收调节力度,比如调整个人所得税税率、研究出台“过高收入税”等。同时,努力改变直接税比重低、间接税比重高的局面。当然,税收调整牵一发而动全身,必须在全面评估税制调整效应的基础上,循序渐进推动改革,真正用好这一政策工具。


二是努力营造慈善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第三次分配在合理调节过高收入方面可以发挥重要作用。与再分配不同的是,以慈善为主要实现形式的第三次分配是参与方自愿、主动进行的。当前,高收入群体参与慈善事业的积极性不如预期,需要认真反思慈善事业发展的制度环境和配套政策,一方面努力在全社会形成慈善是高尚事业的共识,让广大高收入群体以做慈善为荣;另一方面要为慈善事业发展创造更为优越的环境,结合税收制度进一步完善慈善事业的配套激励政策。



营造风清气正的创收环境


保护合法收入义不容辞,取缔非法收入责无旁贷。过去这些年,有少数群体通过非法手段成为高收入群体,不仅扰乱了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也引发了广大人民群众的不满,挫伤了通过辛勤劳动致富的积极性。取缔非法收入,关键是要扎紧制度的笼子,铲除非法收入的滋生土壤。


一是强化重点领域权力制约。当前,通过走私贩私、偷税漏税、内幕交易、股市操纵、骗贷骗汇等方式获取非法收入的情况还有不少,政商权钱交易尚未完全杜绝。在这些容易获取非法收入的领域,要强化权力制约,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亲清政商关系,进一步净化金融生态、优化营商环境。


二是加强对非法收入的监管。在做好个人隐私保护的前提下,利用大数据等技术,不断完善收入申报的方式方法。精准识别和打击非法收入,形成对获取非法收入的足够震慑。


三是加大对非法收入的惩处力度。非法收入对社会的负面影响大,必须持续加大打击力度,提高违法违规成本。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健全非法收入认定和处罚的法律规定,推进综合监管协同运用。


END




作者:李实  浙江大学文科资深教授、浙江大学共享与发展研究院院长、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杨一心  浙江大学共享与发展研究院研究员

素材来源:《光明日报》2021年11月9日16版

推文编辑:徐明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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